監獄「常客」真霸道,侵占公款喊「冤枉」


監獄“常客”真霸道,侵佔公款喊“冤枉”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監獄“常客”真霸道,侵佔公款喊“冤枉”

庭審現場

作為村委會主任,利用職務之便,不經村兩委開會同意,便允許他人將渣土傾倒在集體土地上,並將應上交村委會的費用私自侵佔。7月31日,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陳某依法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法院審理之中。

村兩委成了擺設

從2011年開始算起,陳某當村委會主任已經7年了。但就是這樣一個老資歷的村主任,卻是前科累累,從1991年起就沒有“閒著”,是監獄的“常客”:1991年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因敲詐勒索被勞動教養三年;200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2004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然而,這麼多的處罰都沒能讓陳某幡然醒悟。“他剛從‘裡面’(監獄)放出來,老實不上幾個月,就又犯事被抓進去。”一名村民說,“當上村主任後也是囂張得不得了,村裡大事小事,他一個人說了算,這事兒鄰村人都知道。”

“村裡經濟不行,但現在幹什麼都要錢,每年都是我先貸款墊上二三十萬元。”“最麻煩的是貸款利息村裡沒法報銷,都得由我自己付。”時間長了,陳某覺得自己當這個村主任付出了很多,理應有更多的“決定權”。

“村兩委那就是個擺設,平時有什麼事還是我自己說了算!”陳某的霸道作風、明目張膽愈演愈烈。

私吞修路渣土費

2016年村裡要修路,沿途有一處深溝,最深處是10米,稍淺處也有3米,需要用渣土把溝墊起來。按照正常程序,此事應該召開村集體大會討論通過,收取的費用也應入賬。

但當有人找到他,說自己有些渣土需要處理時,陳某卻直接跳過了這道程序。“我和這幾個人早就認識。我是村主任,有這個便利,只要我同意了,這事兒就成了,用不著開會研究。”

陳某承認,自己和對方以每車渣土50元的價格,賣出了800車的“票”。2018年,按照每車70元的價格賣出了6萬元的“票”。“票”是外來車輛進村倒卸渣土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上面蓋有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印章,代表已徵得村民代表會和黨員會研究同意。“陳某找我要印章時,也沒有說過收取渣土費用的事情。”村支部書記表示,平時村裡什麼事都是陳某自己說了算,不單單這事兒。

為掩人耳目,陳某還找了一個同姓的人,讓他負責收發“票”,並分給了他2萬元。“看到這些錢肯定有私心。當時的4萬多元沒交給村裡,這次的6萬元也不想交。”陳某交代,“這些錢根本沒入賬,也沒有留下任何記錄。支部書記、會計他們都不知道這事兒,也沒打算讓他們知道。”

“10萬元算是村裡還我的”

面對可能又要開啟的鐵窗生涯,陳某不停地為自己辯解:“村裡沒錢,我從2017年開始就給村裡墊付19.5萬元。這10萬元應該算是村裡還給我的。”

“我給村裡先墊錢,村裡再還給我,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陳某直呼自己很“冤枉”。

對此,承辦檢察官指出:“這只是陳某本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即使為村裡墊付,其應該走正常的墊付程序,通過會計在村賬目上體現。其本人收取的10萬元也應按照規定入賬後,再從賬上支出,即收支兩條線。其為村裡墊付與其將村集體收入非法佔為己有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

陳某又提出:“我就佔了8萬元,不是10萬元,那2萬元分給別人了,他的不應該算在我的頭上。”

辦案檢察官認為,在整件事情中,陳某起主導作用,是其利用了村主任的職務便利才取得該10萬元,且為其直接收取,事後給他人的2萬元屬於犯罪既遂後對贓款的處理,並不影響定罪量刑。

庭審過程中,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還剖析了陳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首先,陳某法治觀念極其淡薄,雖因故意犯罪被多次判處有期徒刑,但仍不知悔改,屢錯屢犯,眼裡無政策,心中無法律;其次,陳某長期把持基層政權,一手遮天,作風霸道,認為自己掌權後成了“土皇帝”;三是基層財務混亂,收款不入賬,支出個人說了算,為其提供了可乘之機。

公訴人強調,作為一名村幹部,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不斷提高自律意識,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同時,更要改進工作作風,不搞“一言堂”,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會議商定通過。

最後,公訴人提出,鑑於陳某所侵佔的公款已退清,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納入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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