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前沿|農業產業化中企業與合作社的關係結構研究

理论前沿|农业产业化中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结构研究

理论前沿|农业产业化中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结构研究

摘 要:從組織視角出發, 組織的自主性和組織的營利能力塑造了合作社與企業之間的多元關係。基於案例研究, 本文指出合作社與企業關係可以歸納為相互分離和相互嵌入關係, 結合“自主性”和“營利能力”, 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即合作型、企業吸納合作社、合作社吸納企業和競爭型。通過比較企業吸納合作社和合作社吸納企業的制度收益和制度成本, 本文進一步指出在現實制度安排下, 合作社與企業的兩種關係結構均具有穩定性。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中國農業產業化趨勢愈演愈烈, 學界對中國農業組織形態的研究炙手可熱。整體看來, 既有研究一方面十分關注農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主導的微觀經濟組織在中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的發展空間, 另一方面努力地在制度層面搜尋適合中國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模式和適應性制度環境。迄今為止, 既有研究為合作社的不同發展模式提供了許多不同的看法。從合作社模式的表現形式來看, 合作社很難與企業一樣獨立成為市場上的交易主體, 其更多地表現為與企業相鏈接的多種混合形式 (苑鵬, 2013) , 其中企業領辦型合作社被視為未來一段時間內合作社模式的主要發展趨勢 (郭曉明、廖祖軍, 2010) 。正是因為合作社的混合模式, 部分學者對中國究竟是否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提出質疑。然而, 從合作社組織內部和組織之間的利益機制視角出發, 新近的研究進一步分析指出當前不同合作社模式的產生有效地加強了企業、合作社、農戶所建立的利益共同體的內部整合機制。這種觀點認為合作社的插入與連接可以作為企業與農戶的雙向助力, 既有助於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 又可以有效規避市場風險, 保護農戶權益 (鄭少紅等, 2013;田鵬、陳邵軍, 2016) 。苑鵬 (2008) 從利益共同體的視角出發, 認為企業領辦型合作社較之於其他合作社模式更具優勢, 合作社作為一種信任平臺, 降低了雙方合作的機會主義行為和交易風險, 減少了訂單合約中一方違約給另一方帶來的資本受損, 使得企業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成為一種可能。

綜上, 當前對合作社模式的觀察研究可以概括為“混合模式、利益共同體”。對不同合作社模式的關係研究多集中於企業與農戶的關係方面。然而, 對於合作社與企業間的關係, 目前在學術界仍留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儘管研究者在區分不同的合作社模式時提煉出企業與合作社是一種“帶動”關係 (郭曉鳴等, 2007) , 並充分闡釋了合作社所起的聯動作用, 但是卻仍然不能解決以下問題:合作社作為一種組織形態, 是如何被企業“帶動”的?隨著合作社的發展或制度環境的改善, 還有沒有其他可能?

在本文中, 筆者試圖從組織理論的視角出發, 對不同合作社模式中合作社與企業之間的關係進行探討, 並試圖回答在當前合作社研究的理論圖景中, 如何才能將企業與合作社的關係嵌入到更加穩定的紐帶之中。

二、農業產業化中企業與合作社的關係結構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頒佈實施後農戶通過成立合作社組織來應對市場風險的策略獲得了制度性保障。當農戶組織成立合作社, 並以這一組織形式來應對市場風險、從市場競爭中獲益時, 合作社與企業的關係便具有了多元化的選擇, 進而形成多元化的關係結構。這種關係結構的差異將使得不同模式的合作社呈現出不同的組織形態和實踐邏輯。因此, 從影響關係結構的變量入手, 對具體的關係結構進行劃分顯得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將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營利能力作為分析變量將有助於對關係結構的差異性進行解釋。

在本研究中, 合作社的自主性體現了企業基於自身利益考慮而涉入合作社的強度。在研究社會組織的自主性時, 研究者就曾指出, 組織自身是否具備自我管理能力, 能否在既定的組織目標下采取自主行動, 是發揮組織功能的前提 (王詩宗、宋程成, 2014;黃曉春、嵇欣, 2014) 。而關於合作社的既有研究也試圖澄清, 中國大多數合作社往往缺乏組織自身應有的自主性, 很多合作社是強勢主體“利益共謀”的結果, 只是在最終購銷方和農戶之間充當了一箇中間商, 甚至很多合作社都是政府、企業扶持起來的 (溫鐵軍, 2013) 。

合作社的營利能力則體現了合作社實現入社農戶集體利益訴求的能力。阿爾奇安與德姆塞茨 (1972) 在分析經濟組織的生產與信息成本時, 專門分析了個人生產和團隊生產的區別, 進而指出合作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 面臨企業難題。研究者從組織成本的理論出發, 指出企業的基本制度會使企業組織形成相應的組織成本, 而合作社在制度安排上“天生”存在組織成本高的缺陷 (Hansmann, 1996;秦愚, 2014) 。因此, 合作社能否降低組織成本、增強自身在市場上的營利能力, 是合作社塑造自身與其他組織之間關係的重要前提。

筆者將合作社的自主性與營利能力做一個交互, 就可以得到一個2X2的矩陣 (見表1) 。

表1 合作社自主性與營利能力的組合

理论前沿|农业产业化中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结构研究

第一種是合作社與企業在形式上相分離, 二者處於合作的關係, 筆者將這種形式稱之為“合作社外在於企業”。在這種類型中, 農戶組織起來的合作社與市場中的企業形成了合作關係, 農戶藉助合作社這一組織平臺同企業進行協商、博弈與合作。

第二種是合作社與企業在形式上相分離, 合作社相對於企業處於弱勢競爭者的地位, 筆者將這種形式稱之為“合作社外在於企業”。在這種類型中, 農戶組織起來的合作社與市場中的企業形成了競爭關係, 然而, 農戶在這一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

第三種是合作社與企業在形式上相重疊, 但企業隸屬合作社, 並嵌入在合作社的結構中。筆者將這種形式稱之為“合作社吸納企業”。在這種類型中, 合作社的發展走向經濟實體化, 農戶藉助合作社的組織平臺建立了經濟實體, 通過企業的組織形式來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種是合作社與企業在形式上相重疊, 但合作社隸屬企業, 並嵌入到企業的發展環節中。筆者將這種形式稱之為“企業吸納合作社”。與“合作社吸納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 “企業吸納合作社”組織形式的誕生是市場中的企業在同農戶進行交易時, 為了保障自身能夠保質保量地獲得生產所需要的原材料, 企業組織農戶成立合作社, 以解決自身所需。

若對上述四種亞類型進行細究, 大體可以將合作社與企業的關係區分為兩大類。第一種和第二種屬於第一大類, 企業和合作社表現為獨立關係;後兩類則被視為嵌入關係, 具體而言, 第三種“合作社吸納企業”的形式實質上是企業嵌入到合作社的結構中, 第四種則反之。

當企業具備強支配能力 (合作社自主性弱) 時, 農戶既有與企業發生利益的訴求, 組建的合作社營利能力又較弱時, 就有可能引發企業與合作社之間的合作;當合作社擁有較強的自主性時, 就可以合作起來, 在合作社提供的合作收益高於農戶的個人收益時, 合作社便可能成為集體利益的表達形式, 此時, 合作社與企業一同成為市場的參與主體, 並表現出企業形態, 即“合作社吸納企業”;當企業的支配力量較強、合作社的營利能力較弱時, 合作社並不能表達農戶的集體利益訴求, 此時合作社容易成為企業發展的工具, 嵌入在企業結構之中, 出現“企業吸納合作社”的形態;當合作社自主性較強、營利能力較弱時, 合作社往往不能承擔組織成本而與企業形成弱勢競爭的關係。可見, 合作社實際上構成了企業與農戶利益的互動平臺, 正是這兩種利益之間的博弈形塑了合作社和企業的關係結構。

由於合作社與企業的合作關係和弱勢競爭關係結構在現實中比較少見, 本文將著重對“合作社吸納企業”與“企業吸納合作社”進行分析與比較 (見表2) 。

首先就合作社的發起人而言, 在“合作社吸納企業”的模式中, 通常是由農戶發起成立合作社, 而在“企業吸納合作社”的模式中, 合作社的發起人角色通常是由企業來扮演, 企業成為合作社成立的最直接推動者。就營利後利潤的歸屬而言, 在“合作社吸納企業”的模式中, 企業經營所獲得的利潤歸合作社所有成員共同佔有, 他們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分配所獲得的利潤;在“企業吸納合作社”的模式中, 企業經營所獲得利潤歸企業自身所擁有, 與合作社成員無關。就成立合作社的動力而言, 在“合作社吸納企業”的模式中, 農戶是基於生產與銷售的需要而成立合作社, 它是農戶自下而上自發組織以解決農戶發展的策略;而在“企業吸納合作社”的模式中, 作為發起人的企業通常是為了保障企業自身贏利、解決企業的發展問題而成立的, 如通過合作社來獲取會員的農產品以保障企業發展所需的原材料。就合作社內部的結構而言, 在“合作社吸納企業”的模式中, 合作社的各會員間基於共同利益而相互合作, 會員之間是一種平等關係, 合作社內部的結構呈現出扁平型特徵;而在“企業吸納合作社”的模式中, 通常是企業自身派遣部分骨幹作為會員加入到合作社之中, 特殊的身份使得它與其他的會員 (主要是農戶) 之間呈現一種非對等性關係, 因此, 在這一模式中合作社內部的結構是以等級型為典型特徵。

表2“合作社吸納企業”與“企業吸納合作社”組織形式的比較

理论前沿|农业产业化中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结构研究

接下來本文將具體討論上述兩類關係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基於筆者所在團隊於2012年5月至2017年8月對河南、山東、江西等多個省份開展的合作社調研材料。調查主要運用深入訪談的方式從企業與合作社的主要負責人、企業與合作社成員以及所在鎮 (鄉) 政府相關領導獲取資料, 全面瞭解企業和合作社的發展歷程以及發展過程中二者之間的關係變化。

三、“企業吸納合作社”:案例與闡釋

(一) “企業吸納合作社”的典型案例

A企業的發展可以追溯到2003年7月, 伴隨著A企業業務的不斷擴大, 其自身的養殖場無法有效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2006年12月, A企業牽頭成立紅頂肉牛養殖專業協會, 召集縣內肉牛養殖大戶加入該協會, 並從協會會員中獲得穩定的牛源。2009年, 隨著當地縣委縣政府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力度加大, A企業在其牽頭成立的紅頂肉牛養殖專業協會的基礎上又成立了紅頂肉牛養殖專業合作社。截止到2011年3月, 紅頂肉牛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會員已擴大到50多個, 這些會員皆是本地肉牛養殖大戶。

肉牛養殖合作社的理事長由A企業肉牛養殖部的副經理兼任, 合作社與企業在人員構成和運營方面存在著高度的重疊。當地肉牛養殖大戶在向合作社交納五萬元的會員費後, 便可獲得會員資格。作為會員, 其一方面需要經由合作社向A企業購買牛仔, 另一方面亦能夠享受經由合作社向A企業購買飼料時的優惠及向企業提供成品牛肉時的購價保障;同時其亦能享受經由A企業提供擔保的銀行貸款。

在這種“企業+合作社+農戶”的組織形態中, 合作社被嵌入到企業的發展之中, 形成了“企業吸納合作社”的模式。通過“企業吸納合作社”, A企業不僅獲得了企業自身發展所需要的原材料——肉牛, 同時也使企業部分產品 (飼料) 的銷售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

在上述案例中, 企業是本領域的大戶, 它通過牽頭成立合作社, 利用合作社整合當地其他的養殖大戶, 以此來實現自身企業的利益。在案例中, 合作社是企業推動自身發展、謀求利潤的工具。需要指出的是, 在經營利潤較高的A企業, 其更多的是通過合作社來保障企業獲得充足的原材料, 以實現企業的運營和利潤的持續再生產。

(二) “企業吸納合作社”的制度績效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來看, “企業吸納合作社”的模式可能具有較高的效率, “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在實踐中主要具有兩大優點:

第一個優點是“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使得企業與農戶之間的合作關係變得更加穩固, 合作社通過社會關係的嵌入使得社會關係與利益共同成為企業與農戶之間的整合紐帶。在傳統的“企業+農戶”形式中, 企業與農戶之間基於利益而整合的紐帶無法固化, 雙方基於自身利益考量 (特別是農戶) 可能單方面撕毀合同, 農戶的這種單方面違約成本是極低的。而當企業利用合作社來整合農戶時, 農戶內部就構成了一個彼此熟悉的人際網絡, 在熟悉人之中, 農戶之間的行為不僅受到經濟利益的導向, 同時亦受群體規範的制約和影響。在“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之中, 合作社的會員單方面違約則可能遭到其他會員的“懲罰”, 這種懲罰通常是軟性的, 即通過輿論來質疑當事人的人品, 從而令其未來的生產、經營之路困難重重。

第二個優點是“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通過合作社的組織平臺將農戶與企業連接起來, 雖然企業讓渡給農戶的利潤有限, 但作為一種次優選擇, 其保障了農戶會員的基本福利。特別是在利潤較高的企業, 它們自身利潤的獲得依賴於農戶為其提供企業運營所必須的原材料, 因此他們通過讓渡一部分的利潤給農戶, 以此保障自身利潤的獲取。這在客觀上促使了農戶福利/利潤的增長以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 “企業吸納合作社”的制度成本

雖然筆者不囿於合作社真假性的道德判斷, 但“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中的合作社在本質上有悖於農民合作基礎上成立的合作社, 它並不完全是農民在生產、經營層面上的合作。在“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的生成過程中, 國家對合作社的政策傾斜是推動這一模式生成的重要原因。企業願意牽頭成立合作社的兩個重要動因分別是:其一, 國家對合作社有相應的資金扶持 (如國家級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獲得20萬元的扶持資金) , 其二合作社的產品在進入超市等市場平臺時擁有免稅的優惠。在這一情況下, 不僅國家對合作社的扶持未能實際落到農戶身上, 同時這種悖離合作社本質的組織形式擴大了“檸檬效應”對合作社組織發展的消極影響。

四、“合作社吸納企業”:案例與闡釋

(一) “合作社吸納企業”的典型案例

B專業合作社成立於2008年, 由當地果農以資金入股的形式成立, 合作社的成立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合作社的臍橙可以免檢、免稅銷往超市, 餘下的再與其他果農一樣統一銷往當地加工廠。2009年, 合作社成立了B企業, 後者專門從事臍橙的加工和銷售。2010年, 企業具備出口企業資格, 不同規格的臍橙不僅銷往國內東北市場和大型超市, 還出口至中東、俄羅斯、東南亞、伊朗等國家。目前, 企業收購的臍橙產量已經高達3000多萬斤, 不僅吸引了客商前來訂果, 還不斷擴庫房, 企業現可庫存700萬斤臍橙, 可以根據市場行情選擇儲藏後統一銷售。

B企業董事長由B專業合作社社長兼任, 合作社與企業在主要管理人員構成和運營方面存在高度重疊。合作社社員共計32戶, 最初入社時要求最低入股5萬元, 實際上社員最低股金為20多萬元, 大股東均在100萬元以上。作為社員, 不僅可以銷售優先收購和優先出售的好處, 還可以獲得企業加工出售後的二次返利。企業每年的盈利按比例返還給合作社, 合作社社員實現按股分紅。

在這種“農戶+合作社+企業”的組織形態中, 合作社的發展催生了企業的發展, 形成了“合作社吸納企業”的模式。通過“合作社吸納企業”, B橙果業專業合作社不僅保障了社員的臍橙銷售問題, 也吸納了更多非社員的臍橙貨源, 使得合作社和企業均得以發展壯大起來。

(二) “合作社吸納企業”的制度績效

“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在實踐中主要具有兩大優點:

第一大優點是“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使得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合作關係變得穩固。合作社通過興辦企業將合作社內部成員的合作關係與企業內部成員追求市場利潤的利益關係鏈接起來, 鞏固了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關係。在合作社組織形態中, 合作社與內部成員之間由於利益不能覆蓋, 合作社往往流於形式, 成為某個或某些成員實現自身利益的工具, 成員之間並沒有實質性的合作。合作社與入社農戶既缺乏統一生產、統一銷售的合作激勵, 又囿於組織外部機會成本較高、內部約束機制不足而存在採取不合作行為的機會主義動機, 當合作社利用企業來約束並激勵農戶時, 合作社內部就形成了一個競爭型的人際網絡, 在彼此競爭的社員內部, 社員的行為不僅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 同時亦受到合作社和企業的雙重組織約束。在“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之中, 合作社成員受降低生產成本和獲得企業分紅的雙重激勵, 自然也面臨不合作選擇帶來的雙重損失, 合作社成員選擇不合作不僅會受到合作社內部會員的“懲罰”, 如退社或不能獲得分紅等, 還會受到企業內部非社員的競爭性排擠, 如企業選擇收購非社員的優質產品等。企業將從利潤最大化角度出發, 引入市場競爭尺度, 來保障合作程度高的社員的利益。這些“懲罰”對社員而言將是硬性的, 即合作社成員將面臨失去這一輪的實際合作機會或利益受損的代價。企業作為合作社組織的制度延伸, 極大程度上強化了合作收益, 這就對單一合作社中的“搭便車”造成了制度約束, 使得社員更傾向於選擇帶頭合作、互利共贏的行為。

第二個優點是“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使得合作社降低了與市場對接的制度成本。雖然合作社自身也可以參與市場交易, 然而市場中交易主體過於繁多, 企業自身已然衍生出一套規範的組織形式, 如企業擁有財產、存在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擁有與外部社會建立經濟聯繫的方式等。最關鍵的是企業可以行使集中控制和統一指揮的管理職能, 並在市場中產生責權明確的主體形象。這些被市場接納的企業特徵使得企業容易被其他市場交易主體默認為較正式的高層次交易組織。當市場交易方對合作社的真實運營狀況存在信息不對稱時, 合作社興辦的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其他強勢交易主體對合作社資質的疑慮和不信任, 使得合作社能夠更好地在交易市場上獲得平等博弈的機會。儘管合作社成立企業會產生組織成本, 但企業帶來的價值增值在客觀上促使了合作社乃至周圍農戶福利/利潤的增長, 更好地強化了合作效率。

(三) “合作社吸納企業”的制度成本

“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中的合作社在本質上可被視為農民在生產、經營層面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在“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的形成過程中, 國家對合作社的政策傾斜和農戶的合作需求是推動合作社成立的重要原因, 合作社興辦企業則緣於合作社自身力量的壯大和平等參與市場交易的動機。然而, 合作社作為企業的所有者, 在企業代理人的選擇和代理人的行為選擇時, 企業往往面臨公平與效率困境。首先是企業代理人的選擇困境, 一方面, 企業是合作社派生的, 應由合作社任命, 這就使得合作社的負責人具備擔任企業代理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 企業在創造利潤的過程中, 又將賦予代理人更大的人力資本專用性和對剩餘控制權的支配權力, 從而進一步強化代理人在合作社內部的力量, 這似乎不可避免地挑戰合作社內部的公平邏輯。其次, 當企業代理人在應對市場風險時也面臨著決策難題。一方面, 為了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 企業經營者有挑戰風險的衝動;另一方面, 作為合作社的成員, 又面臨著保障社員最大分紅的致富責任, 這在一定程度上製造了企業代理人只能賺、不能賠的經營壓力, 由於企業是依附於合作社而存在的, 這種多任務測量指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代理人在風險應對時做出最佳企業經營決策的努力。此外, 以經營為目標的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偏好於追求效率, 而以生產為目標的合作社則偏好於追求公平。當合作社社員享有充分自主權時, 其對企業發展的干預 (如集體決策) 將影響企業的效率, 反之, 則影響合作社社員的成員權。在這一情況下, 合作社的合作程度與企業的經營效率相互掣肘, 不利於合作組織的統籌發展。

五、兩種嵌入模式的穩定性分析

“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與“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分別是企業自上而下實現“準正向一體化”和農戶自下而上實現“準逆向一體化”的一種表達形式。企業和農戶在推動農民組織合作時分別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前者致力於將企業的經營與發展同農戶的利潤髮生關聯, 後者則致力於創造儘可能多的企業利潤來保障個人利益的集中體現。通過成立合作社, 兩種模式都建立了各自的利益共同體, 利益共同體內部各主體的關聯緊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對兩種模式的穩定性具有決定性影響。這種關聯緊密程度表現為各主體的依附關係、參與目標一致性程度以及信任程度。

“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得以產生的基礎是農民自身組織組織能力有限, 當單個農戶不具備生產規模時, 農戶生產呈現出“原子化”特徵, 此時農民無法獨立組織成立合作社。他們只能依託企業來成立合作社, 並藉助後者同企業發生聯繫。當企業自身擁有擴大規模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時, 企業經營能力越強, 支付合作社組織成本的能力越強, 合作社對企業的依附程度越高;而在“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的形成中, 農民呈現生產或經營的規模化優勢, 農戶之間的組織能力增強。農戶自身亦能組織獨立於外在企業的合作社, 並通過合作社成立依附性的企業。此時, 企業對合作社的依附程度取決於農戶的合作程度和合作效率, 合作社內部成員之間的合作程度和合作效率越高, 合作社“向心力”越強, 農戶生產越積極, 決策效率越高, 企業對合作社的依附程度越高。

此外, 兩種模式中各主體的目標一致性程度存在細微的差異。在“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中, 企業希望農戶生產高品質農產品向其出售, 既保證企業貨源穩定, 又有助於企業擁有產品競爭優勢。合作社則確保農產品符合企業收購標準。農戶則希望自己的生產性努力可以通過合作社獲得銷售保障。此時, 各主體在生產性努力層面具有目標一致性。在“合作社吸納企業”模式中, 企業自己加工銷售, 在合作社生產產品的基礎上延長了產品價值鏈, 實現了產業增收。合作社為企業發展提供人力、資金、產品, 為農戶提供銷售保障, 社員從合作社中獲得生產性努力回報的同時, 還可以在企業分紅中獲得分配性努力回報。

除了農民生產特性與各主體目標, 兩種模式的穩定性在更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信任程度。在“企業吸納合作社”模式中, 企業與農戶都厭惡風險, 企業通過成立合作社, 為農戶提供一種包括保險在內的類似於牽頭就業的機會, 從而與農戶分擔風險、共享利潤。這就意味著農戶要想從企業那裡獲得穩定銷售渠道的保險, 就會選擇加入企業興辦的合作社, 間接地與企業達成以合作信任作擔保的隱形默認契約。通過合作社, 農戶認可了企業的收購意願, 企業也相信農戶會按照合作社的要求出售產品。需要指出的是, 企業與合作社之間的信任程度是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產生信任的基礎, 若企業不能保證與合作社的長期合作, 那麼農戶將認為對合作社的承諾可有可無。筆者認為, 企業牽頭成立的合作社儘管可以提供“保險”激勵, 卻並不具備較強的約束能力, 具體表現為:第一, 合作社不能低成本的有效控制社員的生產環節, 農戶有可能因為追求低成本而偏離合作社的生產要求;第二, 社員在產品遇到市場高價時, 仍有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的動機和實現條件;第三, 一旦合作社成員擁有足夠多的資源, 將有可能出現社員擺脫企業和合作社的依附, 另行組建合作社進行銷售的情況。在“合作社吸納企業”的模式中, 合作社與農戶更像是風險中性者。合作社興辦企業, 使得農戶處於自身創業的情形之下, 合作社一方面要保護農戶獲得基本收入, 又要創造延伸價值鏈帶來的增值收入。此時, 企業的興辦將引導農戶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統一生產, 農戶主動加入合作社並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可視為農戶合夥創辦合作社和企業, 且合作社與企業相互關聯, 進而形成企業依附合作社、合作社依附農戶的依附關係。參與主體之間不僅僅依靠信任, 還將受到聲譽機制的共同影響。合作社興辦企業為農戶提供激勵的同時, 自身具有較強的約束能力。這是因為一方面合作社與企業內部因為相同的成員結構可以實現公開的信息傳遞, 從而保證生產與經營的有效連接, 另一方面, 合作社農戶意識到同屬本村本社, 彼此十分熟悉瞭解, 比較容易受到村莊共同文化和價值觀的約束, 從而有效地實現內部監督。

六、結語

本文認為, 在討論企業與合作社相結合所產生的不同組織形式時, 除了關注利益機制和風險機制的劃分, 還需要討論合作社與企業的關係是否有利於形成農戶利益訴求表達的基礎, 是否具有穩定性。這種對組織間力量強弱的對比有助於我們加深對更多經驗事實的理解。通過對自主性和營利能力兩個變量交互作用的分析, 本文解釋了企業與合作社的關係包括合作型、合作社吸納企業、企業吸納合作社和競爭型四種類型。本文發現, 當企業利用合作社的組織形式來實現企業自身的生產與經營時, 合作社與企業之間的邊界變得模糊化。當合作社被嵌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之中而喪失自身的自主性時, 合作社與企業的關係便演變成“企業吸納合作社”。同樣地, 這種吸納與嵌入關係也發生在“合作社吸納企業”中。

通過對兩種關係結構的制度比較, 本文發現處於不同關係結構下的合作社和企業都具有制度受益和制度成本, 且這種關係結構使得合作社和企業具備某種程度上的穩定性。儘管合作社吸納企業更有助於實現合作社自身與農戶的穩定關係, 更好地保障農戶的收益, 但是, 必須承認企業吸納合作社仍然是農戶缺乏自組織能力背景下“企業+農戶”的理想形式, 它是促進企業和合作社共同發展的一種較為有效的組織形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