譙城法院:法人代表出差期間上黑名單被限高 無法回家急還款

7月4日,亳州市譙城區法院辦理的一執行案件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將74萬執行款全額打至法院賬戶,既順利執結一件案件,也解了張某的燃眉之急。

申請人牛某某與被執行人亳州某水業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由譙城區法院於2017年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水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牛某某債權轉讓款688356.4元,因該水業公司一直未履行法院判決,申請人牛某某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轉讓款以及延期支付期間的利息。因該水業公司一直處於停產停業狀態,執行法官也無法找到該公司相關人員,因該水業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名下還有其他公司,法院便將張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並對其限制高消費,恰巧張某某在內蒙古出差,因被限高無法購買返程機票,張某某在得知相關案件情況後,直接將轉讓款及延期支付產生的利息共計74萬元全額打至法院賬戶,法院也隨後解除對張某某的限制高消費令。

“限高令”是通過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法出臺《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實施限制高消費制度,規定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即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鄭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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