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平兒行權」中的司法倫理

就國內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蘇力先生在《“一直在說服自己,今日依然”》一文中指出:“明清著名長篇小說是文學經典,也涉及一些政治法律問題,但就我淺薄的閱讀來看,也很難提煉出與法學直接有關的有意思的理論論題。‍”進一步地,蘇力先生斷言:“中國古代文學中還沒有留下或被創造出有關法學的經典文本。”作為一名喜歡“法律與文學”寫作的愛好者,這裡,筆者不揣固陋,就《紅樓夢》中的兩個小例子,來闡發其現代法學的意義。

‍案件1:玫瑰露案。寶玉的丫環芳官將玫瑰露贈與柳家的女兒柳五兒。巧的是,王夫人房裡竟然少了玫瑰露,丫環玉釧、彩雲一時爭辯不清,搞得滿府皆知。其實,小偷實為彩雲,她受趙姨娘的懇求實施了盜竊行為。

‍案件2:茯苓霜案。柳家的哥哥在榮府值班,地方官員來拜見榮府時,作為下人,他也得到了些茯苓霜。其妻分贈一些與柳五兒。柳五兒拿著茯苓霜想回贈芳官,恰巧被在大觀園裡巡查的林之孝家的捉住。進一步搜查,便在柳家的掌管的廚房裡查獲了玫瑰露、茯苓霜。於是,“一併拿了”,前來交差。

第60回,榮府接連發生上述兩起案件,此時,李紈“正因蘭哥病了,不理事務”,探春“在內沐浴”,多有不便,鳳姐染疾,精神不濟。由此,查清事實真相,做出公正判決的責任落在了平兒的肩上。接下來,便有了“判冤決獄平兒行權”,我們看到,圍繞著這兩起關聯案件的處理,平兒幾乎展現了作為一名優秀法官應該具備的一切優良品質。

恪守中立立場,杜絕偏聽偏信

美國法學家戈爾丁曾就法官中立提出四項具體的要求:裁判不能先入為主,在裁判之前法官不能受任何案件處理觀點的影響;不能偏聽偏信,法官在裁判中應該全面聽取雙方的意見,不能片面相信其中一方的意見;對雙方當事人應該平等關注;不能在訴訟中有價值偏向。(戈爾丁:《法律哲學》,齊海濱譯,北京:三聯出版社,1987年版。) 其時,就案件而言,在平兒著手處理之前,鳳姐已經做了初步判決:

鳳姐方才歇下,聽見此事,便吩咐:“將他娘打四十板子,攆出去,永不許進二門。把五兒打四十板子,立刻交給莊子上,或賣或配人。”

然而,鳳姐兒的這個判決結果是武斷的,她只是聽了大管家林之孝家的一面之詞,就輕率地做出了有罪裁決。她沒有在裁判中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給予雙方以平等的關注。那麼,平兒是怎麼作的呢? 聽取了林之孝家的彙報,她又聽了五兒“細訴芳官之事”,平兒道:

“這也不難,明日問問芳官便知真假。但這茯苓霜,前日人送了來,還等老太太、太太回來看了才敢打動,這不該偷了去。”五兒見問,忙又將他舅舅送的一節說出來。平兒聽了,笑道:“這樣說,你竟是個平白無辜的人了,拿你來頂缸的。”

由此,我們看到,首先,平兒沒有先入為主。儘管鳳姐兒就案件已經做出明確的裁決,對該案的處理定了基調。但是,在案件面前,平兒卻絲毫沒有受到鳳姐兒裁判的影響。其次,她沒有偏聽偏信,片面地相信任何一方的意見。她既沒有象鳳姐兒那樣,單方面相信林之孝家的一面之詞,也沒有聽了柳五兒的哭訴後,就給予其無限的同情。

更難能可貴的是,在案件面前,平兒絲毫沒有自己的價值偏向。基於生活理性,平兒不缺乏偏袒林之孝家的理由,她完全可以選擇擁護鳳姐兒的先前裁決,去做一個順水人情:一方面,這意味對林之孝家的工作能力及態度的肯定,更重要的,也融洽了自己和這個榮府資深大管家的關係,從而在人際關係複雜的賈府給自己的未來“投保”,多了一份關於自身安全的預期。在鳳姐兒已經就案件作出明確指示的情況下,平兒實在沒必要駁林之孝家的面子,把對方弄得下不來臺。同樣地,平兒也不乏偏袒柳五兒的理由。平兒應該比誰都清楚,透過表面的浮華,說白了,自己也只不過是一個丫頭,而柳五兒,她的人生夢想就是能去怡紅院做一個丫頭。“同是天涯淪落人”。用芳官的話說:“梅香拜把子,都是奴兒”,因為自己是弱者,就喪失了對中立立場的堅持,選擇毫無底線地同情弱者?平兒沒有這樣做。

‍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是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更是一條基本的人權保障原則。貝卡利亞最早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犯罪分子”“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時,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然而,與那個時代相聯繫,賈府的管理者,在處事理念上,都還沉溺在“有罪推定”的沼澤之中。就玫瑰露一案,聽了平兒的彙報,鳳姐言道:

“依我的主意,把太太屋裡的丫頭都拿來,雖不便擅加拷打,只叫他們墊著磁瓦子跪在太陽地下,茶飯也別給吃。一日不說跪一日,便是鐵打的,一日也管招了。又道是‘蒼蠅不抱無縫的蛋’。雖然這柳家的沒偷,到底有些影兒,人才說他。雖不加賊刑,也革出不用。朝廷家原有掛誤的,倒也不算委屈了他。”

很明顯,鳳姐兒的思路是“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且要用刑訊逼供的方式來查明案件真相,這也是她家族治理實踐中一貫的做法。平兒並沒有這樣,在聽取了五兒的自我辯護後,她“悄悄地來訪襲人”,儘可能地獲取旁證,來印證柳五兒的口供,至此,玫瑰露失竊案的真相漸次顯現。考慮到當時的社會語境,對比賈府的主要管理者秉持的落後的管理觀念,平兒處理問題的方式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理念,是令人讚賞的。

《紅樓夢》“平兒行權”中的司法倫理

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所謂司法的法律效果,是指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通過司法,運送正義”。它傾向於法律的嚴格適用,從而確保法律的權威。司法的社會效果,是指法官通過司法,實現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社會價值,它要求法官摒棄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的片面意識,通過案件審判,達到消除矛盾、恢復秩序,人民滿意、社會穩定的目的。在處理玫瑰露、茯苓霜一案中,平兒追求的目標是兩種效果的統一。出於對女孩子的一貫善意和愛護,寶玉提出了一個“和稀泥”的方案,想把責任全攬在自己身上,這等於是讓平兒“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平兒笑道:

“雖如此,只是他昨晚已經同人說是他舅舅給的了,如何又說你給的?況且那邊所丟的露也是無主兒,如今有贓證的白放了,又去找誰?誰還肯認?眾人也未必心服。”

這裡,作為司法者,平兒清楚地意識到,一味“和稀泥”,會出現大家相互抵賴,互不認賬、家族制度乃至管理層的權威受到貶損等情況,這樣,必然會導致此次審判的法律效果喪失。那麼,認真執法會怎麼樣呢?平兒道:

“這也倒是小事。 如今便從趙姨娘屋裡起了贓來也容易,我只怕又傷著一個好人的體面。別人都別管,這一個人豈不又生氣,我可憐的是他,不肯為打老鼠傷了玉瓶。”說著,把三個指頭一伸。

這裡的“三個指頭”,暗指的是探春,因為趙姨娘和探春的關係,平兒擔心真相曝光會對探春造成傷害。由此,我們看到,在案件面前,平兒思考得非常周到和全面,她沒有孤立地看待這個案件,而是看到了案件同外部因素之間的複雜聯繫。她在追求審判的法律效果的同時,也考慮到了案件的社會效果。這麼分析下來,這件看起來不大的案件,其實是一個難辦案件,和稀泥的話,會喪失制度的權威,嚴格執法又會損及探春的顏面和自尊。平兒做出的最後決定是這樣的:由寶玉出面攬下責任。這樣就無須去查彩雲、趙姨娘,也就顧全了探春的顏面。然而,“任何人不應該因為惡行而獲得利益。”在實施寶玉方案的前提下,平兒堅持把真正的犯罪人找出來,“問準了他方好”,這樣對犯罪人也起到了威懾、教育作用,使她以後心存忌憚。至此,這次“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實現了統一。

《紅樓夢》“平兒行權”中的司法倫理

‍妥當的爭端解決方式

談及制約解決爭端方式選擇的條件,美國學者格魯克曼言及:傳統社會是一個簡單的社會,但關係複雜。在傳統社會中,複雜的關係,即多方面接觸的、目的多樣的、存續時間久遠的關係,是占主導地位的關係。在那種社會中,社會分工不發達,人們之間家庭的、血緣的、朋友的、經濟的、政治的、社區的,文化的各種聯繫往往纏繞在一起,其中的一個關係發生矛盾,還要顧及其他方面的聯繫。因此,調解等非法律手段較為流行。(朱景文主編:《法社會學》〈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而我們看到,調解恰是平兒解決玫瑰露、茯苓霜案件的方式:平兒將彩雲、玉釧叫來,說道:“不用慌,賊已有了。”玉釧兒先問賊在哪裡,平兒道:

“……如今反要問你們兩個,還是怎樣?若從此以後大家小心存體面,這便求寶二爺應了,若不然,我就回了二奶奶,別冤屈了好人。”彩雲聽了,不覺紅了臉,一時羞惡之心感發,便說道:“姐姐放心,也別冤了好人,也別帶累了無辜之人傷體面。偷東西原是趙姨奶奶央告我再三,我拿了些與環哥是情真。

這裡,平兒明知彩雲是“犯罪人”,但是她沒像鳳姐兒那樣,簡單地對她施以制度上的懲罰和制裁,她很清楚,這樣做即便查明瞭案件真相,但由於錯綜複雜的家族關係,未必能收到好的效果。平兒採取了調解的方式處理此案,在照顧彩雲自尊心的前提下,對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實現了預期的目標。值得注意的是,在調解的過程中,平兒並沒有一味地訴諸溫情,她強調:“如今反要問你們兩個,還是怎樣?若從此以後大家小心存體面,這便求寶二爺應了,若不然,我就回了二奶奶,別冤屈了好人。”

由此,我們看到,平兒的調解絕不是像寶玉那樣無原則的“和稀泥”,她的話綿裡藏針,以退為進,既照顧了對方的臉面,又有對己方立場的堅持。進一步地,平兒的司法實踐似乎還隱含了這樣一個道理:即司法的判決必須給社會提供一種有益的激勵。若單純採納寶玉的建議,那麼,這樣的判決起不到有益激勵的作用,相反,“他們以後越發偷得偷不得,儘管偷了”,這無疑是一種負面的激勵。

‍司法良知

“善良的心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官良好的道德品格,對實現公正司法至關重要。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說:“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沒有其他的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這裡,人格即法官的良知。平兒無疑有著高尚、善良的人格。如前文所述,對於該起案件,平兒完全可以選擇漠視,畢竟王熙鳳已經做出了裁決,即便她管,也完全可以給林之孝家的一個順水人情。然而,善良的人格使然,本無必要處理此事件的平兒管理了此事,從而避免了柳家母女的一場災難。在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平兒面對了許多誘惑:

“誰知和他母女不和的那些人,巴不得一時攆出他們去,惟恐次日有變,大家先起了個清早,都悄悄的來買轉平兒,一面送些東西,一面又奉承他辦事簡斷,一面又講述他母親素日許多不好。”

那麼,平兒的反應是什麼呢?“平兒一一的都應著,打發他們去了,卻悄悄的來訪襲人”。由此,平兒絲毫沒有為這些誘惑所動,去做司法腐敗、權錢交易的勾當。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平兒作為王熙鳳的丫環,清楚鳳姐兒對物質利益難以遏制的欲求。目睹過鳳姐兒太多權力尋租的行為,耳濡目染,她完全可以去效仿、學習,在這次“司法活動”中收取賄賂,來夯實自己的經濟基礎,為日後做個打算。然而平兒沒有這樣做。也是在平兒身上,我們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的防線,而法官良知是這道防線的道德支柱。

對於平兒的名字,紅學家常常解釋為,是因為王熙鳳欲壑難平,所以,她的兩個丫環就叫豐兒、平兒,以此相趁。然而,基於我們對“平兒行權”的法理解讀,平兒這個名字,是不是還可以有另外一種解釋呢?例如,這裡的“平”字,主要代表的是公平,是對平兒人格特質的一種概括。畢竟,平兒身上代表的這份價值,在賈府,在那個時代,顯得彌足珍貴。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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