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權之爭中「人」、「章」那些事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代表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權如何確定以及出現內部規制與外觀登記不一致的情況等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現通過此文章簡單列舉幾種常見的公司代表權確定的問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人章爭奪)

公司控制權之爭中“人”、“章”那些事

二、工商登記與股東會選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時存在(人人爭奪)

在發生“人人衝突”的情況下,處理公司內部爭議,應以股東會議為準,法定代表人變更屬於公司意志變更,股東會決議新產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訴訟意志代表人,因此股東會議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記未變更,不影響公司內部變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確定。但在外部糾紛中,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意志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影響其作為證據效力的認定。

【案例1】 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2014)民四終字第20號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於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並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公司控制權之爭中“人”、“章”那些事

【案例2】 黑龍江省龍申置業有限公司與王淑玲民間借貸糾紛上述案▪(2014)黑高商終字第48號

【裁判要旨】 龍申公司股東鄧某(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向王淑玲借款並出具借據,鄧某本人簽名,並加蓋龍申公司公司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龍申公司答辯狀中所蓋印的公章與其工商備案登記的公章不是同一枚,足以說明龍申公司存在多枚公章。且依據90號鑑定意見,龍申公司對外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時所加蓋的公章與王淑玲持有的三份借據上的公章系同一枚公章所蓋印,故龍申公司以其不知借款事實為由對抗王淑玲的主張不能成立,龍申公司應承擔對王淑玲的還款責任。

四、同一人兼任多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別代表不同的企業法人,屬內部區別(一人多章)

【案例3】溫州信託公司清算組訴幸福實業公司等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同一人兼任多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別代表不同的企業法人,屬內部區別,對外無法律約束力。

公司控制權之爭中“人”、“章”那些事

五、公司代表權與公司代理權的區別

另外,公司章程可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予以適當限制。例如,任免一定層級的公司職員、對外簽訂超過一定金額的合同須經董事會,甚至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對法定代表人權限基於維護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原則上不應具有對外效力。按表見代理制度,對於越權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有效,除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這種權利限制而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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