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之争中“人”、“章”那些事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代表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权如何确定以及出现内部规制与外观登记不一致的情况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现通过此文章简单列举几种常见的公司代表权确定的问题。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人章争夺)

公司控制权之争中“人”、“章”那些事

二、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人人争夺)

在发生“人人冲突”的情况下,处理公司内部争议,应以股东会议为准,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意志变更,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因此股东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但在外部纠纷中,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其作为证据效力的认定。

【案例1】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公司控制权之争中“人”、“章”那些事

【案例2】 黑龙江省龙申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上述案▪(2014)黑高商终字第48号

【裁判要旨】 龙申公司股东邓某(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王淑玲借款并出具借据,邓某本人签名,并加盖龙申公司公司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龙申公司答辩状中所盖印的公章与其工商备案登记的公章不是同一枚,足以说明龙申公司存在多枚公章。且依据90号鉴定意见,龙申公司对外从事其他民事活动时所加盖的公章与王淑玲持有的三份借据上的公章系同一枚公章所盖印,故龙申公司以其不知借款事实为由对抗王淑玲的主张不能成立,龙申公司应承担对王淑玲的还款责任。

四、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一人多章)

【案例3】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公司控制权之争中“人”、“章”那些事

五、公司代表权与公司代理权的区别

另外,公司章程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适当限制。例如,任免一定层级的公司职员、对外签订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须经董事会,甚至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权限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原则上不应具有对外效力。按表见代理制度,对于越权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权利限制而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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