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旗下陸金所再次踩雷

“中國“平安旗下陸金所再次踩雷

 

 陸金所代銷再次“踩雷”。近日,陸金所代銷的“大同證券同吉8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現2018年二季度利息兌付逾期的情況。據悉,該產品涉及陸金所旗下基金銷售平臺陸基金60位投資人,代銷金額共7793萬元。

  上述逾期的資管計劃底層資產為上市公司東方金鈺的貸款項目。東方金鈺目前不能按時付息,據瞭解主要是和一家小貸公司的合同糾紛有關,部分資產被凍結,導致現金流比較緊張,到期利息無法支付。

  這不是陸金所第一次出現代銷風波。2017年12月,陸金所代銷產品“大同證券同吉9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現逾期。該項目底層資產為中小板上市公司龍力生物流動性資金貸款項目。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陸基金)共有118名投資人投資了該產品,本金及收益總金額為1.39億元。

  據《新快報》報道,行業中關於第三方代銷機構的責任和邊界的爭論不休。作為代銷機構的陸金所,只作為交易服務平臺進行信息發佈,不對任何投資人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擔保。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既然陸金所收了代銷費,就應該在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設置上起到把關人的作用。

  陸金所代銷7千萬踩雷東方金鈺貸款項目利息兌付逾期

  這一逾期的資管計劃是由大同證券管理的“同吉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同吉8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這兩個資產的底層標的一致,其中3號是由大同證券自己管理、銷售,8號則是陸金所代銷。

  兩個資管計劃於2016年10月26日設立,投資人數107個,規模約1.3億元(其中約7000萬由陸金所代銷),託管機構為寧波銀行。這個資管計劃投向的是東方金鈺與中海信託簽訂的5億元信託貸款計劃。

  據合同條款顯示,資金投向中海信託發行的“中海匯譽2016-87東方金鈺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這個信託計劃資金用於向東方金鈺發放信託貸款,用於日常營運資金週轉及償還金融機構到期流動資金貸款。閒置資金可投資於銀行存款及貨幣基金。

  陸金所旗下基金銷售平臺陸基金相關負責人表示,大同證券同吉8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底層借款人上市公司東方金鈺由於相關銀行賬戶被凍結,2018年第二季度利息延遲到2018年7月20日之前支付,產品將於11月到期。

  根據東方金鈺公告,目前公司經營管理正常,並已與相關機構達成和解,正在積極解凍相關銀行賬戶。該產品涉及陸基金60位投資人,代銷金額共7793萬元。

  “東方金鈺目前不能按時付息,據我們瞭解主要是和一家小貸公司的合同糾紛有關,部分資產被凍結,導致現金流比較緊張,到期利息無法支付。我們已經派人去東方金鈺現場瞭解。從現場反饋的信息顯示,東方金鈺的日常生產還在正常開展。原本該利息是應該在6月20日兌付,經過和公司協商,東方金鈺表示爭取在7月20日之前支付利息。”大同證券辦公室的負責人表示。

  陸金所代銷資管計劃逾期龍力生物被要求限期清償

  據北京商報報道,2017年12月18日晚間,龍力生物發佈《關於媒體報道核查的公告》,公告指出,公司因流動資金需求,於2016年11月10日與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信託貸款合同,借款金額不超3億元,實際借款2.27億元。經公司內部核查,上述第一期借款資金主要來源為大同證券管理的資金集合計劃,2017年12月7日已到期,截至公告日公司未清償,出現債務違約的情況。

  作為大同證券同吉9號資管項目的代銷機構,陸金所也被牽涉其中。對於該逾期事件,陸金所方面表示,公司接到大同證券通知,大同證券同吉9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目前未收到投資標的返回投資本金及相關收益,需延遲兌付。陸基金共有118名投資人投資了該產品,本金及收益總金額為1.39億元。

  後來經過多方協商,龍力生物承諾分六期兌付本息,但是第二期和第三期資金未按承諾如期到賬。龍力生物違約事件遠沒有順利結束。

  3月5日,部分投資者來到陸金所辦公地點維權,認為陸金所存在虛假宣傳,代銷產品再次違約,要求陸金所“還錢”。投資者稱,陸金所在銷售過程中,宣傳用語強調了產品的安全性,但實際情況與宣傳不符,誤導了投資人。

  龍力生物自1月19日開市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由“龍力生物”變更為“ST龍力”。4月24日晚,ST龍力修正業績預告,公司將2017年度淨利潤預期由盈利1.17億至1.76億元,下調至虧損34.83億元。

  代銷機構來把關和篩選的作用起到了嗎?

  據《信息時報》報道, 今年5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出臺,明確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已是大勢所趨。

  無論是從“同吉8號”的發行方、託管方還是代銷機構來看,均不會有“兜底”的可能,但業內頗具爭議之處在於,不少投資者認為,託管方和代銷機構在對產品收取通道費用的前提下,應對產品起到把關和篩選的作用。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則認為,按照“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合同相對方應該遵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除非有證據證明代銷平臺存在與其中一方勾結坑害另一方的行為,否則,應該尊重契約精神,按照合同辦事。”肖颯表示,在此類資管產品發生逾期的情況下,因此前簽署的協議在先,投資者在事發後能做的較為有限,只能儘可能收集對自身有利的資料或證據,最有效的還是應在投資之前充分認識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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