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逃跑被警察擊斃,家屬索賠237萬!法院是這麼判的!

涉毒嫌疑人指認現場時襲警逃跑

被警察依法開槍擊中後身亡

但嫌疑人家屬卻向公安局索賠237萬

最後法院是如何宣判的?

嫌疑人逃跑被警察擊斃,家屬索賠237萬!法院是這麼判的!

2016年3月29日 廣東省河源市公安局成功搗毀了隱藏在河源市某鎮的製毒窩點,現場繳獲冰毒100多公斤及割毒工具一批,並抓獲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郭某犯罪事實清楚,有物證、同案多人指認及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鑑定意見、現場勘查、視聽資料等證據足以證實犯罪。

在民警帶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去現場指認的路上,經過通往深山的小巷時,郭某肘部撞擊掙脫民警押送,欲逃往山嶺,民警鳴槍警示,無效後,依法開槍擊中郭某,最後郭某救治無效死亡。

死者郭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這毫無疑問!在押現場指認時又襲警逃跑!民警鳴槍警示無效後,遂開槍。

眾所周知,民警依法開槍需要擔當,注意,擔當的前提必須是依法!所以,依法開槍不僅僅需要民警的擔當,還需要開槍民警的法律素養,需要民警對合法開槍的正確判斷。

郭某的襲警和逃跑行為是否符合被依法開槍制止的條件?

第一,制販毒犯罪嫌疑入郭某5用肘部撞擊民警涉嫌暴力襲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單單郭某5用肘部撞擊民警的暴力襲警行為這一條,確實尚未達到依法開槍的標準。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在被民警押解指認現場時,用肘部撞擊民警並掙脫控制逃跑,屬於用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在押入犯脫逃的兩種情形。在民警警告無效後,為防止犯罪嫌疑入逃入山嶺而使用武器,是符合開槍規定的。

事件發生後,廣東省紫金縣公安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調查,作出《關於敬梓“3-30”民警使用槍支的調查報告》,認定:

1.民警作為人民警察,依法給予配備公務用槍,是合法的使用武器主體。

2.犯罪嫌疑人在被民警押解指認現場時,用肘部撞擊民警並掙脫控制逃跑,屬於用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在押入犯脫逃的兩種情形。在民警警告無效後,為防止犯罪嫌疑入逃入山嶺而使用武器,是符合規定的。

3.犯罪嫌疑入郭某被擊倒後,民警立刻打電話呼叫敬梓鎮衛生院進行救治,及時報告,整個過程符合規定。調查報告認為民警在執行任務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使用槍支的,現場擊斃制販毒犯罪嫌疑入郭某是合法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後,其家屬(賠償請求人)吳油甘等七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河源市公安局違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為由申請國家賠償237萬。

申請賠償理由是:

1.民警開槍不合法,因為沒有達到警察使用武器所同時具備的三個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暴力犯罪行為、緊急情形、警告無效。

2.公安機關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郭某5用肘部撞擊民警並掙脫逃跑並未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也不屬於在押人犯、罪犯脫逃。

3.為什麼不打腿……

最後,河源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賠償決定!

沒要到錢,吳油甘等七人向上級公安機關廣東省公安廳提起行政複議!

廣東省公安廳作出的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支持河源市公安局不予賠償的決定!

吳油甘等七人對廣東省公安廳作出的刑事賠償複議決定不服,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吳油甘等人要求河源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郭某死亡承擔相國家賠償的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廣東省公安廳維持河源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最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決,民警現場擊斃犯罪嫌疑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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