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誤把朋友當」野豬」擊斃,武平一男子獲刑

一男子與朋友上山打獵

卻誤將樹叢中的朋友當成“野豬”擊斃

「以案释法」误把朋友当”野猪”击毙,武平一男子获刑

近日,武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9日中午,陳某與同村的陳某甲各自攜帶土製獵槍、子彈和手電等前往山上打獵。上山後,兩人分開各自尋找獵物。當天18時許,陳某在樹上蹲守時發現樹下有動靜,以為是獵物便開槍射擊,卻聽到一聲慘叫,上前察看發現,躺在地上中彈的竟然是陳某甲。

「以案释法」误把朋友当”野猪”击毙,武平一男子获刑

陳某當即揹著陳某甲下山,因路況不好及負重不便,行走一段後,陳某將陳某甲放下並下山求救。隨後,他回家通知了妻子,並打110電話報警後返回打獵現場的山腳下等候公安民警。後陳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

12月21日,陳某的妻子劉某代陳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5.16萬元,並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能源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陳某在持該槍支打獵過程中,因疏忽大意,誤將他人當做獵物射擊,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現實社會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释法」误把朋友当”野猪”击毙,武平一男子获刑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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