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蘭亭:律師如何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揮作用

2018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在面臨打擊黑惡勢力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總結出的新提法。

從以往的“打”黑到這次的“掃”黑,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可以反映出我們政府對於剷除黑惡勢力、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堅定決心,同時這次專項鬥爭的內涵也發生了新的變化。

許蘭亭:律師如何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揮作用

律師群體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也應在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積極參與,依法辯護和代理。具體來說,我們律師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要高度重視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積極主動參與到涉黑涉惡案件的辦理

以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大多涉足於個別領域,比如建築、娛樂等行業,因此,政府只需重點打擊這些行業內的犯罪行為。然而,現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向其他領域蔓延的趨勢,其逐漸向物流、金融等新興行業滲透,觸及面更廣,隱蔽性更強。所以,這次專項鬥爭特別用“掃”黑來表明政府將多部門聯動,加大打擊和防範力度。

當下,我國正處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時期,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黨中央、國務院在下發的《通知》中要求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在充分認識到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之後,我們律師應該在這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有所作為,依法履職,發揮積極作用。

二、在辦理涉黑涉惡的案件時要嚴格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

針對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通知》要求“嚴格依法辦案”。從《通知》的內容來看,該“依法辦案”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辦案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涉黑涉惡案件,避免擴大打擊範圍;另一方面,律師在為涉黑涉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時,要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訴訟職責,行使訴訟權利,恪守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

律師在代理涉黑涉惡案件時,要保守辦案秘密(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不要在媒體上大肆炒作案情,更不要迎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不合理要求去妨害作證、違法取證。

眾所周知,刑事辯護雖存在一定風險,但律師如果嚴格依法辯護,在刑事訴訟中則可放心、大膽的辯護。

三、加強業務學習,提升自身辦理涉黑涉惡案件的執業技能

涉黑涉惡案件相對於一般犯罪案件,更為複雜、疑難,實務中在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上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亂。

為統一涉黑案件的法律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專門出臺了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也為此相繼發佈了《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文件。我們律師在代理涉黑涉惡案件時不僅要注重平時積極參加律協專門組織開展的業務培訓,而且要深入學習兩高兩部關於處理涉黑涉惡案件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律師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過程中,在定罪階段要準確認識和把握相關涉黑涉惡罪名的構成要件;在量刑階段,還應該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指導,注重從犯、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寬情節的綜合運用,從而確保涉黑涉惡案件的被告人能得到公正的處罰。

四、緊緊圍繞涉案罪名的構成要件來辯護

不同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中對涉惡案件並沒有一個概括的罪名。一般來說,惡勢力團伙是介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普通犯罪團伙之間的一種組織,其層次性不強,影響範圍較小,無法對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形成非法控制,涉惡成員涉嫌具體犯罪的,律師可根據相應罪名的構成要件認真準備,積極辯護。

相對而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則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規定了四個特徵:(一)組織性;(二)經濟性;(三)暴力性;(四)非法控制性。這四個特徵要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律師如果把這四個特徵分解出來,每一個都可以成為一個很好的辯點。

舉例來說,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態特徵,該特徵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內部層級和分工明確,人數一般要10人以上,如果組織成員人數較少,且系臨時糾集,成員之間無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那麼,組織性的特徵便不成立;經濟性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須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如果涉案組織只是“小打小鬧”,其自身經濟實力不強或者其本身具有正當的經營和創收模式,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性要求;暴力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就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但如果涉案組織的行為體現不出很強的暴力性或暴力威脅,那麼,律師在辯護時可以以此作為突破口;非法控制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該控制性不是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其內部成員的控制,而是指對社會的外部控制。

很多時候,一般的犯罪集團,在具備組織性、經濟性和暴力性後,只是因為缺乏非法控制性這個特徵,法院在最後認定不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所以,律師在為涉黑案件辯護時,要熟悉法律規定,準確認識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這四個特徵。

五、重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共同確保案件質量

《通知》強調,司法機關“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這幾年,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體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相繼出臺了《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等多個保障律師辯護權的規定。

相對而言,律師這幾年的執業環境有了顯著改善。但是,毋庸諱言,過去在個別地區出現過打黑除惡活動因在“從嚴從快”的理念影響下而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一些偏差。

律師在代理涉黑涉惡案件時,如果在會見、閱卷、調查取證時遇到障礙,律師不能採用極端的方式影響社會輿論,而是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表達訴求。

我們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職責和使命是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反駁偵控方沒有根據的指控,監督辦案機關的違法行為,實現司法公正。

總之,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要想確保程序正義,律師的參與必不可少。在此次掃黑除惡的專項鬥爭中,律師既要通過自己的辯護活動使涉黑涉惡案件達到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又要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保障。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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