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三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揚邪教獲刑

魯山縣三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揚邪教獲刑

2017年12月14日,魯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鄭青山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楊五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湯廷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鄭青山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2月27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青山,男,1968年出生,河南魯山縣城關鎮人,漢族,大專畢業。

楊五,男,1967年出生,河南魯山縣城關鎮人,漢族,初中畢業。

湯廷寶,男,1952年出生,河南魯山縣城關鎮人,漢族,小學畢業。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2006年9月26日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刑滿釋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2017年7月8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湯廷寶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2017年7月7日公安機關從其家中當場查獲尚未散發的“法輪功”宣傳卡片696張。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青山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楊五、被告人湯廷寶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所舉證據來源合法、客觀、公正。被告人湯廷寶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湯廷寶在其家中藏匿“法輪功”宣傳品為實施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製造條件,屬犯罪預備。被告人鄭青山、楊五當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遂做出以上判決。鄭青山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2018年2月27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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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第四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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