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谢某于1978年12月招工进入解放军某化肥厂工作,从事操作工和锅炉工,93年后在该厂设立的制药厂担任锅炉工,95年离职。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该制药厂在1995年8月7日出具的一份《鉴定》,主要内容为:谢某从1978年12月参加工作至今,曾先后担任过化工机械操作工、锅炉班班长、机电能涉安全科环保安全员。

2017年9月,谢某以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工种,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人社局不予审批,谢某提出上诉。

市人社局的声音

经调查核实原告的个人原始档案后,仅反映出原告在1978年12月至1993年1月在解放军某化肥厂工作,1993年11月至1995年8月在某制药厂工作。 但是此两段工作经历期间,原告并不能提交原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其具体从事的工种(岗位)。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三十九条 规定: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3】8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是要坚持以审查职工个人完整原始档案为主,旁证资料为辅的原则。

单位或职工个人提交的本人明确工种记载相关原始旁证资料,经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档案补充材料。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据此,因原告无法提供清楚详细的原始档案材料且其提交的证据均系旁证材料,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因此我局作出《不予审批提前退休意见书》,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需以职工原始档案的记载为依据。由于特殊工种的管理在企业,而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职工档案记载不全,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记载很少甚至没有,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很难确认。

本案中,谢某的原始档案显示,谢某在1978年12月至1993年在解放军某化肥厂工作,所在职务或工作岗位是工人、操作工及锅炉工,期间曾在第一车间、第五车间工作。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现有档案记载简单、不全,没有注明工种名称,确实与现有的国家规定的同行业特殊工种名称很难对应。

因此,谢某要证明自己从事特殊工种,除上述档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由于该化肥厂已于2005年破产,且谢某也于1993年调至某制药厂工作,所以谢某在行政诉讼中只提交了个人原始档案,某制药厂出具的《鉴定》,对宋某等四人的调查笔录及宋某、徐某出庭作证。

从这些证据看,该厂是以氮肥(碳酸氢铵)为主导产品的企业,谢某被安排在第一车间碳化塔工作,从事氮肥生产操作工。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劳动条件为高温、高压,生产过程接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至于其反映的情况和提交的证据是否属实,本应由市人社局进一步查证核实后综合确认,但被告在审批过程中,没有让谢某进一步举证,也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在直接根据档案材料不足以否定谢某不属特殊工种的情况下,依据劳部发【1993】120号第三条、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谢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作出不予审批提前退休意见书,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没有充分履行审核职能,依法应撤销其作出的《不予审批提前退休意见书》。

市人社局主张原告提交的对宋某等四人的调查笔录不是原始档案材料,不应采信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市人社局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谢某从事工作不属于特殊工种的相关法律依据。

原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10月13日作出(78)劳护字第36号《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同意化学工业部提出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以下简称《范围表》),该《范围表》已将氮肥列入其中,虽然碳酸氢铵没有作为化肥产品列入《范围表》,但石油工业部[86]油劳字第714号《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可以证明氮肥生产操作工属于国家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且该批复参照的文件就是原国家劳动总局作出的(78)劳护字第36号《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在该批复的附表中,氮肥生产操作工被定性为有毒有害工种,且氮肥生产操作的工艺流程可以获得液氨、氨水和碳酸氢氨等产品。

这里只规定了氮肥生产操作工、而没有将氮肥的产品具体化,说明氮肥产业无论在石油部还是化工部,都属于有毒有害工种,所以(78)劳护字第36号复函将氮肥列在其中。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正是基于该工种生产的氮肥产品与《范围表》所列产品,生产方法、工种范围、劳动条件都相同,所以石油工业部才参照化工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作出认定,既然石油工业部可以参照化工行业有毒有害工种范围表认定氮肥生产操作工为提前退休工种,那么,作为化工行业从事氮肥生产的操作工,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当然也属于化工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

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审批提前退休意见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市人社局不服,进入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人社局认为谢某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从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而且未对谢某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认,即认定谢某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没有充分履行审核职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中社保局依照原有的档案记载,不予认定谢某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从明面上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在谢某提出异议后,的确没有进一步的核实后综合确认。

化工操作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细查拨云见日,以人为本点赞

本案中,法院借助证人证词和访谈,进一步还原谢某的工作场景,并在判决中指出因由市人社局进一步核实,让谢某看到了再次审批通过的曙光。

而昨天案例中提到的法院判决中:行政机关并不负有对申请人个人的人事档案及工作经历进行补充调查的法定职责。并且认为证人证言均属言词证据,不具有与人事档案同等证明力不予采纳。这样的判决让普通百姓还能做什么反驳呢。

在此也祝愿谢某能够如愿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