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六起重大「套路貸」案件告破!快來了解有哪些「套路」

“套路貸”,是指違法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條款,進而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以此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行為。

近期,運城市警方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打擊了一批“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據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介紹,運城市警方集中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的有效行動,是山西公安機關集中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的“第一槍”。

案情回顧

案件一:2018年2月13日上午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接到受害人劉某報警稱:2017年12月,他通過運城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4萬元,但實際到賬只有3萬元。此後到了還款日,劉某聯繫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員進行還款,但是業務員惡意不接電話,導致劉某未能如期還款,隨即受害人的抵押車輛被小額貸款公司偷走,並向劉某索要“拖車費”“違約金”“罰息”等各項費用共計51600元,並威脅受害人說不還錢就賣車。

在受害人無力償還情況下,該公司又要求受害人先後通過其他小額貸款公司及個人借款以貸還貸,在反覆借貸中,受害人劉某不僅車被扣走,還欠下小額貸款公司10餘萬元的債務。

案件二:2018年4月24日

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又接到受害人家屬崔某報案:其丈夫張某,幫朋友李某在運城幾個小額貸款公司共計貸款數10萬元。

在一層又一層的套路之下,張某的欠款達到近百萬,無力償還的張某,在巨大精神壓力之下,最後選擇了自殺。

這一系列通過“套路貸”實施敲詐的犯罪案件,迅速引起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高度重視。為此迅速抽調精幹力量,成立專案組,對近年來鹽湖區涉車貸、房貸糾紛的警情進行全面分析研判,從中發現了一批涉嫌套路貸犯罪的重要線索。

通過對調查線索的研判分析,專案組發現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有如下特點:前期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高額的手續費(即犯罪嫌疑人所稱的“砍頭費”),導致受害人實際到賬數額與合同數額相差甚遠,同時讓客戶簽署虛高或空白合同,固定其所謂的“合法證據”;中期故意製造違約情形,以暴力、軟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催收,並搶奪、竊取受害人的抵押車輛;後期在控制被害人車輛後,巧立名目,以收取“拖車費”“違約金”“罰息”等各項費用為由,對受害人進行敲詐勒索。

針對這一新型犯罪的嚴重情況,運城市公安局對此決定:必須嚴厲打擊這種新型犯罪,全力以赴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為此迅速組織了多警種協同作戰的打擊套路貸工作組。參戰民警主動擔當,積極作為,切實做好前期調查取證,全面掌握了“套路貸”公司的違法犯罪事實。

經過長達3個月的縝密偵查,專案組在掌握“套路貸”公司大量犯罪事實基礎上,積極與檢察院、法院、工商、金融部門提前對接,進一步提高偵辦“套路貸”案件的保障支撐力度,明確了打擊和定性此類犯罪的偵辦方向。

2018年4月25日8時許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抽調刑警、經偵、網警、巡警、110機動隊等組成的26個抓捕小組,全面出擊,兵分九路對鹽湖區26家以“車貸”“網貸”“信用貸”之名進行“套路貸”的公司進行查辦。

在這次行動中,帶回各類涉案人員423人,查扣各類機動車345輛,暫扣33臺電腦主機、7檯筆記本電腦、1個移動硬盤等電子設備。對涉案人員及相關證據,專案組民警進行細緻審查,全面梳理,結合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對案件開展進一步的調查核實。通過調取銀行流水及簽署的各種“套路貸”“合同”,圍繞車輛信息,積極聯繫受害人等措施,專案民警追上線、打網絡、全力攻堅,夜以繼日的對這一套路貸案件進行深入挖掘。

截至目前,運城市警方已打掉涉嫌“套路貸”犯罪團伙6個,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暫扣涉案車輛345輛,落實報案人、受害人筆錄200餘份,移交工商部門依法處理違法違規經營的貸款公司20餘家。

日前,運城市警方發佈公告,責令曾經涉嫌參與“套路貸”的違法犯罪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同時呼籲廣大民眾,都要積極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線索,特別是呼籲那些“套路貸”的受害人,都要儘快到公安機關主動報案或依法提供有關受害情況的法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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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違法犯罪的基本特徵有: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在此基礎上,要挾並勒索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這種“索債”,往往伴有“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是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以實現其侵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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