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變「家賊」,需要承擔刑責嗎?

“家人”变“家贼”,需要承担刑责吗?

東西被偷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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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偷東西的人

是“自家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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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日防夜防,家賊難防”

偷家裡的錢屬於犯法嗎?

有人覺得,這是家務事,無關犯罪

但這“家人”變“家賊”

在法律上是如何判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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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對偷父母錢的“家賊”羅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7年年底,羅某在網上賭博,導致拖欠了多筆高額高利貸。為替其還款,羅某父母向親戚借了6萬元錢,用紅色塑料袋包裹後放在床鋪下一個白色油漆桶內,預備用於為羅某償還一筆將在2018年3月18日到期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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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3月6日,羅某的母親卻發現,桶中的6萬元錢竟不翼而飛,遂叫羅某報了警。報警後,羅某父母因對羅某心存懷疑,故多次追問,羅某心生恐懼,便向父母如實交代了他趁父母不在偷走錢,並用於償還另一筆貸款的過程。隨後羅某在其母親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並獲得其母親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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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經 審 理 認 為:

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涉案金額人民幣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羅某偷竊親屬財物,已獲得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羅某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考慮羅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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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要牢記:

勿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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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就算是家人間

也是一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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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說 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排除對發生在親屬之間的某些嚴重的盜竊行為進行刑事追究的可能性,比如,多次盜竊親屬財物屢教不改的,或盜竊親屬財物數額巨大的,或被盜的親屬強烈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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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呀,長小法想奉勸

個別想成為“內賊”的人

凡事權衡輕重

不要一步踏錯,後悔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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