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發生調整,速看!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调整,速看!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调整,速看!

各省直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序運行,依法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件精神,現將《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及《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額度不超過1.5萬元。

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炒房投機。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半年後方可提取。

在吉林省內各地市州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有效工作證明;在吉林省外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省直住房公積金將記載失信記錄,實行黑名單制度,並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對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辦理提取和貸款業務。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將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通知》內容由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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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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