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亞科技強制退市的關鍵在於賠償投資者

6月25日晚,創業板上市公司金亞科技對外發布《關於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國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告》,稱公司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中國證監會已於近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與此同時,深交所已正式啟動對金亞科技的強制退市機制,其股票存在被暫停及終止上市的風險。而根據安排,從6月27日起,金亞科技更名為“*金亞”,股票進入為期30個交易日的復牌整理期,隨後,金亞科技將被暫停上市,等待最終的終止上市決定。

一、金亞科技踏上強制退市之路是咎由自取

對金亞科技啟動強制退市機制,這一決定並不出乎投資者的意料,它實際上是眾望所歸的一件事情。實際上,早在2015年,市場就授予了金亞科技“創業板退市第一股”、“重大違法行為退市第一股”稱號。因為當年6月,金亞科技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決定對公司及周旭輝進行立案調查。此後,金亞科技通過財務自查,爆出涉嫌財務造假,多項財務數據出現重大會計差錯,不僅2014年虛增淨利潤1931.11萬元,且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等存在合計5億元左右誤差。

金亞科技的自查結果實際上已經昭示該公司涉嫌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已符合證監會2014年10月17日發佈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關於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的規定。因此,輿論方面將金亞科技列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首選目標。只是後來半路上殺出個欣泰電氣,“創業板退市第一股”的“美名”因此而旁落。

而證監會的調查也確實證明了金亞科技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而且情節比該公司自查結果嚴重得多。根據2017年11月13日證監會向金亞科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金亞科技2014年財務造假的事實為:一是2014年年報虛增利潤總額80,495,532.40元;二是2014年年報虛增銀行存款217,911,835.55元;三是2014年年報虛列預付宏山公司3.1億元工程款。也就是說,金亞科技2014年財務造假的事實成立,已經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符合《若干意見》規定的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條件。

但問題是,金亞科技的違法犯罪行為並不限於此。證監會在對金亞科技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調查的過程中發現,金亞科技原來是一個弄虛作假的“老司機”,為此,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8月對該公司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等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金亞科技為了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通過虛構客戶、虛構業務、偽造合同、虛構回款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首次公開發行(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虛增利潤金額分別達到3736萬元、2287萬元,分別佔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85%、109%。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

不僅如此,在調查中,證監會還發現,金亞科技和相關人員還存在偽造金融票證、挪用資金以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

為此,證監會在對金亞科技及有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追究有關金亞科技及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深交所也因此啟動了對金亞科技的強制退市機制。這對於金亞科技來說,顯然是咎由自取。而將金亞科技強制退市,踢出A股市場,也是投資者的眾望所歸。同時也是淨化市場投資環境的重要舉措。畢竟欺詐發行危及到中國股市的根基,對於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從嚴從重處理,併除惡務盡。

金亞科技強制退市的關鍵在於賠償投資者

二、強制退市 投資者保護制度存在軟肋

對於金亞科技這種欺詐發行公司採取強制退市措施是大快人心的。不過,對於金亞科技的強制退市,投資者的心情無疑又是複雜的。因為從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的強制退市來看,投資者的利益難免會受到損害。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投資者成了買單人,這對於投資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從目前的制度設計來看,在強制退市的過程中,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明顯是一大軟肋。比如,在暫停上市前,設置了復牌交易期;在終止上市前,設置了退市整理期。這兩個時間段的交易,是作為投資者保護而設置的,旨在為持有相關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提供一個退出的機會。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兩個時間段的設置,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是有限的。一方面是股價會大幅度下跌,投資者會因此承擔巨大的投資損失;另一方面,即便作為個體的投資者從相關公司股票中退出,這其實也是將燙手山芋轉嫁到其他的投資者手上,讓其他投資者來承擔相對應的投資風險。特別是象金亞科技這種欺詐發行的公司,股票沒有重新上市的機會,投資者根本就看不到希望。因此,這兩個時間段交易的設置,無非是將退市的風險,在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而從投資者這個群體來說,根本就起不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又比如,先行賠付,由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損失。在欣泰電氣強制退市的過程中,是採取了這種賠付方式的。但在先行賠付的過程中,有很多的排除項,將最大多數的投資者排除在了先付賠付的範圍之外。實際上,在欺詐發行公司強制退市的情況下,不論投資者是否知情,他們都是強制退市的受害者,他們的損失都應該得到賠償。但現實中並非如此,知情者的損失是不會給予賠償的,或者說在欺詐發行事項揭露日或披露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的損失是得不到賠償的。面對強制退市,這些投資者只能打落牙齒往自己的肚子裡吞。

尤其重要的是這種制度上的設計,明顯有損投資者利益。既然在欺詐發行或弄虛作假揭露日或披露日之後買進股票的投資者得不到賠償,那麼從揭露日起,相關公司的股票就應該進入長期停牌狀態,避免投資者無辜買入成為受害者,直到相關事件得以處理或最終退市為止。但奇怪的是,揭露日後,相關公司的股票不僅不停牌,而且就是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公司,還要特意開設30天的“復牌交易期”與“退市整理期”,讓一些無辜的投資者進場成為受害者。在這些無辜投資者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背景下,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是存在很大問題的。這實際上也是目前A股市場在處置強制退市問題上所存在的一個巨大的軟肋。

三、保護投資者需要採取這些措施

那麼,在強制退市的過程中,應該如何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呢?筆者以為有必要採取這樣的一些措施。

首先,對於涉及到欺詐發行的公司,應實行長期停牌制度。從欺詐發行揭露日起就對公司股票進行長期停牌,避免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再在市場上流通,並因此傷害無辜的投資者。直到事件處理完畢復牌或終止上市。

其次,對於因欺詐發行強制退市公司,應取消先行賠付的賠償方式,而改為回購股份的方式賠償投資者。實際上,對於回購股份的做法,在2013年11月30日出臺的《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就作出了明確規定。而這種回購股份的做法可以確保每一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都得到賠償。在回購股份的問題上,相關責任主體都是回購股份的責任人或連帶責任人,在上市公司或大股東耍賴的情況下,保薦機構必須承擔起“先行回購”的責任。而回購價格則不低於公司股份的發行價格。

其三,引入集體訴訟機制,通過司法途徑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對於金亞科技欺詐發行一案,目前已有不少投資者準備通過司法手段向該公司索賠。當然,這種做法是值得提倡的。但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全局來看,這種個體的訴訟行為,只能保護個體投資者的利益。而更多投資者的利益並不會因此得到保護。並且由於訴訟難賠款難等多方面原因的困擾,一些蒙受損失的投資者並不會選擇這種訴訟的方式。如此一來,這些投資者的損失就很難得到保護。而要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這就需要引入集體訴訟,讓法院對其他投資者個體的判決適用於全體投資者。這樣才能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效果,對於欺詐發行公司及後來者起到震懾作用,使後來者不敢再有欺詐發行的想法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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