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法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一失信被执行人被判刑

5月29日上午,白银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进行公开审理。这是白银区人民法院开展“百日会战”以来审理的首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件回放:2015年8月,金某因房屋合同纠纷将被告人柳某诉至区法院。10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柳某向金某返还其预付的租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柳某未履行义务。同年11月,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柳某名下轿车。后经公诉机关指控,柳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5月29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该案件将在庭审后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执行法官告诫“老赖”,逃避不是办法,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选择。随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越来越多的执行措施的出台,执行手段更加多样有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无法在社会中立足,不要心存侥幸,尽早履行法定义务。

相关连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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