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補償過程中,青苗補償費是徵地補償款中較為重要的一部分,其是指土地徵收時已經栽種但尚未收穫的農作物的補償。由於其數額因作物的不同而差異較大,難以統一規定,因此評估時很容易引發投機行為和行政糾紛。
那麼,在徵地公告發布之前,聽到風聲的被徵收人提前搶種的作物,能否獲得徵地補償款呢?下面我們用一個案例來說一說這件事。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為修建高速公路,某地縣政府發佈徵前告知,擬徵收縣內部分集體土地。與此同時,縣國土局也下發了《關於禁止在高速公路規劃控制線內違法建築和種植的通知》,明令禁止在該地塊進行建設和搶種的行為。
某村王某等幾人的承包地正是位於此次徵收範圍之中。這幾塊土地本來已經荒蕪已久,然而王某等幾人得知土地即將被徵收,連夜在這些土地上種上了中藥材。
該縣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成立了搶栽、搶種認定小組,認定王某等幾人種植中藥的行為屬於搶種行為,對此部分青苗,不予發放青苗補償款。
律師說法
徵前告知發佈後,在農村土地上搶栽農作物等附著物是一種惡意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來謀利的行為,因此是無法獲得賠償的。這種惡意搶種搶栽行為,不合理地增加了土地徵收成本,加重補償義務人的負擔,極容易引發糾紛,不利於徵地程序的和諧進行。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九)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因此,本案中王某等幾人在徵前告知發佈之後搶栽、搶種中藥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不能依法獲得青苗補償費。
與之類似的,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綜上所述,各位被徵收人無論是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還是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都應當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是對於補償款的數額有異議,應當積極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不建議也不應當耍所謂的“小聰明”,因為一旦被發現,很容易陪了夫人又折兵,使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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