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普法」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有什麼法律後果?

據媒體報道,6月19日,在浙江寧波,小徐丟了一部蘋果7手機,聯繫上撿到手機的某中年婦女後,對方開口索要2000元酬謝費。雙方見面後,為表達謝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楊梅,但說最多給500元酬謝費,對方一口回絕,無奈之下小徐報警。見小徐報警,中年婦女氣憤之下,用力將手機摔在地上,手機屏幕被摔碎。這一事件引發了網友熱議,中年婦女備受輿論道德譴責。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物權法第109條明確作出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失主要求歸還時,拾得人有歸還義務。在小徐要求歸還手機時,中年婦女首先要做的是歸還手機,而不是索要酬謝費。失主要求歸還,拾得者卻拒不歸還的,就屬於不當得利,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在歸還過程中,如果小徐願意的話,可以給中年婦女一定的酬謝費;如果小徐不願意,中年婦女不可強行索要。物權法也並未規定拾得人有獲得酬謝金的權利。但是,如果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拿回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報酬給拾得人。

不可否認,拾得人在保管、送還遺失物的過程中也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費用。為此,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如果為了歸還手機耽誤了中年婦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車費用等,中年婦女有權向小徐索要這一部分費用。但從目前公開的視頻和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在小徐提出給500元的情況下,中年婦女仍索要2000元酬謝費,明顯超出了“必要”的範疇。

不少人認為,中年婦女的行為可能涉嫌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那麼,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索要酬金未果而毀壞遺失物,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涉嫌侵佔,是否構罪要看數額。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浙江省辦理侵佔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小徐的手機是一部蘋果7,價值應該低於2萬元,也就是說中年婦女的行為還不構成侵佔罪。另外,侵佔罪的成立以行為人非法佔有為前提,從中年婦女接小徐的電話、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為來看,其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手機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謝費。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274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對於該罪,除了國家統一標準,各地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確定數額標準。從中年婦女索要2000元酬謝費到說“我寧可摔壞了,也不會給你的”,再到用力將手機摔在地上,不難看出其主觀上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客觀上存在勒索的行為,但根據浙江省辦理敲詐勒索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00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也就是說中年婦女索要2000元的行為還達不到立案標準,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依據“兩高”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亦即,如果此事發生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行為人的行為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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