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傳銷 人人有責

打击传销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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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 人人有责

一、什麼是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二、傳銷常用的欺騙手段

1、許諾高額回報。傳銷組織利用人們存在的致富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產品,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

2、打著時髦旗號。傳銷組織經常打著“連鎖銷售” “直銷”“資本運作” “網絡銷售” “電子商務” “特許經營”等旗號謊稱“國家試點” “西部大開發”,誘騙他人加入。

3、從親朋入手。傳銷組織教唆發展人員,首先是親戚、朋友、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熟人,理由是“有工作機會” “做生意” “旅遊”。

4、把人騙往異地。多數“拉人頭”傳銷是把人員騙往外地,吃住在出租屋,並以“幫助保管身份證”為名限制人身自由。

5、進行“洗腦”。傳銷組織採取開會、上課等方式對參加人員進行“洗腦”灌輸傳銷理念和計酬制度、拉人方法。許多人被“洗腦”後長期不能自拔。

三、傳銷的危害

1、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傳銷涉及地區廣、人員多、資金大,有的還伴有非法集資、製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誘騙了大量社會人力資源,吸納了大量社會資金,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

2、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被騙參與傳銷者多為城市退休、下崗或無業人員、農民等,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傳銷組織者對參與人員反覆“洗腦”,進行精神控制,唆使參與人員阻撓、對抗執法部門,圍攻執法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抗性日益加劇,而且不斷引發群體性事件。傳銷不但極大損害群眾利益,還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

四、傳銷的法律責任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秦皇島開發區打擊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 宣

秦皇島開發區公安分局 8506110

秦皇島開發區工商局 392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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