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實施新聞發佈會實錄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实录

新聞發佈會現場 祖迪 攝

秦皇島市委外宣局副局長鄢玲:

各位來賓、媒體朋友們,大家下午好!歡迎前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首先有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紹華進行新聞發佈。

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紹華:

尊敬的媒體朋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感謝大家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了《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兩部法規已經於4月初在秦皇島日報和秦皇島人大網站進行了公佈,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

下面,我分別介紹一下兩部法規的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和主要內容:

一、《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一)起草背景

物業管理工作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基本民生,體現城市文明程度。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業主自治意識的增強,人民群眾對物業管理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物業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步凸顯出來,主要是職能部門權責不清;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難、運行難;建設單位遺留問題較多;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不到位,甚至擅自棄管現象時有發生;住宅小區停車管理矛盾突出;業主不文明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等等。這些突出問題制約了我市物業管理的良性發展,容易引發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從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多年來,我市高度重視物業管理工作,在改善人居環境、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出臺了多個規範性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物業管理方面的上位法較為原則,我市規範性文件無法創設較為有效的管理措施,也無法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導致難以從根本上破解難題。因此,根據《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出臺一部符合我市實際、具有較強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立法過程

經市政府建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於2016年3月正式立項。市房管局作為《條例(草案)》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並委託專家執筆起草,做了大量工作。市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意見,嚴格審核把關,使《條例(草案)》更加完備。2017年4月,《條例(草案)》經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為了做好物業管理立法工作,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提前謀劃,2016年12月即委託燕山大學成立課題組,開展物業管理立法研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課題組合作撰寫了23萬餘字的《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立法參閱資料》,總結提煉各地物業管理工作和立法過程中存在的十個方面突出問題,並參照各地立法例提出對策建議。同時,收集了全國各地關於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114部,編纂了132萬字的《全國物業管理立法彙編》,為我市物業管理立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物業管理立法群眾關注度高、涉及面廣、法律關係複雜、矛盾糾紛多、立法難度大。為了出臺一部高質量的物業管理法規,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並在審議期間多渠道、多形式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反覆修改論證:一是在秦皇島日報以及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二是印發駐秦全國、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市直有關部門、各黨派、各縣區和駐秦高校徵求意見;三是多次召開政府有關部門座談會、專家座談會、群眾座談會、業主委員會座談會、物業服務企業座談會徵求意見;四是深入縣區進行立法調研;五是委託燕山大學成立了物業管理立法修改論證課題組;六是針對創設物業管理委員會、明確空置商品住宅物業收費比例等五個重大問題進行了專題立法調研;七是針對各方利益交織、社會高度關注的“物業保脩金”“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有關規定,專項收集和研究了全國50餘個省市相關立法例,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集中對有關規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研究論證。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對上述問題高度重視,多次聽取彙報,提出指導意見;主任會議兩次審議相關條款修改方案;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就上述問題專門向市委作出了請示。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2017年10月,《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市物業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十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範。

一是針對業主自治組織成立難問題,對降低申請籌備業主大會門檻、明確經費保障和強化政府及其部門責任作出規範。《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三十戶以上業主或者佔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二是針對業主自治組織運行難問題,對業主大會召開、徵求意見和投票表決形式多樣化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作出規範。《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超過三百戶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也可以通過電子通信、互聯網等渠道實名參加討論和表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分攤。有公共收益的,工作經費可以在收益中列支。”

三是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棄管物業現象,對業主大會、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履約保證金作出規範。《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主要用於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終止物業服務後,業主大會或者建設單位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前,物業管理區域內基本生活秩序的維護。”

四是針對物業服務成本變化與物業服務收費不能協同調整等問題,對物業服務收費原則和適時調整物業服務企業收費標準作出規範。《條例》規定:“除別墅外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依法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佈。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基準價應當根據社會平均成本變動情況,每三年進行重新測算調整。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價格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五是明確物業禁止行為,對於禁止住宅小區“雙違”等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規範。比如,《條例》針對擅自“宅改商”現象,明確禁止“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從事快遞點、超市、網吧、飯店等各類經營活動”的行為。同時,對“以停放車輛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擾亂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違規養犬”等行為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相應地,《條例》規定了違反物業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是針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矛盾糾紛突出的問題,對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及車位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歸屬等作出規範。《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車庫、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並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車位,須徵得業主大會同意,並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增設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七是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使用程序公眾知曉度低等問題,對住宅專維資金的管理主體、使用原則和程序以及應急維修等作出規範。《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明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資金專戶,委託具有相應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的賬目管理單位以及人員進行管理,並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同時,《條例》規定,物業保修期滿後,發生屋面、外牆損壞、滲漏嚴重、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電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7種緊急情形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先行採取應急措施,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後,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書面提出應急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八是針對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刊登廣告等經營收益歸屬和用途普遍不公開,業主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問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收益的歸屬、用途及其監督作出規範。《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接受委託經營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所得收益的核算以及分配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歸業主所有,定期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

九是針對物業管理部門職能分工不明確、管理機制不理順的問題,對我市物業管理體系、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工作考核和法律責任作出規範。《條例》規定:“本市建立市、縣、鄉三級物業管理工作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相關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定期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十是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分工以及行政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实录

編印成冊的相關條例 祖迪 攝

二、《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進行了修改,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2015年8月1日,我市經省人大常委會賦權,成為全省首批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四個設區的市之一,這對於推進法治秦皇島建設,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立法工作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立法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並明確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立法法有關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因此,出臺《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對我市立法體制和機制作出總體安排,是貫徹立法法有關規定,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也是落實市委關於“建立健全地方立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具體措施。

(二)制定過程

經市委批准,《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列入2016年、2017年立法計劃。為了確保《條例(草案)》質量,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了起草方案,明確了領導小組、起草小組、起草思路和起草工作各環節時間節點;認真收集學習了近年來江蘇、浙江等省份10餘個設區的市出臺或修改的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到地方立法工作先進地區就地方立法機制體制進行了實地考察學習;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在網站日報發佈公告、向駐秦全國、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致函等方式,面向有關部門、縣區和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了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經20餘次集體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於2017年12月提請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是我市的“小立法法”,其圍繞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對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主導作用、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和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作出總體制度安排,對規範法規草案起草、審議、表決等立法程序,建立公開徵求意見、立法論證、聽證、評估以及法規清理、制定配套規定和實施報告等系列機制作出具體規定,同時還對法規文本的內容、名稱、題注等作出了技術性規範。

秦皇島市委外宣局副局長鄢玲:

感謝丁紹華主任的介紹,現在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石兆旭進行新聞發佈。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石兆旭: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經2017年10月27日秦皇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就我市的物業管理條例宣傳實施工作進行了專門安排部署,以《條例》施行為契機,我市將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不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區治理機制,為推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剛才丁紹華主任通報了有關立法背景,《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遵循法律法規要求,圍繞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提出了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措施,是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頂層設計的總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市民高度關注,市房管局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把條例確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清理現有地方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職,把各項監管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遵守《條例》,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監管工作,做到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培訓率100%,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執法水平。強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及專業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意識,做到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培訓率100%。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對原有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發現與《條例》不一致的內容要及時按照相關工作程序報請制定機關予以修訂,在原有制度修訂前應嚴格按照《條例》的最新規定執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對現有物業管理業務內容和業務流程進行清理,發現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限期給予調整、更新。

(三)開展違法違規行為集中執法檢查。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以《條例》施行為契機,主動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物業管理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集中執法活動,把貫徹執行《條例》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內容,增強監管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典型案例,藉助媒體予以通報,通過以案釋法向企業、個人宣傳普及《條例》相關規定,引導企業、個人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堅決維護《條例》的嚴肅性。

(四)制定配套制度。《條例》實施一年內,儘快組織完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前期物業招投標制度、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物業服務規範、物業服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標準等配套制度的制定,提高《條例》實施的可操作性和易行性。

(五)進行《條例》及配套制度培訓。一是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師資隊伍,全面保障《條例》及後續配套制度的培訓工作。二是開展集中培訓,利用3-5個月的時間,對各級政府負責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和項目經理、部分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全面輪訓。三是依託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培訓、委託培訓、企業內部培訓等現有培訓體系,將《條例》內容納入各級物業管理日常培訓重點,提高培訓工作覆蓋的廣度和深度。

物業服務工作涉及到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專業經營單位以及十幾個市政府職能部門。從基層社區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都有涉及,《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釐清了各方工作職責,對其法定職責進行了詳細的劃分規定,釐清了職責邊界,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完善城鄉社會治理的意見》,改變社區物業服務管理是著力補齊城鄉社區治理短板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市、區(縣)房管部門將強化行業主管部門服務質量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備案、誠信體系建設等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行為,促進全市物業服務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秦皇島市委外宣局副局長鄢玲:

物業管理事關千家萬戶,事關每一位生活在秦皇島的人,請問《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法制辦是如何進行審查把關的?

秦皇島市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劉建明:

地方立法,市政府是項目提案人,市政府法制辦作為負責本市法制工作事務的市政府直屬機構,在地方立法中主要負責立法項目徵集,政府規章立項,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的審查、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及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等一系列工作。

立法項目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起草、加工後,必須經過法制辦的審核把關才能進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程序。

法制辦對立法項目的審查是全方位的。具體到對於《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地方立法,合法是底線、是最基本的要求。合法性審查,即審查立法草案是不是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存在牴觸、衝突和矛盾,特別是在涉及有關刑事責任的設定,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設立等方面,必須準確領會上位法原意,嚴格遵循相關規定,不可設定超出法定權限的條款,從而保證依法立法,切實守住法律的底線。物業管理更多涉及民事法律關係,法制辦對主要章節涉及的法律關係進行了逐一梳理分析,其中僅業主一章,就涉及十二種法律關係,在審查中,我們對每一種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的規定,都進行了認真的比對,周全的考量,均做到了言必有據,沒有相應法律規範的,遵從公序良俗。

二是堅持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作為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古人講:“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法律法規具有鮮明價值導向,只有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才能為人們所認可和遵從。工作中,我們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基本原則來指導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與此同時,我們也有意識地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由觀念層面向制度層面轉變。比如,我們在《條例(草案)》中規定了“業主應當履行交費義務”的內容。對於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或者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的,明確了救濟途徑,包括“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等形式。同時規定,“可以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這些都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2016年12月初,法制辦收到市房管局起草的《條例(草案)》送審稿後,立即啟動了審查程序,結合前期立法督導調研發現的問題,如物業服務質量不高;對物業服務企業及業委會缺乏有效監管;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開發商遺留問題突出;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缺失,等等,進行認真分析,力求在立法中加以解決。在此基礎上,我們組織開展了三次全面徵求意見工作,通過發送徵求意見函、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召開不同層面代表座談會、現場調研、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方式,進一步徵求意見,深入研究討論。每一次徵求意見後,我們都與房管部門共同逐章節、逐字句進行反覆推敲研究、斟酌修改立法草案。對所有反饋意見均予以回覆,不採納的,說明理由。通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切實做到了“接地氣、管真事、真管事”,使現實中存在的很多矛盾和問題都在我們的立法中給出瞭解決的答案。

四是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法律的生命全在於實施。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地方立法更要考慮實施效果。在對《條例(草案)》審查過程中,我們堅持便捷高效可操作的原則,明確政府及部門管理責任,明確提供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單位責任。關於法律責任一章,充分考慮了前面各章關於行為模式的規定,確保責任與義務的統一。同時,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上位法有規定的,儘量不重複,確需設定行政處罰的,嚴格遵循立法權限規定。這樣,有力的保證了《物業管理條例》能落地、生效、實用。

總之,《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是我市自2015年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極其重要的一部地方性法規,涉及千家萬戶,與我們每一位市民利益攸關,百姓熱切關注,領導高度重視。在《條例》立法過程中,市政府法制辦的同志傾注了大量心血和精力,進行了全方位的嚴格審查把關,順利通過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一部比較成熟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請問,剛才介紹《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禁止行為作出規範,請問具體哪些情形屬於物業禁止行為?一旦出現上述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制定這個條款是基於什麼考慮?

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紹華: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三)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從事快遞點、超市、網吧、飯店等各類經營活動;(四)侵佔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改變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五)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等管道和設施;(六)侵佔或者破壞綠地、活動場所等共有區域,損毀樹木、健身設施等共有財產;(七)以停放車輛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擾亂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八)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九)違規養犬;(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發生上述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同時,《條例》在第六十六條具體規定了違反物業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

應當說,住宅小區可以說是一個小社會,是城市文明的縮影,體現了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業主和其他物業使用人的道德修養、文化素質及文明行為,是構成住宅小區文明環境的重要因素。去年11月,經過全市人民群眾的共同努力,我市榮膺了“全國文明城市”稱號。為此,每一名市民有義務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做起,從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維護高尚的社會公德,形成和諧的住宅小區居住環境做起,守護好秦皇島這座美麗的文明城市,讓更多人共享文明碩果。這就是這個條款設定的一個基本考慮。

業主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業主委員會有權利解聘和招聘物業服務企業嗎?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石兆旭: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解聘和招聘物業服務企業需召開該小區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解聘和招聘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利解聘和招聘物業服務企業。如該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由居委會召開該小區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解聘和招聘物業服務企業。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後,如何加強對物業

服務企業的監管?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石兆旭:

2017年1月,國務院取消了對物業服務企業二級資質的認定,9月,取消了對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的認定,從事物業管理就是說不在需要資質審批了。如何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順應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過引入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轉變政府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思路,從資質管理向行為管理、信用信息管理轉變,監管重點從對企業監管向對物業項目監管轉變,從對企業主體的監管,向企業行為監管轉變。通過對企業日常違規違約行為進行管理,對違規違約企業進行限制招投標、評優、資質升級、行政處罰,從而實現企業規範發展。

請問,在加強民主立法和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有哪些具體規定?

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紹華:

堅持開門立法,既是加強民主立法、擴大社會參與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一以貫之的做法。在《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中,主要體現在明確了地方性法規公開徵求意見機制。《條例》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前,主任會議確定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地方性法規案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後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說明等在秦皇島人大網站或者《秦皇島日報》上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佈的除外。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同時,建立了地方立法論證、聽證機制。《條例》規定,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此外,市人大常委會日前確定了第一批10個基層立法聯繫點並將在常委會上舉行授牌儀式,這也是我市加強民主立法、拓寬社會公眾參與立法渠道的又一重要舉措。

秦皇島市委外宣局副局長鄢玲:

由於時間關係,提問環節到此結束,如有其他問題,大家可在會後進行進一步的諮詢、溝通或專訪,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