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吃虧的誰?

勞動者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吃虧的誰?

而有些時候,一部分只注重眼前利益的員工甚至會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並讓公司將社保費折算成補貼支付,公司也就同意了。那麼,等真正發生問題時,吃虧的究竟是誰呢?

勞動者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吃虧的誰?

本期案例

劉女士於2016年就職於一家互聯網公司,從事運營工作。

入職時,劉女士考慮到自己只是在這家公司嘗試一下,如果做的不開心,很有可能換工作,並且自己的收入也不高,如果再扣掉社保,剩下的錢就不多了。所以當公司要求其提供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相關材料時,劉女士以各種理由推辭。

勞動者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吃虧的誰?

2016年9月的某一天,劉女士下班回家時被一輛汽車撞傷,交警認定對方負全責。在事故中,劉女士的右腿受傷嚴重,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符合十級傷殘標準。劉女士自知未繳納社會保險,無法申請工傷保險,面臨的是大額損失

在家調養了3個月後,劉女士的身體日漸康復。經過朋友“點撥”,劉女士於2017年3月中旬來到公司,遞交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自己的醫療費等損失。

勞動者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吃虧的誰?

協商無果之下,劉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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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猜猜看結果如何?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劉女士的請求。那麼法律依據是什麼呢?我們接著往下看。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那麼,當勞動者出於真實意願表達而自願放棄社保權益的,其書面承諾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在劉女士的案件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減免。

勞動者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吃虧的誰?

本案中,劉女士雖然以書面形式表示自願放棄社保權益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後果,但她的這一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她的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作為無效協議,對公司和劉女士均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雖然告知了法律風險,但由於並未實際繳納社保,同樣承擔因未為劉女士繳納社保帶來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吃虧的誰?

實踐中,類似的案件可能會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但無論如何,左岸還是要提醒大家,作為勞動者,我們一定要瞭解社會保險對我們日常生活的重大意義,絕不要為了眼前的利益,而為將來留下隱患。作為企業,更要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否則像本案中的公司,以為是佔了便宜,其實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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