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絡脅迫女童拍裸照被判2年 法院:從重處罰

男子網絡脅迫女童拍裸照被判2年 法院:從重處罰

男子網絡脅迫女童拍裸照被判2年 法院:從重處罰

5月29日,男子誘騙31名女童拍裸照一審被判11年。

通過網絡,在不見面的情況下脅迫女童拍攝裸照,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近日,湖北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網絡猥褻兒童案件,引發外界關注。

檢方查明,男子羅英以誘騙、恐嚇方式獲得女童裸照後,進一步提出侵犯要求未能得逞。一審法院認定羅英猥褻兒童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隨後,檢方提出抗訴。二審法院認定羅英犯罪事實成立且既遂,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

編造身份騙取裸照

對於這樣的要求,何菲沒有太放在心上,就發過去幾張照片。但對方收到照片後,很快提出進一步要求,希望她發一些“露點”的照片,甚至索要“裸照”。何菲沒有同意,並直接將對方刪除。

事發時,何菲還不滿14週歲,是一名初中在校生;而施文本名羅英,是一名社會青年。

羅英平日裡喜歡在網上搜索女童的QQ號,添加後以各種手段獲取裸照。通過QQ,他找到與何菲同校的張玲,通過恐嚇等方式,逼迫其向何菲施壓,以達到獲得裸照目的。隨後,羅英又使用另一個QQ號添加何菲,自稱是同校的“學姐”。

在何菲面前,“學姐”精心編織出一個無意中認識羅英,因為未按要求發送裸照,結果被羅英找人“侵犯”的故事。

聽完這個故事,何菲很害怕,於是在“學姐”指引下,重新添加羅英為好友,並按其要求發送部分裸照。

羅英並沒有收手,在隨後聊天中又提出進一步要求,希望何菲“出來開房”,否則就將照片轉發給老師和同學,何菲沒有理會。

 “具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

一個月後,在課堂上學習網絡安全相關知識後,何菲第一次鼓起勇氣,將遭遇向老師傾訴。2017年2月,她在老師和家長幫助下,向警方報案。

在審查起訴階段,羅英所涉嫌的罪名,成為檢方的工作焦點。

根據《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儘管不滿14週歲的何菲符合“兒童”條件,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猥褻兒童罪的犯罪情形,都是嫌疑人與受害者有直接接觸。

具體到羅英所涉案件,在整個過程中,羅英與何菲始終是通過線上聯繫,彼此之間甚至沒有見過面。

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表示,檢方在通過對包括QQ聊天記錄、證據照片、口供筆錄進行分析後,逐漸對案件性質有清晰認識。

江漢區檢察院認為,羅英在與何菲接觸過程中,明知對方的就讀年級、年齡等,並曾查看過何菲的生活照。此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羅英在明知何菲未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提出包括拍攝裸照、開房等要求,具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

 檢方抗訴後法院“從重處罰”

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認定,羅英通過言語威脅何菲“開房”,最終未能得逞,應認定為猥褻兒童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對於一審結果,江漢區檢察院未能接受。檢方認為,除了面對面的直接行為,強制兒童觀看淫穢音像製品、拍攝裸照等,也應認定為“猥褻”。羅英通過言語威脅和恐嚇,藉此要求何菲按其要求的姿勢拍攝裸照,屬於強迫兒童對自身身體實施猥褻,符合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案件承辦檢察官、武漢市檢察院未檢部負責人黃靜表示,如果案情符合“滿足行為人的刺激或性慾目的、侵害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兩個要件,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罪。黃靜認為,一審判決未從猥褻的上述實質要件進行判斷,是對猥褻兒童罪客觀方面認識錯誤,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黃靜說,羅英在獲得裸照時,猥褻行為即已實施完畢。在這一前提下,其獲得裸照時應認定為犯罪既遂。此後其利用裸照,試圖繼續強迫未成年人開房,是進一步實施犯罪,不影響猥褻行為已實施完畢的結果。此外,根據四部門《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手段猥褻兒童”的,應從重處罰。

據此,檢方認為一審判決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外,還遺漏從重處罰情節,致使量刑偏輕。基於上述理由,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決定提出抗訴,並得到武漢市檢察院支持。

二審中,武漢市中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近日,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羅英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從重處罰,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本版受害者均為化名)

■ 相關新聞

誘騙31名女童 男子獲刑11年

自稱影視公司負責人,南京男子蔣成飛以招募童星為由,通過網絡結識並設計陷阱誘騙31名女童,最終實現線上猥褻目的。5月29日,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宣判,蔣成飛猥褻兒童罪名成立,一審獲刑11年。

法院查明,從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無業人員蔣成飛在網上謊稱代表“星曄公司”、“長城影視”、“藝然童星工作室”等影視製作單位,並以“當童星”、“拍電視劇”為名,招募女童加入。

每當有女童願與之接觸後,蔣成飛便會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育情況等為由,提出需要對方發送裸照初步篩查。此後,他還會要求女童打開攝像頭“面試”,並要求對方脫下衣服做出猥褻動作。當有女童拒絕時,蔣成飛便以公開裸照相要挾,並強迫對方繼續裸聊。他還將部分視頻保存在電腦中。

法院查明,蔣成飛誘騙的女童遍佈全國各地,多數未滿十二週歲,最小的不到10週歲;從誘騙次數看,多名被害人被誘騙兩次以上,身體和心靈受到巨大傷害。

一審法院認為,蔣成飛明知多名女童不滿14週歲,仍藉助網絡通信手段編織騙局,利用未成年少女社會閱歷尚淺,施以哄騙、引誘、迫使,強迫多名被害人在視頻中暴露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以供其觀看滿足淫慾,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猥褻,依法應從重處罰。

鑑於蔣成飛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其部分犯罪已著手實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 專家說法

網絡誘騙女童拍裸照仍屬猥褻行為

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審理“誘騙31名女童拍裸照”一案的王萍法官說,當事人通過網絡誘騙不特定被害人做出特定動作,對自身實施猥褻行為,雖然與傳統的猥褻行為有一定區別,且沒有進一步的強迫、威脅或傳播,但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在王萍看來,猥褻兒童罪,侵犯的是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易受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以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仍實施猥褻行為。

因為兒童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認知、判斷能力,故猥褻兒童中的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的,也可以是非強制的。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也包括迫使或誘騙被害人對自身實施猥褻行為;既包括在同一空間內身體的直接接觸,也包括通過網絡的非直接接觸。

王萍認為,上述傷害甚至可能伴隨被害人一生,嚴重侵犯被害人的身體權和隱私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