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不繳社保 因工受傷單位擔責

員工在入職時與用人單位協商好不參加社會保險,在發生工傷後公司是否就不承擔責任了呢?

【案情回顧】

小張是一名大學應屆畢業生,2017年10月應聘到某科技服務公司,公司給出的工資是每月4920元。該工資已經包含個人繳納社保需承擔的920元,如果參加社保,社保費用將從工資中直接扣除;如果不參加,工資將按4920元發放。小張覺得自己剛參加工作,不確定因素較多,如果更換工作,轉移社保關係很麻煩,而且本身工資就不多,扣除社保費用後剩餘的工資就沒多少了。於是他與公司協商好不參加社保,並將該條款寫入勞動合同當中。

然而小張和公司怎麼也沒想到,就在入職後一個多月,小張不慎因工受傷。按法律規定這屬於工傷,小張應當享受工傷待遇。但公司認為小張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不參加社保,公司對社保事宜概不負責,遂不為小張申請工傷認定。無奈之下,小張自行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不久,社保部門認定小張屬於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後經鑑定,小張的傷殘等級為十級。隨後小張向公司住所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給予相應工傷賠償。

【仲裁裁決】

仲裁受理後,公司辯稱小張自願不參加社保,且該條款已寫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之中,小張應當承擔不參加社保的不利後果。勞動仲裁委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任何人或者協議都不能違反這一強制性規定。最終,勞動仲裁委裁決用人單位應當向小張賠付工傷賠償款合計4萬餘元。

【律師說法】

明明是小張自己同意不參加社保,並且在合同中承諾發生工傷後不要求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為何最終公司還是要為小張的工傷埋單?陝西學高律師事務所南新建律師表示,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不因為職工的認可或承諾而減輕其法律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該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小張雖然在勞動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了不參加社保,但該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所以,仲裁最終裁決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南新建提示,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員工提出放棄社保換取更高工資時,用人單位須向其釋明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打消其念頭,否則最終承擔責任的還是用人單位。同時,勞動者也應當積極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切勿因小失大,引起不必要的爭端。

以上資料由《我的社保》APP提供,下載我的社保APP繳費查詢更方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