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委原書記吳蔚榮犯受賄罪獲刑七年 曾內部購股賺1300萬

2018-06-23 22:05 | 中國裁判文書網

台州市委原书记吴蔚荣犯受贿罪获刑七年 曾内部购股赚1300万

中國裁判文書網 截圖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台州市委原書記吳蔚榮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為(2016)浙05刑初17號。

犯受賄罪,獲刑七年

判決書顯示,吳蔚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其本人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300萬元,以及該贓款的投資收益,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台州市委原书记吴蔚荣犯受贿罪获刑七年 曾内部购股赚1300万

資料圖:吳蔚榮

據公開資料顯示,吳蔚榮自2002年起先後擔任義烏市委副書記、市長,金華市委常委、義烏市委書記,台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並於2013年3月出任台州市委書記。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紀委發佈消息稱,台州市委原書記吳蔚榮涉嫌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8月16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吳蔚榮受賄罪一案作出判決。

系主動向省紀委投案,向湖州市人民檢察院退贓1300萬元

判決書有關內容顯示,2015年12月25日,吳蔚榮主動向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投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他向湖州市人民檢察院退出贓款1300萬元。

法院認為,吳蔚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後,吳蔚榮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能退出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受賄事實與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有關聯

判決書顯示,吳蔚榮的受賄事實,與持股浙江稠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稠州銀行)有一定關聯。

公開資料顯示,稠州銀行註冊地為浙江義烏,初創於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為商業銀行。該銀行在改制初期,浙江伊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廈公司)曾以接近10%的持股比例,一度是該行第一大股東。

判決書顯示,伊廈公司老闆壽建鴻在稠州銀行增資擴股時,擁有一定的配股權利。據稠州銀行董事長金子軍證言,2007年底2008年初,伊廈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壽建鴻從銀行要了2000萬股去“賣人情”。當時,稠州銀行股份並不對外公開發售,所謂“賣人情”,就是將這部分股份轉給關係好的領導或朋友,由他們認購,趁市場前景較好從中獲利。

據壽建鴻供述,其建議認購股份的資金都不需要吳蔚榮承擔,而是由另一位名叫吳挺松的人士提供,將來有了收益,由吳蔚榮和吳挺松平分。

彼時正在擔任金華市委常委、義烏市委書記的吳蔚榮接受了這個建議。據吳挺松供述,2008年1月,他籌資1500餘萬元,在壽建鴻安排下,以每股1.56元的價格購買稠州銀行股份992萬股。

2009年7月,吳挺松徵得吳蔚榮和壽建鴻同意後,將稠州銀行股份轉讓,獲得收益2916.48萬元。按照事先約定,他將其中的1300萬元送給吳蔚榮,後者予以收受,並指使他人將這筆錢轉入以吳挺松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用於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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