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下,香港公司還做“零申報”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麻煩!

不少擁有香港公司的客戶認為:我註冊的香港公司不在香港經營,香港和中國大陸稅務局都管不了我,無需報稅和繳稅。有這種想法的客戶之前大多僥倖安然無事,但近年來隨著各國政府加強對離岸公司稅收的監管及CRS(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執行,香港公司還做“零申報”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麻煩。

香港與中國政府稅法規定:香港公司必須依法申報和繳稅

基於香港的所得稅率明顯低於中國內地(香港利得稅稅率是16.5%)及稅收籌劃的難易程度,百利來建議:香港公司需在香港進行稅務申報和繳稅,並由香港註冊會計師出具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每年一次,客戶需提前完備每一筆貿易的經營發票、合同及銀行對賬單。除非國有或上市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一般不建議香港公司做“離岸盈利豁免繳稅”,而是建議做“微利象徵性繳稅”(需提前做好財務數據調整)。這樣,既能合理降低稅負又符合香港及中國稅務部門的監管要求。

CRS下,香港公司還做“零申報”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麻煩!

CRS(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來臨香港公司合法稅務申報則更為重要

2014年7月中國政府與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多邊政府協議》簡稱CRS,旨在通過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監管透明度,打擊海外逃稅行為。2017年3月和5月,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國政府先後公佈:為執行CRS,非居民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統計時間是2017年7月1日、申報互換信息時間是2018年9月……

CRS直指“非居民金融賬戶”,對於我們簡而言之就是:中國居民個人在海外的各類金融機構賬戶及在國內外銀行開立的離岸公司(包括香港公司)賬戶,這些信息將面臨被披露和調查。當然,從CRS籌劃的角度建議儘量不被統計信息(具體方案不便在此闡述),而一旦離岸(香港)公司的賬戶信息被申報到政府稅務監管部門,香港(或其他海外註冊地)公司是否有“已繳稅證明”將變得至關重要,否則可能面臨企業和個人雙重的稅務查處。

另外:基於CRS的執行以兩國政府“建立雙邊關係”為前提,在香港開立的金融賬戶風險首當其衝(香港與74個國家簽訂協議,包括中國),因此有不少客戶開始選擇在新加坡銀行開立離岸賬戶。的確目前新加坡沒有與中國簽訂協議,通過新加坡銀行開立離岸賬戶來規避CRS受到越來越多客戶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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