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發票等多種情形如何申報(必看)

深化增值稅改革納稅申報常見問題解答

——稅率調整篇(廣東國稅)

一、政策內容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7號)要求,調整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的表格樣式、表間邏輯。調整如下:

一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第4a欄、第4b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

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調整前後的表式對比如下:

調整前表格樣式:

官方:5月開了17%/11%發票等多種情形如何申報(必看)

調整後表格樣式:

官方:5月開了17%/11%發票等多種情形如何申報(必看)

二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項目”“10%稅率的項目”。調整前後的表式對比如下:

調整前表格樣式:

官方:5月開了17%/11%發票等多種情形如何申報(必看)

調整後表格樣式:

官方:5月開了17%/11%發票等多種情形如何申報(必看)

三是《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說明第(二)項“各列說明”中第14列“扣除後”“銷項(應納)稅額”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內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為:若本行第12列為0,則該行次第14列等於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為0,則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計算。計算後的結果與納稅人實際計提銷項稅額有差異的,按實際填寫。

二、納稅申報常見問題解答

問題1

問題1:申報表調整後,如何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

答: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適用稅率應依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確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後的,按照調整以後的稅率開具發票。

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7號公告的要求,根據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至《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欄次中。

具體分以下三種情況:

(1)發生銷售折讓、銷貨退回等開具適用17%、11%原增值稅稅率紅字發票的。

納稅義務時間為2018年4月30日前的業務,發生銷售折讓、銷貨退回的,按適用17%、11%原增值稅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申報時,將適用17%原增值稅稅率的負數金額和稅額分別填入16%稅率的對應欄次,適用11%原增值稅稅率的負數金額和稅額填入10%稅率的欄次。

【例1】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4月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100000元,稅額為17000元,稅率17%。2018年5月,雙方因商品質量問題達成一致,由甲公司給予乙公司銷售折讓,甲公司按要求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10000元,增值稅稅額-1700元,稅率17%。同時,2018年5月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25000元,增值稅稅額為4000元,稅率16%。

所屬期2018年5月申報:

【計算過程】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25000-10000=15000元。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4000-1700=2300元。

【表式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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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目前我省在“廣東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使用“一鍵申報”功能,選擇“銷項發票管理”,點擊“一鍵獲取銷項發票”,軟件即可自動獲取企業當前所屬期開具的防偽稅控銷項發票,納稅人只需核實發票數據是否準確。

(2)因開票有誤,需要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開具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的。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按原適用稅率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紅字發票和藍字發票在同一所屬期開具,發票金額正負衝抵,申報時無需在申報表中體現;如紅字發票和藍字發票不在同一所屬期開具,申報時,將適用17%原增值稅稅率的金額和稅額分別填入16%稅率的對應欄次,適用11%原增值稅稅率的金額和稅額分別填入10%稅率的對應欄次。

【例2】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4月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10000元,稅額為1700元,稅率17%。2018年5月乙公司按要求認證抵扣後發現該張發票開票內容有誤,按要求開具紅字信息表給甲公司,甲公司在2018年5月對應開具紅字發票。正常情況下,甲公司應同時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但由於財務人員疏忽,甲公司在2018年6月才重新開具藍字發票。同時,2018年5月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25000元,稅額為4000元,稅率16%。

所屬期2018年5月申報:

【計算過程】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25000-10000=15000元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4000-1700=2300元

【表式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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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期2018年6月申報:

【計算過程】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10000元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1700元

【表式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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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開適用17%、11%原增值稅稅率發票的。

納稅義務時間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應稅行為,已申報納稅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稅稅率補開發票。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已申報納稅指的是在納稅義務時間發生的當期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未開具發票”第5、6列填寫申報;如未如實申報的,須更正對應所屬期申報表後方可補開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 更正對應所屬期申報表將會依法加收滯納金。

補開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後,申報時補開的發票數據不填入申報表,在本期全部開票銷售額和稅額中剔除已申報補開發票的銷售額和稅額,只填報其他正常開具的發票數據。

【例3】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在2018年4月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貨物已發出並收到款項,但未來得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納稅義務時間已確定,甲公司已在所屬期2018年4月申報表中的“未開具發票”的欄次進行申報。根據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8年5月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700元,稅率17%。同時,2018年5月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25000元,稅額為4000元,稅率16%。

【申報說明】

因甲公司該批貨物的銷售已在所屬期2018年4月申報表的“未開具發票”進行申報,2018年5月補開增值稅發票後,填寫所屬期2018年5月申報表時,直接將已申報補開發票的銷售額10000元和稅額1700元在本期所有開具的發票數據中剔除。

【計算過程】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25000+10000-10000=25000元

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4000+1700-1700=4000元

【表式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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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目前我省在“廣東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使用“一鍵申報”功能,軟件可自動獲取企業當前所屬期開具的防偽稅控銷項發票。納稅人涉及補開原稅率發票的,“一鍵獲取銷項發票”時,需要將已申報納稅的補開發票數據從銷項發票中手工刪除,保留其它正常發票數據。

【例4】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在2018年4月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貨物已發出並收到款項,但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納稅義務時間已確定,但甲公司隱瞞收入,未如實申報該筆銷售。2018年5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700元,稅率17%。同時,2018年5月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款為25000元,稅額為4000元,稅率16%。

【申報說明】

甲公司在所屬期2018年4月未如實申報銷售給乙公司的銷售收入,必須先按規定更正所屬期2018年4月的申報表,將銷售額10000元,

稅額1700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的“未開具發票”第5、6列申報,並依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再按規定在2018年5月補開17%原增值稅稅率發票。

補開發票後,所屬期2018年5月的稅款計算方式和申報表填寫方式參見【例3】。

問題2

問題2:本期申報中,既有17%原適用稅率增值稅發票,又有16%適用稅率增值稅發票,按要求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後,申報表中“銷售額”欄×稅率不等於“銷項(應納)稅額”欄,是否會影響申報比對?

答:按照新的申報比對規則,只要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等於本期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本期開具其他發票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小於等於本期申報其他發票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此類比對規則便能通過。

如屬補開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發票,申報時補開的發票數據不填入申報表,申報系統將會提示對應銷售額和稅額比對不符,繼續提交申報後,將啟動異常核查流程,且稅控器具不能解鎖。納稅人須攜帶銷售清單、收款清單等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比對異常處理。因而,為避免申報比對不符,納稅人應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應稅收入,在當期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並如實填寫申報表。

問題3

問題3:本期認證原17%、11%適用稅率的進項發票,申報抵扣時如何填寫申報表?申報後是否影響申報比對?

答:無論本期認證的進項發票稅率是原適用稅率17%、11%,還是新適用稅率,均按進項發票項目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申報後不影響申報比對。

目前我省在“廣東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使用“一鍵申報”功能,選擇“進項發票管理”,點擊“一鍵導入進項發票”,軟件即可自動導入進項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通行費電子發票),納稅人只需核實發票數據是否準確即可。

【例5】甲公司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勾選所屬期2018年5月進項發票,共勾選確認發票10份,其中5份17%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合計17000元,5份16%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合計16000元。

【計算過程】

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100000=200000元。

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7000+16000=33000元。

【表式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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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問題4:存在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仍未扣除完畢的,應如何申報?

答:所屬期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中“17%稅率項目”或“11%稅率項目”的“期末餘額”不為0的,在所屬期2018年5月自動轉入“16%稅率項目”“10%稅率項目”的“期初餘額”中,不影響正常扣除。

【例6】甲公司是按規定程序批准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和乙公司於2017年1月簽訂了一個融資租賃業務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要求購買價值1000萬元的生產設備,並將該設備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萬元,租賃期滿後,乙公司擁有該設備的所有權。甲公司在購買該生產設備時支付的1000萬元是向銀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為5年,每月需向銀行支付借款利息5萬元。

假設甲公司2018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的第1行“17%稅率的項目”的第6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末餘額”為2萬元,2018年5月取得5萬元借款利息的扣除憑證。

【政策規定】

經批准允許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計算過程】

將所屬期2018年4月“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末餘額”2萬元,填入所屬期2018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三)第1欄“16%的項目”中的第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初餘額”中。所屬期2018年5月發生可扣除的銀行借款利息5萬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三)第1欄“16%的項目”中的第3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欄次。

【表式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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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問題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4列應如何填寫?

答:若本期納稅人不存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金額,即第12列為0的,則對應行次第14列等於第10列。若本期納稅人存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金額,即第12列不為0的,則仍先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14=13÷(100%+稅率或徵收率)×稅率或徵收率”計算。計算後的結果如果與納稅人實際計提的銷項稅額有差異的,按實際計提的銷項稅額填寫。

【例7】甲公司是按規定程序批准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和乙公司於2017年1月簽訂了一個融資租賃業務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要求購買價值1000萬元的生產設備,並將該設備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萬元,租賃期滿後,乙公司擁有該設備的所有權。甲公司在購買該生產設備時支付的1000萬元是向銀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為5年,每月需向銀行支付借款利息5萬元。

2018年5月,甲公司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稅金額215517.24元,稅額34482.76元,稅率16%。假設甲公司2018年5月有一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8年4月的業務發生服務中止,並按規定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稅金額-100000元,稅額-17000元,稅率17%。

【計算過程】

(1)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215517.24-100000=115517.24元,銷項稅額=34482.76-17000=17482.76元,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2行“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中的第1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欄次和第2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欄次。

(2)依照政策規定,當期可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5萬元,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2行“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中的第1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

(3)按照申報表填寫要求,扣除後含稅銷售額=250000-117000-50000=83000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2行第13列。

(4)由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2行第12列不為0,則先按第14列所列公式計算為:“14=13÷(100%+稅率或徵收率)×稅率或徵收率”=83000÷(100%+16%)×16%=11448.28元。

而納稅人實際計提銷項稅額為:由於所屬期2018年5月既有17%稅率發票,也有16%稅率發票,實際計提銷項稅額應分別核算。

17%稅率發票銷項稅額=-17000元;

16%稅率發票中依規定可扣除含稅銷售額5萬元再計提銷項稅額=(250000-50000)÷(100%+16%)×16%=27586.21元;

本期實際計提銷項稅額=-17000+27586.21=10586.21元。

由於第14列按所列公式計算的銷項稅額與納稅人實際計提銷項稅額有差異,按規定應按納稅人實際計提的銷項稅額填寫,即將10586.21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2行第14列。目前,我省的申報軟件已進行了優化完善,該欄次允許手工修改保存。

【表式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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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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