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涉及增值稅、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及計算舉例?

隨著我國經濟對外開放度日益提升,國際稅收業務也越來越多,少數企業對外付匯中,對可能涉及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扣繳政策不瞭解,導致未及時繳納或扣繳相關涉外稅收。現將非居民企業涉及的增值稅、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整理,與大家一起分享、學習,歡迎大家多提意見建議。

一、增值稅政策依據及相關參考文件

(一)(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二十條: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判定增值稅應稅行為發生在境內、境外的依據: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月6日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六)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七)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九)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十)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十一)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十二)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

  (十三)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鑑證諮詢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鑑證諮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鑑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十四)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

  (十五)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2.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外派海員服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於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服務。

  3.納稅人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人力資源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4.下列情形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不動產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

  (3)拍賣境內貨物或不動產過程中提供的經紀代理服務。

  (4)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務。

  (5)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提供的安全保護服務。

  (十六)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十七)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技術除外)。

  下列情形不屬於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境內自然資源相關。

  3.所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

  (十八)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為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外幣、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清算、資金結算、金融支付、賬戶管理服務,屬於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十九)屬於以下情形的國際運輸服務:

  1.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3.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

  4.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5.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1.國際運輸服務。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4.向境外單位轉讓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技術。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於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第四條 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免稅政策。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應稅行為,除第(九)項、第(二十)項外,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空中飛行管理服務,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的航班計劃或者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除空中飛行管理服務外),與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簽訂的書面合同,屬於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臨時來華飛行,未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第六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徵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納稅人與境外關聯單位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納稅人向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通過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指定的境內代理公司結算取得的收入。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支付給境外合作方的費用)÷當期全部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免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徵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徵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二)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複印件,註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備案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並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四)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後的備案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不予受理,並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 原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後仍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範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要求的各項材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享受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免稅到期或實際經營情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並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採用欺騙手段獲取免稅、或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工作,針對納稅人的備案材料,採取案頭分析、日常檢查、重點稽查等方式,加強對納稅人業務真實性的核實,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納稅人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已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再重新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納稅人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稅款或者抵減以後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後方可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三)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將營改增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

(一)《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關於境內、境外所得的判定原則: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2016.5.5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

註釋:條款失效。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同時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註釋:第五條和第六條條款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9號 )

三、計算舉例:

(以武漢市為例,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1.5%)

分析:由於增值稅為價外稅,而地方附加稅費為價內稅,因此,在換算非居民企業的含稅所得額時,應使用以下公式:

情況1: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合同價款84.34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應由境內接受方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

含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1-所得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1.5%)

含稅所得 = 84.34/(1-10%-6%×11.5%)= 94.44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 = 94.44×10% = 9.44元

扣繳增值稅 = 94.44×6% = 5.67元

扣繳附加稅費 = 5.67×11.5% = 0.65元

情況2: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屬於技術轉讓合同,免增值稅,徵企業所得稅),合同價款84.34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應由境內接受方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

分析:含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1-所得稅稅率)

含稅所得 = 84.34/(1-10%)=93.71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 = 93.71×10% = 9.37元

情況3: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境內勞務合同(假設該筆勞務所得核定的利潤率為15%,增值稅稅率6%),合同價款84.34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應由境內接受方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

分析:含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1-所得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1.5%)  

含稅所得 = 84.34/(1-15%*25%-6%*11.5%)=88.26元

扣繳企業所得稅 = 88.26*15%*25% = 3.31元

扣繳增值稅=88.26*6%=5.30

扣繳附加稅費=5.3*11.5%=0.61

情況4: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假定該筆所得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稅率6%),合同價款84.34元,(合同約定各項稅款應由境內接受方企業承擔),如何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及附加?

分析: 含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1-增值稅稅率*11.5%)

含稅所得 = 84.34/(1-6%*11.5%)=84.93元

扣繳增值稅 = 84.93*6%=5.1元

扣繳附加稅費=5.1*11.5%=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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