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人贩子这种人渣,在中国古代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像人贩子这种人渣,人人得而诛之,简直恨之入骨,恨不得抓起来扒皮抽筋,千刀万剐,可这些人贩子还屡禁不止。

不论如今或是古代,孩子都是父母的命根子,而且不少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更是父母用一生的心血在培养。如果说突然小孩被拐了,那种撕心裂肺的痛苦没人形容得清楚。

网上有不少的传言:1、把小孩子卖给没有生育的家庭抚养。2、把小孩子打残或者弄瞎,让他们四处乞讨。3、把小孩子的器官挖去卖了。听了传言简直让人心惊胆颤,直起鸡皮疙瘩。

有人说,对于人贩子,抓住不必留情,直接拉去枪毙,要杀一儆百,不然难以制止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一个孩子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命运。

那么像人贩子这种人渣,在中国古代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像人贩子这种人渣,在中国古代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被称为“略卖”,法有明文此乃大罪,虽是王法如炉,但千百年来依然还有人做拐卖人口的买卖,《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汉代将拐卖人口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也就是先斩首后分尸。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滔天大罪。

像人贩子这种人渣,在中国古代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

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然而,对于故意残害儿童的人贩子,一旦发现就是凌迟处死,没任何余地。

明朝时期,有一个叫“采生折割”的罪名。通俗的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这个罪名在当时是非常严重,一旦发现犯罪人,抓拿,然后就是凌迟,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均是同罪。

历代对拐卖妇女儿童者都是严惩不贷,这类犯罪不仅伤害被害者本人,对其家人也带来难于修复的心灵创伤。这类犯罪行为人神共愤,令人发指,可谓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禽兽行为。

像人贩子这种人渣,在中国古代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在清朝时期,发生过一件案子,当时罪犯已经年过七旬,嘉庆皇帝依旧下令凌迟处死,可想而知,嘉庆皇帝是多么痛恨这些人渣。

张良璧年过五旬时,曾修炼一种巫术,认为吸食女婴的精髓能够延年益寿,诱拐女童后,以迷药昏迷女童后,用银管插入女童阴部,数日或十数日吸取“精髓”。

前后共计十六名女婴被残害,,致毙女孩十一人,侥幸存活无人,其中一人终生残废。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皇帝下令:先将该犯张良璧凌迟正法示众,传其十六家亲丁环视,以快人心而抒众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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