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判你|司法實踐中適用《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解釋》應當注意的問題

中国审判你|司法实践中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解释》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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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程新文 劉敏 方芳 沈丹丹

中国审判你|司法实践中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解释》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最新司法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併合理地分配了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了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這一解釋的出臺,廣大民眾拍手稱快,對於一段時間以來人們有關離婚後“被負債”的擔憂亦隨之消散。

《解釋》僅聚焦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沒有就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新的全面系統規定。《解釋》對夫妻債務的規定,應當與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配套適用。

一、《解釋》與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配套適用

司法解釋只是解決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既不能替代立法,也不能重複立法內容,更不能與法律相牴觸。因《解釋》僅聚焦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沒有就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新的全面系統規定,故對於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的有關夫妻債務問題,此次都沒有涉及。《解釋》對夫妻債務的規定,應當與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配套適用。

比如,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性質認定十分重要,也很複雜。截至2017年底,我國共有6579.4萬個個體工商戶、23000萬農村承包經營戶,所涉人口數量龐大。《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對於上述“兩戶”對外所負債務的性質及承擔,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分別按照《民法通則》或者《民法總則》的規定進行認定。要根據《民法通則》或者《民法總則》的規定,在區分個體工商戶屬於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屬於農戶全體成員經營還是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基礎上,再來判斷相應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又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將此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情形,司法實踐中沒有發現理解適用不當的問題,故《解釋》應當在《婚姻法》規定之下適用,即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個人舉債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只有在夫妻財產共有制或者雖然夫妻約定財產分別制但第三人不知道約定的情形下,才適用《解釋》的規定。

再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補充條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都是對夫妻債務認定作出的規定,與《解釋》並不衝突,並且互為補充,司法實踐中應當配套適用。

《解釋》施行後,諸如上述《解釋》未涉及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性質認定、夫妻債務認定、防範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逃債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等問題,應當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二、法律制度對兩種風險的防範

一是對於防範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法律和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對於夫妻個人債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轉讓或者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明顯不利於舉債一方,導致舉債一方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該夫妻約定無效或者予以撤銷。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離婚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張權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一張“法網”,防範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對於防範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表明對於處分共同財產,包括較大數額舉債等重大事項,夫妻應當共同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發佈了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又向全國法院發出通知,強調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等7項要求,對於司法實踐中甄別和排除非法債務、虛假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在補充規定和通知的基礎上,《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併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密織第二張“法網”,防範了夫妻一方串通債權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風險,保障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和決定權。

三、實踐中應注意防止兩種傾向

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對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等行為未能及時甄別,或者忽視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和決定權,從而損害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利益,危及家庭穩定;二是過分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對夫妻惡意串通、故意規避債務的行為未能及時制裁,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危及交易安全。要注意夫妻之間身份關係的特殊性以及市場經濟背景下債權人主張的合理性,平衡均等保護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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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你|司法实践中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解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國審判》雜誌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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