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怎樣才能被法庭溫柔相待?請聽這十條忠告

律師在法庭上口若懸河、義正辭嚴的瞬間,如果遭遇審判長當眾打斷,不僅辯護代理意見的完整性受到阻擊,且繼續參與庭審的自信心、在當事人面前的職業榮譽感瞬間走低,頓生“知音少,絃斷有誰聽”的惆悵與落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望可以幫助出庭律師化解這一庭審困境。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審判階段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創新舉措,意義重大,業界反響強烈。其中的一大亮點是,《通知》明確要求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合理分配訴訟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律師在法庭上的正常發問、質證和辯護代理意見,不隨意打斷或制止。

這一新規不僅體現了中央司法部門對庭審律師訴訟權利的精細保障,洋溢著新時代司法的人文關懷;更重要的是,在倡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將律師權利保障與救濟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程序化,也有利於律師運用辯護代理權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法律公平正義,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勿庸諱言,《通知》是在辯審衝突時有發生的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的結果,這一創新條款既為法官仔細聽庭、“不隨意打斷律師”設定了職業操守方面的剋制義務,也對律師依法參與辯護代理、“正常”發表庭審言論提出了執業技能方面的專業要求。出庭律師怎樣才能被法庭溫柔相待?筆者結合執業多年的庭審經驗,提煉出十個自我完善的忠告,以期契合新時期庭審操作規程的實際需要。

律师怎样才能被法庭温柔相待?请听这十条忠告

01

發言:禮儀到位,稱謂規範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70條,即“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仲裁庭審理,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律師出庭服裝,佩戴律師出庭徽章,注重律師職業形象。”事實上,除了遵守這一表徵性禮儀之外,出庭律師在發言中還應體現對法庭權威的信仰以及對審判指揮的尊重。

法庭發問階段,如果涉案被告人眾多,辯護律師應向被髮問的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表明自己的角色地位,如“被告人王某某,我是本案第二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現在依法對你進行發問”。這樣不僅可以讓被髮問的對象做到心中有數,更能讓法庭結合發問者的角色定位來判定其發問問題的相關性,以便及時予以審判指揮。在發問結束時,應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我的發問暫時到此”或“審判長,發問完畢”。在質證意見、辯護意見發表告一段落之際,同樣需要向法庭審判的指揮者審判者表達意見發表完畢並致謝。這是一種禮儀,也是向法庭發出的信息交流信號,以便於法庭審判環節的流暢推進。

對於合議庭組成人員、檢察機關出庭人員的稱謂,律師理應規範表達,“公訴人”與“檢察員”、“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的區別,很容易被庭審律師忽略,訴訟參與人中,“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人”“被告人”等稱謂也極易在律師口誤中出現,影響法官對律師專業品質的主觀判斷。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辯護律師的庭審禮儀到位,稱謂規範,法官才會對律師產生良性的印象判斷,如果“亮劍招術”失範,則可能會招致某種偏見,陷入出師不利的境地。筆者常見律師在發問階段話剛出口便被法官打斷的情形,“辯護人,請你說明你是第幾被告人的辯護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想獲取法官尊重,前提條件其實是信奉專業,尊重法官,遵守庭審規範。

02

觀點:詳略得當,宏觀指引

律師的辯護與代理既需要見微知著、心細如髮的微觀察覺,同時又必須具有高屋建瓴、統領全局的宏觀視野。如果所有的案件中的所有細節都堅持事無世細的辦案風格,我國現有的訴訟資源恐怕難以承受冗長庭審的的代價。對相當一部分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而言,過於精細的分析論證,可以出現在書面辯護意見中,庭審中的觀點表達只能做到“抓大放小、立足主線”。如一起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三十多位證人的證言,以證明被告系“黑社會老大”。辯護人如果對每一位證人證言進行詳盡質證,則可能需要半小時以上,中途可能會被法官打斷。鑑於三十多位證言中均出現猜測、評論、推斷性語言,辯護人完全可以多份證人證言的雷同問題加以概括歸納,發表綜合質證意見,指出根據意見證據規則,以上證言不得作出證據使用的法律依據即可。

質證與辯論過程中,對卷內言辭證據的引用列舉對比,也應採用高度概括與歸納的方式呈現,律師對言辭證據長時間的宣讀,也會引起法官的制止。卷宗材料的相關內容對於控辯審三方而言,庭前已被初步掌握,法庭一般認為律師沒有必要大段引用,只需指出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點即可達到示證效果。因此,“綜合舉證質證”是出庭律師必備的技能之一。

在法律適用的辯護過程中,有些律師喜歡在法庭上援引一個完整的法條,實在是多此一舉。筆者建議,對於法律共同體熟知的通用法條,律師理應懂得“高手過招、點到即止”的曼妙;而對於法律新規以及存在規範衝突及法解釋爭議的法條,則應適度援引,必要時還須作出法理層面的解析,以正視聽。

實踐中,不同的案件類型的程序要求不同,因而,律師參與辯護代理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層面,也應適時作出區分。對於死刑案件,適用最嚴格的證明標準與證據採信方式,而對於普通刑事案件中與定罪量刑關聯不大的細枝末節問題,則應作靈活處理。這其中同樣需要律師在發問、質證及辯護代理意見發表環節注意詳略得當。

03

質證:彈無虛發,有的放矢

律師在法庭上的每一句發問,每一條質證意見,每一個辯護觀點,均應力求緊緊圍繞辯護與代理目標,彈無虛發。尤其在刑事庭審中,“刀刀見血,字字珠璣”是律師庭審表達所追求的最佳效果。兩方面需要總結。

一是參與發問、質證、辯護代理的每一個環節都是訴訟主張的鋪墊,均不能脫離“辯點”。就像撰寫一篇法學論文,無論是引言、摘要、正文還是結語部分,一定是全文中心思想的鋪墊、擴展、強化或總結,同理,律師參與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一定是為其辯護論點(無罪或罪輕)作鋪墊,辯護詞中的論據則是辯點的發散與擴展。如在發問環節,如果辯護人對被告人的年齡問題展開,那麼其發問的目的無非是要證明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適格問題,或是其主觀認知能力、意志因素等犯罪主觀要素。如果案件不涉及主體與主觀方面,辯護人的相關發問就可能被法庭制止,理由是其發問與案件無關。

二是在法庭辯論環節的發言要求主旨明確,論點與論據契合。這就要求辯護人立足於庭審焦點,重點突圍,切忌偏離主題,否則,“跑題式辯護”必然會引起法庭對庭審效率的擔憂,從而當庭制止律師的發言。如在一起強姦案件的審判中,男性被告人對與女被害人間發生性關係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且有被害人的陳述相印證。經審判長總結歸納,案件審理的焦點落在“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受害人意願”這一事實節點。但在法庭辯論環節,辯護人卻用了大段的篇幅論證本案的“法醫鑑定意見(精班DNA鑑定)”存在瑕疵,把庭審的主戰場移到了“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層面,結果遭遇審判長當庭制止。拋卻本案的鑑定意見,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當庭供述相互印證,“二人曾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仍可認定。辯護人即便對本案的法醫鑑定心存質疑,也只需一筆帶過。

04

目的:訴訟任務,精準領會

受國外法治國家律政劇的影響,很多律師將庭審發問環節看成是事實查明的主戰場,期待通過細緻入微的發問,出現“水落石出、石破驚天”的一幕,然而結果卻總是不盡如人意。中國的刑事審判中,一方面證人出庭率低,律師發問的對象主要是針對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另一方面,法庭發問不得以誘導性方式進行。因而,現行法律規範將辯護人在法庭調查中的發問方式限定在“直接發問”,且不得威脅、引誘,稍越雷池,即會受到法庭甚至公訴人的制止。

因此,律師參與法庭發問的主要任務,應當突出卷宗內言辭證據間矛盾,以及有利於當事人無罪、罪輕的事實節點或量刑情節,在發問方式上也儘量以開門見山的方式,即使需迂迴發問,也儘量壓縮篇幅,減少鋪墊,以免被法庭以“與案件無關”為由打斷,影響發問效果。

再如,在質證與辯論環節,律師均可對證據採信問題發表意見,但在兩個不同的審判階段,律師對證據的意見表達應區分不同的側重點。質證階段,律師應針對單個證據的可採性及證明力的審查判斷髮表意見,對證據的確實性進行審查;而到了辯論階段,律師則應該從證據體系、證明標準等宏觀角度分析定案依據的充分性是否達標,是否排除了合理懷疑。如果不加區分,則有可能被法庭以“意見重複”為由打斷。

05

現場:質證辯論,口語先行

法庭審判的通行的訴訟原則為“直接言辭原則”,也稱“口證原則”,它指的是法官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與法庭辯論,從而形成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內心確認。只有通過口頭方式,以言簡意賅的語意,輔以恰當的語態語氣,方可使人產生更為輕鬆的聽覺感受,形成與合議庭成員、公訴人及訴訟參與人有效的交流互動效果,凝聚現場說服力。

但現實中的庭審,相當比例的律師習慣於在法庭上埋頭念稿,漠視了現場演講與辯論的振憾力與互動感,法官往往便以“書面意見可庭後遞交法庭”為由,打斷辯護人的“深情朗讀”。因而,律師參與辯護與代理的過程,應當注意口語表達與書面意見在表達效果上的區別,並根據不同的場景適時切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爭取產生庭審現場的最佳說服效果。

06

節奏:控制時間

雖然法庭不會規定庭審延續的具體時間,但重大的庭審活動以及速裁程序中,法庭庭審的時間一般來說大致可以預判。因此,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時間可以控制在適當的長度,以儘量符合法庭審判的時間預期為宜。當然,時間控制必須建立在訴權基本實現、主要觀點表達完畢的基礎上。這就要求出庭律師必須具備“見機行事”的當庭表達能力,意見發表時具備“可長可短”的變化能力。

有的律師習慣於將準備好書面的發問提綱、質證提綱、辯護代理意見,在法庭上“照本宣科”,長篇大論,完全遊走在自己的世界中,根本沒有關照到眼前法庭審判的節奏,會降低庭審效率。把握好這一點,就需要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具備足夠的即興發揮能力與時間控制能力。

07

論證:多變換視角

在確保公正的基礎上,積極追求訴訟效率是當下庭審的兩大價值追求。因此,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切忌重複。其一不與公訴人重複,其二不與自己已經闡述的觀點重複,其三在多名被告人受審的庭審中,還應與其他辯護人、訴訟代理的觀點不重複。這就需要辯護人在追求同類訴求的充分表達過程中,變換思維角度,以免被法庭打斷。

保持發言形式翻新,“換湯不換藥”也未嘗不是一種庭審攻略。如在一起製造毒品案的二審庭審中,被告人數達十八名之多,在前五名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了“本案中多人的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系非法證據”的質證意見後,審判長當庭釋明“非法證據問題,一審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充分發表,因而此次二審中,辯護人類似的觀點不必重複”。其後其他辯護人若再就非法證據排除發表質證意見,後果可想而知。但如果辯護律師另闢蹊徑,從“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入手,主張“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未予排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則“天塹變通途”。因為辯護人通過查閱一審庭審記錄可知,原審程序中,被告人的辯護人雖就本案的非法證據問題已經向法庭表達了訴訟主張,但原審法院並未作出回應,顯然屬於“應當排除而沒有排除”的情形。

08

語言:法言法語,精準表達

專業法律術語相當於法律大廈中的“磚塊”,對其精準使用是體現法律人專業性的標準配置,律師在庭審中如若沒有專業的法言法語表達,則很容易被法官在內心產生否定性評價,形成不自覺的偏見或歧視,進而影響庭審指揮者在發言時間分配、聽庭耐心程度上的公平性。

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而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人發問或補充性發問。如果庭審律師混淆了“訊問”與“發問”的用語差異,反映的不光是法條記憶模糊的問題,還可能讓法官產生“律師對公訴人、辯護人職能定位的正確理解出現了偏差、律師專業能力不足”的疑惑。

09

佈局:框架合理,邏輯清晰

漫無邊際、不知所云的辯護意見顯然無法面對法庭的審視。而把一篇佈局周延、論據龐雜的辯護詞用口述的方式,讓法庭明瞭,讓公訴人明白,讓被告人認同,讓旁聽觀眾聽懂,著實不易。辯護詞的當庭發表,建議在以下層面下功夫。

首先是辯護詞的框架意見必須邏輯清晰,佈局合理。法庭辯護中的論證方法與學術論證有異曲同工之妙。圍繞無罪、罪輕或免處這一論點展開的諸多論據(相當於論文的二級標題),應當清晰地展現在法官面前,且應邏輯清晰地佈局。如果律師法庭上進行“漫談式辯護”,淹沒了二級標題的脈絡,法官就很難當庭緊跟律師的思路,向著案件的縱深方向思考。

其次是說理過程中的深入淺出。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把簡單的問題精煉化,把抽象的理論具體化,精煉有力,惜字如金,無疑需要藉助於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良好的口語表達。

再次是不同論據的時間安排合理。每一個論據、每一個觀點論證時間分配比例恰當,既不可過度鋪陳,過度擴展,也不可語焉不詳,草草收場。有的律師當庭打算髮表四點辯護意見,但前兩個辯點就佔據了過長時間,導致後兩個辯護觀點因法庭制止而“流產”。

最後是觀點鮮明,論點貫穿始終。一起貪汙案件的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在法庭辯論的開場白部分,就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接下來大談被告人的認罪坦白情節,最後卻話峰一轉,認為本案的“審計報告不能成為定案依據”,直接否定了被告人侵吞公款的客觀方面,當即被審判長當即打斷,其洋洋灑灑的辯護意見最終成為“一盤沒有下完的棋”。

10

風格:理性平和,文明得體

律師在庭審中以理性平和的參與態度、文明得體的言行舉止展現法律人的風采,是構建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關係、保障庭審順利進行、維護司法公信力的規範要求,也體現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和規範執業行為是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的一致性。

首先要有角色意識,需要認識到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附屬組成部分,認識到律師是審判活動的訴訟參與人,肩負著輔助法庭全面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職責,捍衛司法公正,尊重法官裁判,遵守法庭秩序是律師參與庭審的行為規範要求,也是職業操守底線所在。

其次,要依法依規處理辯審衝突。此次的《通知》指出,當庭審中現的辯護審衝突時,兩方主體都應保持克制理性平和,依法依規解決爭議。對法官而言,尊重律師,不得對律師使用侮辱、嘲諷的語言,慎重採取強制驅逐出法庭的措施;對律師而言,如果其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相關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這一規定賦予了律師執業權利被侵犯後的“事後救濟權”,明確了對辯審衝突發生時的救濟途徑,也為律師當庭拍案、退庭等過激行為的預防提供了規範指引。

再次,言行舉止文明得體。《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71條,要求出庭律師“舉止莊重,大方,用詞文明、得體”,不僅是舉止風度的要求,更是理性平和表達的技術要求。在法庭抗辯、反駁中過程中力求溫和,避免過激言論,這是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提出訴訟主張、充分表達訴求的正確姿勢。

最後,語速適當,抑揚頓挫。庭審記錄卻是合議庭評議、二審訴訟的重要依據,律師語速適中,才能讓其訴訟主張被定格成文字,避免漏記、錯記。建議出庭律師在發問、發表質證、辯護意見時,語調儘量保持抑揚頓挫,營造適度的激情氛圍,以增強語言的辨識度與感染力,防止聽庭者昏昏欲睡,這對於提高法官的聽庭興趣、強化人民陪審員的親歷體驗大有裨益。

律师怎样才能被法庭温柔相待?请听这十条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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