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利潤高·風險大民間借貸投融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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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近日,惠農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013年2月,錢某從吳某處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三個月,借款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三個月後,當錢某去找吳某要回借款及利息時,吳某卻說自己已經無力償還,錢某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只好訴至惠農區法院,要求吳某償還借款30000元借款及利息。

審理過程中,吳某承認其從錢某處借款的事實,吳某經營一家礦場,由於經濟不景氣,礦場也出現了資金緊張的情況,向銀行貸款又出現困難,只能通過民間融資渠道去緩解資金壓力,但是沒有想到借來的錢還是無法保證礦場的正常運營,最終到了難以償還借款,各個債務人均來追債的境地。

而錢某,因為看到該借款能夠取得高額利息,顧冒風險給吳某借款,最終無法要回借款。

審理結果

經該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吳某欠錢某借款及利息合計43000,由吳某分期償還給錢某。

「以案释法」利润高·风险大民间借贷投融资需谨慎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融資渠道的多元化,以營利為目的民間借貸也越來越普遍,以前民間借貸之間的糾紛案件多是發生在熟人之間,但近年來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借貸也越來越多,追逐高利盲目投資,風險隱患較大。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債務人難以被找到的情況很多,一般都有躲債行為,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選擇缺席審判,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不小的阻礙。在上述案件中,錢某可以算是不幸中又比較幸運的人,吳某雖然欠了債,但是並未躲債,而是在庭審過程中承認從錢某處借款的事實,並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最後,關於民間借貸,法院提示: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有三區需要大家注意:

A.司法保護區(≤2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B. 自然債務區(24%-36%)

借貸雙方若約定的利率區間在24%至36%之間,則超過24%的利息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如果已支付該部分利息,屬自願履行範疇,不能請求返還;如果尚未支付該部分利息,請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C.無效區(36%+)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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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自 | 惠農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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