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的通告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国家司法权威,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进一步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完成“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和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联合敦促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规避和抗拒执行的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并接受处理,特通告如下:

1

即日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和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将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专项集中行动。

2

凡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拒不履行,规避、妨碍、抗拒法院执行的,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将一律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一律依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被限制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3

负有执行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将自有合法财产或担保的财产清偿其他未经合法确认的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5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迁出、腾空房屋,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或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执行义务人或案外人非法强行侵入已执行完毕,或拍卖后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住宅,依法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

6

负有执行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具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等认罪悔罪表现的,一律不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

7

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应主动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接受处理,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的人员及其财产线索,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 举报电话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0572-3026217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0572-3012000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0572-3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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