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知詐騙犯罪所得還幫助支取獲刑四年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盛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上訴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對盛某判處的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五萬元的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盛某與吳某系朋友關係。2016年9月,盛某明知吳某交給其取款的銀行卡中的錢系他人詐騙犯罪所得,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分11次從銀行取款25.36萬元。

法院認為,盛某明知他人提供的銀行卡上的錢款系詐騙犯罪所得,仍通過取現、轉款的方式幫助他人將詐騙犯罪所得予以套現,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鑑於盛某到案後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盛某羈押期間表現良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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