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知诈骗犯罪所得还帮助支取获刑四年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上诉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盛某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盛某明知吴某交给其取款的银行卡中的钱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分11次从银行取款25.36万元。

法院认为,盛某明知他人提供的银行卡上的钱款系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转款的方式帮助他人将诈骗犯罪所得予以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盛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盛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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