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女子看电影时中途去洗手间,怎料一脚踏空致骨折!谁该为此负责?

法院判决: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关于陈女士的摔伤原因,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然是由于被告酒店的台阶灯坏了,没有及时维修,电影院内光线不足,致使陈女士踩空摔倒。因此,陈女士的摔伤是被告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被告酒店对本起事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另结合原、被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陈女士的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医疗器具费等)酌定为5548.8元。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陈女士5548.8元,并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酒店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禅法君寄语:作为经营者,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不仅要保证消费者放心消费,还要在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经营者要及时发现场所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尽可能防止意外的发生。如果因其所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因此产生的民事损害后果将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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