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7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獲刑

生效判決的執行,是整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關係到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兌現,判決如果得不到執行,法律規定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社會主義法治尊嚴就無從談起。

據悉,長期以來,一些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判決,一些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對法院執行工作不配合,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少數當事人千方百計規避、抗拒執行,甚至辱罵、刁難、威脅執行幹警,隱匿、轉移或者非法處置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這些行為嚴重阻礙了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成為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據悉,兩年多來,宜賓兩級法院多措並舉,持續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和信用懲戒力度,持續開展了“反規避、反抗拒執行”行動,一是對查實的一般規避行為,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懲戒;二是對情節嚴重的規避和抗拒行為,利用公訴、自訴兩種渠道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16年1月以來,全市法院已宣判拒執罪案件6件,判處7人。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周志剛說,今年是“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攻堅之年,宜賓兩級法院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充分運用強制措施,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依法採取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敲碎玻璃瓶攻擊法官的女兒

案情:劉某與王某、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於2017年7月4日申請執行。受理後,興文法院執行幹警於2017年7月10日向二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楊某態度極其惡劣,拒絕簽收文書並威脅執行幹警。

8月31日下午,執行幹警再次執行時,被執行人楊某、王某藉口躲避執行幹警,繼續拒不執行該生效判決,且當日下午被執行人楊某打電話威脅申請人及法院執行幹警,揚言要對當事人不利。

9月1日下午,被執行人楊某來到興文縣人民法院僰王山法庭找該案訴訟階段承辦法官,當時該法官正在下鄉辦案途中。楊某用法庭辦公室座機打電話威脅法官揚言要殺害他及家人。隨後,楊某回家途中在法官住宅樓下遇到法官之妻楊某乙及其女羅某,楊某與楊某乙、羅某等發生衝突,並威脅、扭纏楊某乙、羅某,期間甚至使用敲碎的玻璃瓶攻擊該案訴訟法官之女,致其頸部被刺傷。

隨後,興文縣法院執行幹警趕到現場,被執行人楊某逃跑,執行幹警繞過農戶田地一直追到了公路邊的一家商店裡,經仔細尋找,在商店的一個櫃子旁邊發現了躲藏的楊某,當即將其控制。

9月2日,興文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對被執行人楊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和罰款30000元的處罰決定。對被執行人楊某執行拘留後,被執行人王某仍然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繼續躲避、藏匿等,拒不執行生效判決。9月14日,通過10多天的艱苦尋找,公安機關將在僰王山鎮某酒樓附近藏匿的被執行人王某抓獲歸案。

2018年2月5日,興文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楊某提起公訴。

判決:5月15日,興文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楊某、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案例二:持刀追砍法院執行幹警

案情:2017年9月21日,南溪區法院執行局兩名執行人員到達被執行人韓某某家中,送達宜賓市南溪區農商行與韓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相關法律文書。

由於當事人韓某某未在家,其子韓某彬與兒媳閔某某拒絕代簽,但同意將文書轉交韓某某,執行人員擬採取留置送達。閔某某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後,執行人員告知二人法院將對該房屋實施活查封,並張貼封條予以公示,但不影響其正常生活。

韓某彬聽後情緒變得十分激動,搶過封條立即撕毀,併到廚房拿刀衝向兩位執行人員,緊追至樓道口。執行人員見事態緊急,為確保人身安全立即撤離了現場。

宣判:2018年4月24日,江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韓某彬妨害公務一案,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從輕情節,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韓某彬有期徒刑7個月。

案例三:在法院判決生效後趕緊轉移財產

案情:申請執行人阮某某與被執行人劉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確認,被執行人劉某某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阮某某借款9萬元及利息。

在該民事判決的執行案件中,長寧縣法院於2013年裁定凍結了劉某某在宜賓市青龍湖旅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6萬元,並多次通知劉某某領取《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但劉某某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送達,後長寧縣法院依法公告送達。2014年,劉某某轉讓了前述公司的經營權,分得50.1萬元,其中20萬元現金提取,另外30.1萬元轉到他人賬戶,由劉某某支取。

劉某某轉移財產後,致使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不能執行。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於2017年11月23日被長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執行人劉某某之子與申請執行人阮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並於當日支付阮某某5萬元,阮某某對劉某某表示諒解。

宣判:長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轉移財產,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其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與債權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了部分義務,獲得債權人諒解,確有悔罪表現等情節,長寧縣法院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四:不如實申報財產還違反“高消費令”

案情:2012年1月5日,被告人曹某向王某借款2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每月3.5分計算,2012年3月5日前償還本息。期間,曹某陸續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償還本金。后王某向翠屏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曹某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翠屏區法院立案審理後,判決被告人曹某歸還王某借款本金20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013年8月28日,該判決生效,但曹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王某向翠屏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送達被告人曹某。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曹某因拒絕報告個人財產,被翠屏區法院決定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4日,翠屏區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並送達被告人曹某。

此後,被告人曹某分別在某保險公司購買4份“萬能型”保險,獲取收益6.6萬元未如實申報並支出。2015年6月,翠屏區法院強制執行該4份“萬能型”保險現金價值101000元,並交付給王某,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曹某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義務,被翠屏區法院決定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2012年1月7日,被告人曹某和其妻周某在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曹某投保生命富貴花年金保險二份,每份基本保險金額6萬元,每期保險費205120元,交費三年,2015年1月6日交費期滿。兩份保單被告人曹某均未申報。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曹某賬戶進賬現金205120元未申報,並轉入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2015年5月15日,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人曹某保險收益1萬元,被告人曹某未申報並支出。

2015年1月29日、30日,被告人曹某賬戶進賬9450元未申報,同年2月2日全部支取。此外,被告人曹某違反高消費令,送其子女在私立學校讀書,繳納學費、住宿費等共計89400元。

宣判:翠屏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在訴訟過程中,曹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曹某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五:故意更換手機離開住所

案情:2013年8月20日,鍾某因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向宜賓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杜某償還其工程保證金。2013年11月8日,宜賓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杜某退還鍾某工程保證金334500元,承擔案件受理及保全費共計6522.50元。該判決生效後,杜某拒不執行判決規定的履行義務。

鍾某申請強制執行後,宜賓縣法院作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送達被告人杜某。但杜某故意更換手機號碼,離開住地。宜賓縣法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費令,並依法調查了杜某的存款、財產。杜某拒不執法院判決規定的履行義務,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8年3月21日,杜某在廣西被刑事拘留,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杜某到案後,後悔莫及。通知其家屬交納了30萬元執行款至法院,隨後與鍾某達成和解協議,並承諾對未履行完畢義務在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畢。

宣判:鑑於杜某具有歸案後認罪、悔罪,主動履行了大部分執行款等從輕情節,結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宜賓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杜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二千元。杜某當日如數交納了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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