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7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获刑

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就无从谈起。

据悉,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一些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对法院执行工作不配合,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少数当事人千方百计规避、抗拒执行,甚至辱骂、刁难、威胁执行干警,隐匿、转移或者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成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据悉,两年多来,宜宾两级法院多措并举,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开展了“反规避、反抗拒执行”行动,一是对查实的一般规避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16年1月以来,全市法院已宣判拒执罪案件6件,判处7人。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志刚说,今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攻坚之年,宜宾两级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强制措施,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敲碎玻璃瓶攻击法官的女儿

案情:刘某与王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受理后,兴文法院执行干警于2017年7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杨某态度极其恶劣,拒绝签收文书并威胁执行干警。

8月31日下午,执行干警再次执行时,被执行人杨某、王某借口躲避执行干警,继续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且当日下午被执行人杨某打电话威胁申请人及法院执行干警,扬言要对当事人不利。

9月1日下午,被执行人杨某来到兴文县人民法院僰王山法庭找该案诉讼阶段承办法官,当时该法官正在下乡办案途中。杨某用法庭办公室座机打电话威胁法官扬言要杀害他及家人。随后,杨某回家途中在法官住宅楼下遇到法官之妻杨某乙及其女罗某,杨某与杨某乙、罗某等发生冲突,并威胁、扭缠杨某乙、罗某,期间甚至使用敲碎的玻璃瓶攻击该案诉讼法官之女,致其颈部被刺伤。

随后,兴文县法院执行干警赶到现场,被执行人杨某逃跑,执行干警绕过农户田地一直追到了公路边的一家商店里,经仔细寻找,在商店的一个柜子旁边发现了躲藏的杨某,当即将其控制。

9月2日,兴文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杨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和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某执行拘留后,被执行人王某仍然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继续躲避、藏匿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9月14日,通过10多天的艰苦寻找,公安机关将在僰王山镇某酒楼附近藏匿的被执行人王某抓获归案。

2018年2月5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杨某提起公诉。

判决:5月15日,兴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案例二:持刀追砍法院执行干警

案情:2017年9月21日,南溪区法院执行局两名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韩某某家中,送达宜宾市南溪区农商行与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由于当事人韩某某未在家,其子韩某彬与儿媳闵某某拒绝代签,但同意将文书转交韩某某,执行人员拟采取留置送达。闵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执行人员告知二人法院将对该房屋实施活查封,并张贴封条予以公示,但不影响其正常生活。

韩某彬听后情绪变得十分激动,抢过封条立即撕毁,并到厨房拿刀冲向两位执行人员,紧追至楼道口。执行人员见事态紧急,为确保人身安全立即撤离了现场。

宣判:2018年4月24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彬妨害公务一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从轻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韩某彬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赶紧转移财产

案情: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某某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阮某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

在该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中,长宁县法院于2013年裁定冻结了刘某某在宜宾市青龙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6万元,并多次通知刘某某领取《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后长宁县法院依法公告送达。2014年,刘某某转让了前述公司的经营权,分得50.1万元,其中20万元现金提取,另外30.1万元转到他人账户,由刘某某支取。

刘某某转移财产后,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11月2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子与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支付阮某某5万元,阮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宣判:长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与债权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获得债权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长宁县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四:不如实申报财产还违反“高消费令”

案情:2012年1月5日,被告人曹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3.5分计算,2012年3月5日前偿还本息。期间,曹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后王某向翠屏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曹某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翠屏区法院立案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曹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013年8月28日,该判决生效,但曹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王某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案件后,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被告人曹某。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曹某因拒绝报告个人财产,被翠屏区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4日,翠屏区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告人曹某。

此后,被告人曹某分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4份“万能型”保险,获取收益6.6万元未如实申报并支出。2015年6月,翠屏区法院强制执行该4份“万能型”保险现金价值101000元,并交付给王某,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曹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被翠屏区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2012年1月7日,被告人曹某和其妻周某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曹某投保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二份,每份基本保险金额6万元,每期保险费205120元,交费三年,2015年1月6日交费期滿。两份保单被告人曹某均未申报。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曹某账户进账现金205120元未申报,并转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15年5月15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人曹某保险收益1万元,被告人曹某未申报并支出。

2015年1月29日、30日,被告人曹某账户进账9450元未申报,同年2月2日全部支取。此外,被告人曹某违反高消费令,送其子女在私立学校读书,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共计89400元。

宣判:翠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诉讼过程中,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五:故意更换手机离开住所

案情:2013年8月20日,钟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宜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杜某偿还其工程保证金。2013年11月8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退还钟某工程保证金33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及保全费共计6522.50元。该判决生效后,杜某拒不执行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

钟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宜宾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被告人杜某。但杜某故意更换手机号码,离开住地。宜宾县法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调查了杜某的存款、财产。杜某拒不执法院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年3月21日,杜某在广西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杜某到案后,后悔莫及。通知其家属交纳了30万元执行款至法院,随后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对未履行完毕义务在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宣判:鉴于杜某具有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履行了大部分执行款等从轻情节,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宜宾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二千元。杜某当日如数交纳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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