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省考面試熱點:為買賣房產“假離婚” 黨幹部你是認真的嗎

2018省考面試熱點:為買賣房產“假離婚” 黨幹部你是認真的嗎

面試熱點相關背景

2016年,某省某局正處級幹部張某(中共黨員)打算出售名下住房併購買其他住房。為在換購住房過程中少繳納稅款,張某與其妻商定先辦理離婚手續,待換購完成後再辦理復婚手續。同年,張某與其妻辦理了離婚手續。2017年,辦理完住房購買手續後,張某與其妻辦理了復婚手續。通過上述行為,張某共少繳納稅款共計20餘萬元。其間,張某將上述離婚、復婚情況向組織作了報告。

5月16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登了署名為“鍾紀晟”的文章《通過“假離婚”方式買賣房產以少繳納稅款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介紹了某省某局正處級黨員幹部張某為在換購住房過程中少繳納稅款,張某與其妻商定先辦理離婚手續,待換購完成後再辦理復婚手續。作者指出,張某的行為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還侵害了國家利益,造成國家稅收損失,根據《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相關黨組織應對其作出誡勉談話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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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熱點獨家解析

近年來,各地為遏制房地產價格畸高,先後出臺了一系列限購、增稅等政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策出臺後,通過“假離婚”來規避房產交易稅、限購政策的做法其實相當普遍。筆者在換購住房時,房地產中介工作人員也曾經給出過類似的建議。

如何看待這一似乎已“見怪不怪”的現象?

首先,需要釐清的一點是,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沒有“假離婚”一說,民政局辦理的結婚、離婚證明均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離婚,就意味著婚姻關係的中止,這也意味著通過“假離婚”來避稅是存在很大風險的——一旦夫妻中一方離婚後對事先的約定反悔,不同意復婚,那麼另一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感情損失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其次,對於黨員幹部離婚後又復婚、期間有房產變化的情形,無法直接認定是違紀行為。

張某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買賣房產以少繳納稅款,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和團結和睦的家庭美德,這是黨的紀律不允許的。按照“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要求,應首先用紀律的尺子來衡量張某的行為,認定其構成違紀,而不能繞開紀律,從法律層面來衡量。

那麼,如何改變這一現象?

立法者應與時俱進,規定類似情況在復婚時規定補繳稅款,或者規定離婚後幾年後仍受限購政策影響。這樣的建議看似合理,但卻有可能誤傷真正因感情破裂而離婚者,加大了復婚的成本或使得離婚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不符合法治理念。筆者對此有三點建議:

首先,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改進房地產市場的管理體制,決策者對現行的限購、重稅政策應當及時調查研究,研判現行政策能否有效調劑當地的房地產市場,一旦發現不合理之處應當及時調整、增強群眾的獲得感。

其次,應當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教育與監督,引導全體黨員領導幹部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高標準嚴要求廣大黨員日常的一舉一動,黨的組織、紀律等部門應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監督檢查,對其婚姻發生變化的情形、思想動態和具體事由應當進一步精確掌握,最大限度避免“假離婚”怪象的出現。

同時,加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特別是道德教育的力度,在全社會倡導和諧、平等、公正、法治、誠信等理念,號召廣大公民抵制鑽法律漏洞、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的做法,形成“假離婚”等怪象為絕大多數人所不齒的社會輿論氛圍,讓此類“自作聰明”的怪象失去滋生蔓延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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