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徵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標準》出臺

《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出台

《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出台

《廣元市徵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標準》出臺貨幣安置範圍擴大 標準有所調整

《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出台

近日,《廣元市徵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標準》(下稱《標準》)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政策體系,有利於規範我市農村住房徵收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推動拆遷工作有序開展。

出臺背景

國家、部、省規定房屋拆遷補償貨幣化安置比例要求不得低於50%,貨幣安置的主要優點在於,過渡期短,貨幣安置後被拆遷對象在市場購房,選擇餘地大,可以滿足不同人群需求。

去年,我市出臺的《廣元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規定:“在縣區行政中心所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不再施行‘劃地自建’安置,採取‘貨幣安置’為主和‘還房安置’為輔方式,其中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一律實行貨幣安置。”為此,我市對上一輪《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

亮點關注

擴大貨幣安置範圍

新一輪《標準》覆蓋市主城區和所有縣區政府所在地和重點鄉鎮、村組,擴大了貨幣安置的適用範圍。

對縣區沒有制定貨幣安置標準的鄉鎮,在項目用地實施徵收工作中按照“鼓勵和自願”原則,對需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徵收戶,貨幣安置標準可以參照條件相近、位置相鄰的鄉鎮村組貨幣安置標準執行。

貨幣安置標準調整

新修訂的《標準》增加了青川縣縣城規劃區範圍內、朝天區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和羊木、中子、曾家等重點鄉鎮的《標準》。

按照市政府“在縣區行政中心所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不再施行‘劃地自建’安置,採取‘貨幣安置’為主和‘還房安置’為輔方式,其中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一律實行貨幣安置”的要求,新增加了標準二的貨幣安置標準。

標準釋疑

新增貨幣安置標準

貨幣安置“標準一”安置對象為:屬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參加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擁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或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權利,且在被徵收住房內居住的。

貨幣安置“標準二”安置對象為:在被徵收住房長期居住,對被徵收住房擁有合法財產權益,但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承包地和宅基地,也不具備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權利,且從未享受過國家各種福利性住房的人員。

調整過渡期執行意見

本《標準》公佈實施後發佈徵地公告的項目,貨幣安置一律執行新標準;本標準公佈實施前已發佈徵地公告,但尚未啟動徵收工作的項目,其貨幣安置按新標準執行。

本標準公佈實施前已發佈徵地公告,且已啟動徵收工作的項目,按同一項目統一標準的原則,其貨幣安置可按下列方式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簽訂徵收協議但未簽訂安置協議的,貨幣安置按新標準執行。

源自:廣元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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