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文物給博物館,應該獲得什麼樣的補償?有什麼規定嗎?

qzuser

這個話題可能在很多人看來有點氣憤,因為一提到文物捐贈,不少人就會聯想到“

500塊+1面錦旗”的事兒。不過呢,氣憤歸氣憤,如果想要真正理解這些事兒,還得靜下心來看看。

根據題主的描述,我們其實應該把問題分為捐獻上交兩個層面來看。

捐獻文物,是指將自己原本合法擁有的文物捐贈給國家的或者私人的文物收藏單位,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博物館。

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也就是古玩市場還沒有火熱的時候,捐獻文物並不是一個罕見的行為。

在這些捐獻人當中,最廣為人知的應該就是收藏大家張伯駒先生。從解放前開始,他就為國有文物收藏部門收集或捐獻文物,其中不乏國寶級文物,如著名的書法作品《平復帖》,本為西晉陸機所寫的書信,比《蘭亭序》還要早,後來此帖在民間輾轉流傳,最終由張伯駒先生重金購得,並於1956年捐贈給國家,收藏於故宮博物院,由於時代久遠保存不易,因此展出的時間有限,每次展出必定人潮湧動。

(平復帖)

90年代以後,捐獻文物的雖然相對減少,但是也並非絕跡,仍然不斷有捐贈行為,隨便一搜就能找到。


那麼,文物上交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根據我們國家現行《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因此,個人一旦發現這些文物,理應上交。

這裡面其實有個年代界限,以1949年為界,解放前出土的文物,可以歸屬個人所有。而解放後發現的地下或者水下文物,所有權屬於國家。

因此,上交的文物原本就不屬於個人合法所有。儘管這麼說,又會讓不少人覺得“憑什麼”。(不理解這個的,可以參考石油、礦產資源,覺得法條是否合理是一回事,遵不遵守現行法律是另一回事)


接下來看捐獻文物或上交文物的獎勵問題。

很多捐獻文物的人,本身並不看重經濟價值,否則何必捐獻。跟文物本身的價值相比,對於捐獻行為發放的經濟獎勵只能算九牛一毛,更多的是一種精神獎勵。

比方說下面的這個,是上海博物館錢幣陳列館裡的一個說明牌,專門講捐獻者一一列出,予以感謝。

有時候,捐獻者的後人遇到了一些切實的生活困難,找上門來,獲捐單位也會盡可能予以幫助,這樣的事兒不少,當然也是獲捐單位應該做的。

問題主要出在如何獎勵上交文物方面。

目前法律法規缺少對上交文物獎勵的明確規定。

假如按照法律嚴格執行,出土文物屬於國家,上交是沒有獎勵的,不上交就會受到法律制裁。但我們都知道,這樣做並不利於文物的保護,而且也很難真正落實。

那麼該給多少獎勵呢?

如果給的太少,就像500元+錦旗,會挫傷民眾上交文物的積極性。

如果完全根據文物的市場價來做獎勵,也很難。

一來文物的市場價本身缺乏標準,二來文物收藏部門並沒有那麼多經費。還有一點,如果真的按照市場價,那麼一些不法的盜掘分子,就不用再費心把文物走私出去或者通過其他的黑市渠道售賣了,挖出來直接上交,拿到高價回報,豈不美哉?

答主認為,這個困境在短時間內是難以擺脫的,如果非要給出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恐怕一方面確實得適度提高獎勵標準,但肯定無法達到一般的市場價格,另一方面則要給上交人足夠的精神獎勵

這方面其實也是有比較好的案例的。

(眉縣青銅器窖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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