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說」司法辦案與檢察監督專業化應當成為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基本方向

“內設機構怎麼改?採取什麼樣的模式?進行什麼樣的制度設計?”已經成為當前司法體制改革中檢察機關無法迴避、必須回答的問題。這不僅關係到檢察機關職能的充分履行,更關係到檢察機關的定位與發展,必須高度重視、精心謀劃、穩步推進,走出一條以優化檢察職能配置為特色的檢察專業化發展之路。

優化職能配置是內設機構改革的關鍵所在

內設機構改革形式上表現為機構的增減和重新排列組合,背後反映的則是對檢察權性質和檢察權運行規律的認識,以及對檢察職能的優化配置。內設機構改革是否成功,職能優化配置是重要標準。

過去,我們說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佈局不盡合理,其實質就是職能配置不科學。在機構職能配置上,有的 “大而全”,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專業化的要求,如一個辦案部門“包打天下”,碰到高精尖的案子,越發顯得捉襟見肘;有的“混業經營”,“一體兩翼”甚至“一體多翼”,如傳統的偵查監督部門將審查逮捕和偵查監督兩種職能混在一起,公訴部門將公訴和刑事審判監督兩種職能混在一起,造成長期存在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一手硬,一手軟”;有的分散交叉,可能導致執法標準不統一,如強制措施的審查職能分散於審查批捕、刑事執行檢察等多個部門,不利於整體系統地開展工作。以上種種,都極大地制約了檢察職能的充分全面履行。

優化職能配置,必須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在把握檢察權運行規律,理清傳統內設機構職能配置的基礎上,對檢察職能進行科學分類,將關聯度低且可以剝離的職能單獨歸類並對機構進行有效整合,該分則分,當合則合,實現同類職能、一個機構、集中行使、統一對外,確保各項檢察職能,特別是司法辦案、檢察監督既齊頭並進、均衡發展,又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興“專業化、專門化”之利,

除“流水線、鏈條式”之弊

如果說職能的優化配置是排兵佈陣,按兵種組建兵團,專業化就是術業專攻,將各兵種打造成尖刀排,二者相輔相成。

專業化是大勢所趨。隨著檢察工作的不斷髮展,傳統的“鏈條式、流水線”模式弊端逐漸顯現。一方面,在“鏈條式”的辦案模式下,同一個案件在檢察機關需要多個機構按步驟辦理,造成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在“流水線”的辦案模式下,個體檢察官如流水線上的“工人”,疲於應付不同種類的案件,案件辦理往往是辦而不專。

相反,專業化辦案模式的優勢則日益凸顯。專業化讓打擊更精準。辦案精準化,前提就是專業化,通過組建專業化的辦案機構,實現專業的人辦理專業的案件,能夠精準地辦理金融、知產、高科技犯罪等一些特殊領域與類型的案件。專業化讓辦案質效更有保障。專業化辦案模式,使檢察官可以專注於某一領域案件,通過系統培養和案件磨練,提升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專業化讓人才培養更便捷。專業人才集聚到專業部門,為隨時交流業務感想、辦案經驗提供了便利條件,為專業人才的鍛造、鑽研人才的培養提供了平臺。專業化讓溝通更順暢。橫向上實現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互聯互通,縱向上在案件辦理、專業指導等方面實現院際間的上下貫通。

通過專業化機構建設,北京檢察機關嚐到了“甜頭”,如朝陽院金融犯罪檢察部,2016年8月成立至今,共審查起訴案件540件1275人,依法辦理重特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0件,涉案金額達230餘億元。朝陽、海淀、豐臺三個基層院作為“辦案大戶”,通過輕罪案件專門化辦理,以15%的辦案力量消化了近60%的案件,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釋放了檢力,留出更多的人去辦理專業複雜案件。

突出以司法辦案與檢察監督為中心的專業化建設

高檢院張軍檢察長指出:“給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核心就是辦案,就是以辦案為中心。”還強調,要“通過完善業務機構設置、細化專業化的辦案模式,以專業化推進檢察人才隊伍建設。”辦案包括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突出以辦案為中心的專業化,具體來說就是圍繞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兩大主線,推動司法辦案專業化和檢察監督專業化。在機構設置上,要堅持怎麼有利於提升辦案質量、監督效果就怎麼調整,怎樣有利於提升檢察人員專業素質就怎樣設計。

在專業化司法辦案機構設置方面,應當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特點規律,建立刑事檢察、經濟犯罪檢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職務犯罪檢察“四位一體”刑事檢察工作格局,分層級、分區域組建相應的內設機構,上下對口、左右貫通,並不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輕罪案件檢察機構建設,以適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獨立發展的總體趨勢,推進刑事訴訟繁簡分流,簡案快辦、繁案精辦,形成多層次、專業化的訴訟制度體系。

在專業化檢察監督機構設置方面,在明確監督也是辦案,也需要精準專業的基礎上,應立足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檢察監督職能的協同高效履行,對分散的監督職能進行整合,分設專司檢察監督的機構。下一步,可圍繞加強檢察監督,構建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執行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等五大監督機構的格局,根據人員等實際情況,也可以將兩項或多項監督職能整合到一個專門監督機構,切實做到分合得當、因地制宜。同時,應考慮將可能保留的偵查權配置到專門監督部門,增強監督工作的連續性、整體性和權威性。

落實多點支撐的保障體系

內設機構改革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強,不僅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機構要改,突出專業化;涉及程序保障、案件管理、技術支持以及綜合服務方面的機構也要改,形成多點支撐,這樣才能攥緊拳頭,凝聚合力。

強化程序保障,成立強制措施檢察機構。重新思考強制措施檢察的職能定位,其實質是對司法辦案工作提供保障和制約,並不整體負責案件的定性處理。通過對各種強制措施的審查、審批、審核、監督以及司法救濟,既保證司法辦案的公正,又保證其效率。整體、統一看待強制措施審查職能,有必要通過職能優化配置,成立專門部門,探索歸口管理、集中行使、配套保障。這一優化配置也可有效解決實行捕訴整合的專業化部門內部制約弱化、逮捕率畸高等伴生性問題,解除“專業化專門化”和司法責任制建設的後顧之憂。強化管理監督,組建檢察管理監督機構。圍繞建立“全院、全員、全過程”的宏觀、動態檢察管理監督模式開展職能整合與機構整合,成立專司檢察權運行管理監督的機構,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個閘門對內”,對外統一提供綜合檢察服務,對內加強執法辦案監督。

強化技術支持,整合信息技術機構。統籌技術資源和力量,成立統一的科技信息中心和信息化檢察部門,打造“戰略支援部隊”,通過運用先進專業工具,促進檢察工作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加速推進專業平臺搭建、專業素質提升。強化綜合服務,完善司法行政機構。通過扁平化設置政工部門、檢察行政管理部門,提高司法行政效率,釋放檢力資源。

內設機構改革事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必須立足職能優化配置,堅持專業化方向,構建“突出一箇中心、落實四大保障”的內設機構體系,為檢察機關的依法全面履職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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