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問下前幾天,我駕駛轎車等綠燈,一輛貨車因未剎住車與我的車追尾,引發交通事故。後經交警部門鑑定,對方負全責。經多次協商未果,我決定起訴對方。由於家裡就這一輛車,為儘快將車修好,能否先委託評估機構,對我的汽車進行損失鑑定、評估?
你好,自行鑑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評價、判斷,為爭議問題的解決提供科學依據。首先明確當事人有權自行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其次,對於自行鑑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即另一方當事人對自行鑑定的結論提出重新鑑定,需要達到“有證據足以反駁”的標準。
問:好的,謝謝。
--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 陳亦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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