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旅遊也要懂四大“稅事”

去旅遊也要懂四大“稅事”

天氣漸熱,又到了大夥旅遊的好時節,是去馬爾代夫還是去西藏?或是準備松花江避個暑?是自助遊還是公司集體遊?

問題來了,如果你們公司組織旅遊,應該如何進行相關涉稅處理呢?

去旅遊也要懂四大“稅事”

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業來說關鍵點在於將旅遊費用作為何種費用進行稅前扣除,我們分情況來看:

1

組織全體員工旅遊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福利費範圍並未明確包含旅遊費支出,旅遊費用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下發文件明確之前,企業應根據當地稅務局的政策規定執行。

2

獎勵部分員工旅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對於給部分員工的旅遊獎勵支出,原則上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實際執行時也需根據當地政策規定執行。

3

組織客戶旅遊

企業組織客戶旅遊而發生的費用,應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按照業務招待費的規定限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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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公司組織旅遊支出,屬於用於個人消費或福利支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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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1

企業組織員工旅遊

(1)組織全體員工免費旅遊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因此,單位組織全體員工旅遊,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獎勵部分員工旅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卷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獎勵性的旅遊是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

非企業人員發生的旅遊費用

(1)組織員工以外的其他人員旅遊

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卷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獎勵代理商、兼職營銷人員等人員去旅遊,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組織客戶旅遊

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為了招待客戶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而發生的旅遊費用,作為業務招待費列支的,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3)中獎送旅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抽獎贈送的旅遊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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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因此,提供旅遊服務簽訂的合同不在條例所列舉憑證的範疇之列,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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