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不常用,遵义一车主这样挣“外快”,结果面临2万元赔偿

遵义市一位私家车主,想到自己的车使用率不高,为避免“浪费”,他将车挂靠在一汽车租赁公司处,以挣点养车的钱。不料,该车被人租走后发生事故,他本人则面临2万元赔偿的连带责任。

家住遵义老城的江某,工作两年后买了一台小轿车。江某的家离单位不远,步行只要10多分钟。江某的小轿车,除了节假日偶尔使用外,其它时间都“闲置”在停车场里。对此,江某把车挂靠在遵义外环路一租赁公司名下,用于营运性的出租,以挣点“外快”。

2017年10月,江某的小车被一位顾客赵某租走。不料,赵某驾车在海尔大道发生事故,与苟某所驾的小轿车发生追尾。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驾驶人赵某负全责,苟某无责。

经4S店定损,苟某受损车辆维修费用2万元。因双方对维修费用分歧较大,协商多次未果,苟某将赵某及车主江某,诉至红花岗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汽车维修费用2万元,以及汽车维修期间,他本人所产生的交通费1000元。

3月12日,红花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所承租的车辆,为江某购买挂靠租赁公司的私家车。该车属于非营运车辆,但江某把车辆投入租赁公司进行营运性出租,事故发生后,江某需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苟某汽车维修费用2万元及交通费1000元,江某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审校:陈旭

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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