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負責人薦股牟利 北京最大“老鼠倉”有“看點”

1名交易員涉案金額超20億元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80後”,大學本科學歷。2007年1月,進入某知名公募基金公司中央交易室擔任股票交易員,負責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投資指令。2年後,獲得分單權,即可分發基金經理下達的指令給各交易員執行。此時,他已經可以看到公司基金經理下達的所有指令。

“獲得分單權不久,胡某某就利用所具有的查詢所有基金經理下達指令的便利頻繁交易股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主任蔣星偉表示,在獲得公司當天交易指令後,胡某某從中挑選股票,並用自己控制的賬戶交易。

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於淳燁介紹,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投資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並以自有資金買入牟利,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業界稱之為“老鼠倉”。胡某某的行為就屬於此類犯罪。

“為隱藏犯罪行為,胡某某以父親和岳父的名字開通股票賬號。通過電話指揮‘老股民’父親直接操作,或自己用手機、電腦直接操作。”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魏琨說。

據證券交易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胡某某所控制的上述兩個賬號趨同交易股票達238只,趨同買賣雙向交易金額超20億,非法獲利超4000萬元。證券監管部門出具的認定函同時認定上述信息是胡某某依職權獲取的未公開信息。

“這起案件金額超20億元,是北京司法機關目前辦結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交易員類‘老鼠倉’案。”蔣星偉說。

手機帶進交易室,監控死角偷下單

“胡某某在獲知交易信息後直接用手機下單。按規定,手機不能帶入中央交易室,一些金融機構甚至要求核心部門工作人員工作期間不能使用手機。”蔣星偉說。

“本案的另一特點是作案手段隱蔽。許多單是胡某某從交易室出來抽菸、上衛生間的功夫用手機操作的。操作時,他非常留意監控攝像頭,往往是在監控死角操作,用手輕輕一擋,交易就完成了,外人很難發現。”於淳燁說。

“這起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運行和對員工管理的規範性問題。”蔣星偉認為,儘管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非常嚴格,實操層面仍有一些規定未被認真執行。蔣星偉認為,胡某某擔任交易員僅2年就獲得分單權,入職5年擔任中央交易室副總監,而他自獲得分單權後不久就已實施犯罪,其任用、提拔程序均值得反思。

金融風險點“擴散”待關注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個人違法所得,並處罰金9000萬元。胡某某上訴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審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傳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犯罪主體多集中於可以提前獲知交易信息的基金經理,而本案胡某某的職務是交易員,其不僅實施犯罪,而且頻繁交易致涉案金額超20億元,值得關注。”蔣星偉說。

“傳統金融安全風險點防控力度不斷增大,不排除金融風險向其他環節轉移,也不排除為規避監管而出現新型犯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郭華教授說。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張陶偉建議,加大對基金公司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第三方監督作用,強化自查自糾,進一步促進金融機構運營規範化。

私募基金負責人與金融機構投資經理相勾結,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額達20多億,牟利超1900萬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日前辦結章某(化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從套取消息到主動薦股,這個“老鼠倉”案有啥不一樣?

隱晦傳遞未公開信息

被告人章某(化名),“70後”,案發前系一傢俬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陽某某(化名,另案處理),“80後”,在一家知名金融機構擔任企業年金賬戶投資經理,協助部門負責人管理企業年金理財賬戶。

“和陽某某是2010年上半年在一個炒股專業論壇上認識的,之後在上海一個吃飯場合見了面。9月,他來上海出差時向我推薦了一隻股票,說他管理的賬戶已經買入,後續還要買一些。”章某供述,自那時起,二人開始互薦股票,案發時累計達78只。

“他們主要是在聊天群裡推薦股票,電話、見面也推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盧楠介紹,章某在群裡較為活躍,引導較多,常會打探陽某某對股票看好的程度。一般會問“你怎麼看”“買不買?想買多少?”陽某某則回答“我會買入”“我會搞一些,大搞一些”之類的話。“和上級開會討論決定要買的股票時,我會聯繫章某,建議他可以買。有時是章某主動聯繫我時我告訴他。”陽某某說。

私募基金負責人主動薦股牟利

與普通“老鼠倉”案不同,本案中,章某不僅通過陽某某打探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同時利用陽某某金融機構企業年金賬戶投資經理的身份主動薦股。陽某某則利用職務便利,將章某薦股放入公司股票池並進行交易,章某獲知年金賬戶擬交易股票消息後,利用相關交易為自己的交易“抬轎子”(抬高股票價格)牟利。

“2010年11月,章某在網上向我推薦南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說基本面不錯,他也持倉了。”陽某某供述,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他累計投入上億元買入該股票。

證人證言顯示,年金賬戶投資股票以穩健和謹慎為主,須從公司股票池中選擇。選擇股票池外的股票需由研究員和投資經理發起,提交會議討論通過後經批准入池。

“陽某某研究能力強,消息靈。部門負責人負責大方向,個股選擇陽某某負責比較多。”證人證言顯示,章某向陽某某推薦了17只股票,陽某某負責的年金賬戶均已買入。

“這種作案手段,動用了20多億資金,對股價造成影響。與普通‘老鼠倉’案相比,對金融秩序危害更大。”盧楠說。

全流程監管,防範證券犯罪“變異”

“透露這些信息,會損害客戶利益。”陽某某供述,獲取信息後,章某先以較低價格買入,買入後可能會拉高股價,陽某某買入時價格可能已經升高。賣的時候,章某先“出貨”,可能會拉低價格,後期“出貨”者可能會以較低價格賣出股票。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人趨同交易共涉及股票84只,二人互相推薦78只,共獲利超1900萬元。證券監管部門認定,陽某某管理的年金賬戶擬投資股票的信息屬未公開信息。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偉認為,證券犯罪屬高智商犯罪,其犯罪形式、作案手段變化快、種類多,給案件辦理帶來難度,一些證券犯罪面臨取證難、認定難的現實困境。

近年來,大數據分析的運用對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作用積極,李偉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全流程監管,防微杜漸,從源頭預防犯罪。

本文源自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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