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之間的PK大戰

離婚協議之間的PK大戰

大家都知道,在沒有辦理正式的離婚登記手續之前,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或者說,這時的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之前雙方簽訂過離婚協議,之後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又簽訂了離婚協議,那麼當出現幾份離婚協議進行PK時,到底哪份離婚協議會勝出呢?

又或者,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了一份離婚協議,之後雙方又簽了新的離婚協議,那麼這時,又到底哪份離婚協議會勝出呢?這些問題,也是小齊經常被問到的問題,今天在這裡統一進行解答。

雖然出身不同,但都是“娘娘”

很多人都知道,其他離婚協議都沒有效,只有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才有效,所以會當然的認為雙方的離婚約定只看民政局備案的協議。

但是,實際上,一旦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不但民政局備份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其他的離婚協議也都立即升級為“娘娘”,因為具備了生效條件,所以也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也分“正宮”和“側妃”

那麼,協議和協議之間的效力是不是都一樣呢?或者說,如果幾份協議約定的不一致時,究竟該以哪份協議為準呢?這裡,我們就要進一步區分情況來看了。

如果其他幾份協議都簽訂在民政局備案協議之前,那麼,民政局備案的協議就是“正宮娘娘”。

如果其他協議與備案協議的約定相矛盾的,那麼就是備案協議為準;如果備案協議裡沒有約定而其他協議約定了的,那麼就以其他協議為準。

“嬪妃”之間的排位

那麼,會有人問,如果備案協議裡沒有約定的內容,其他幾份協議都約定了,這個時候,又該怎麼看呢?

如果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又有矛盾,這個時候,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新寵”面前“正宮”讓位

那麼,有人又會問,如果備案的離婚協議簽訂後,雙方又簽訂了新的補充協議,那麼這個時候,兩份協議的效力又如何呢?這個時候,因為新的補充協議的簽訂時間在後,新協議更加能體現雙方最新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以新協議為準。

總結

總之,同樣是離婚協議,仍然有這麼多不同的適用標準;同樣是離婚協議,也需要進行排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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