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如何將仿製藥做成近500億美元的大生意?

印度如何將仿製藥做成近500億美元的大生意?

圖片來源 視覺中國

去印度買藥,是不少面臨天價“救命藥”選擇的患者及家屬的最後稻草。其背後,是印度高度發達的仿製藥體系。印度有近3000家仿製藥企業,仿製藥出口量約佔全球20%,2016年出口量高達168.9億美元。

動脈網梳理了印度仿製藥行業發展歷史及市場概況,擬解答以下問題:印度仿製藥產業為何發達,有何政策及產業背景,印度仿製藥產業發展能給中國何種啟示,未來印度仿製藥產業將走向何方?同樣作為發展中國家,醫藥創新力量薄弱,中國如何在創新藥企業和患者利益之間找到平衡?

印度:世界藥房

截至2015年,印度有10500個製藥單元(工廠),3000多家藥企。從規模上看,印度藥品市場規模約佔全球市場2.4%,生產的藥品數量佔比為10%。

2017年印度藥品市場規模為296.1億美元,預計2011-2020年印度藥品市場將保持11.3%的年均增速。2020年,印度藥品市場規模或達到550億美元。

印度如何將仿製藥做成近500億美元的大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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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一個仿製藥出口大國,仿製藥出口量約佔全球20%。2016財年,印度出口仿製藥價值168.9億美元,增速為9.44%;預計到2020年,印度仿製藥出口額將達到400億美元。

印度如何將仿製藥做成近500億美元的大生意?

印度排名前五的藥企依次為Dr Reddy、Lupin、Cipla、Aurbindo、Cadila。Dr Reddy 2016財年收入23.6億美元,Lupin 2016財年收入20.93億美元,Cipla 2016財年收入20.89億美元。

印度藥品市場集中度較高,以2015財年數據計算,排名前四的藥企佔印度20%左右的市場,前十佔40%左右。

印度如何將仿製藥做成近500億美元的大生意?

對於印度藥品行業未來發展趨勢,主要有十大預測:

高研發投入。印度藥企投入總收入的8-11%進行研發,研發支出增加會幫助印度藥企增強研發實力,獲得更多藥物專利以增加銷售;

仿製藥出口持續增長。仿製藥業務是印度藥品市場壯大的重要因素,預計此後仿製藥出口額仍將快速增長;

國際合作增多。跨國公司正在與印度製藥公司合作開發新藥,如Cipla與印度血清研究所建立了獨家合作伙伴關係,在南非銷售疫苗;6家領先的製藥公司已經組建了一個聯盟“LAZOR”,以分享他們的最佳成果實踐,從而提高效率和降低運營成本;

印度本土藥企向海外擴張。如Cipla正在非洲建立了一個價值320億美元的工廠,用於生產抗逆轉錄病毒和抗瘧疾藥物,Cipla現為非洲最大的抗瘧藥供應商;

研發領域的PPP合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印度政府投入了數十億美元和社會資本建立共同基金;2017年4月,Clavita製藥和GITAM(Gandh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大學簽署了合作協議,雙方將在人員互訪、聯合會議、人員培訓方面達成合作。

專利法改革。商業和工業部在2015年頒佈了專利(修正)規則草案,2016年生效,該法將企業專利申請文件提交的持續時間從過去的12個月縮短至4個月,整體受理時間縮短;但考慮到企業適應過程,在提供額外的證明及費用之後,申請文件提交時間可延長2個月至6個月。這是“印度製造”改革的一部分;

更快的審批時間。為了與全球參與者競爭,印度藥品審批流程已大幅簡化,新藥的上市時間大幅縮短。

印度藥品行業發展大致分為4個階段

1970年前的外資藥企主導時代;

1970-1990年,印度當地藥企開始發展;

1990-2010年,本地仿製藥企全面發展,同時開始原料藥及仿製藥出口業務;

2010年以後,印度藥企開始注意研發創新,向創新藥市場發起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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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式”專利政策為仿製藥開路

1970年以前,印度執行國際通行的化合物專利保護制度,外資藥企藥物專利受到嚴格保護,而本土藥企研發能力薄弱,幾乎無力無外資藥企競爭。

為改變這一現狀,印度在1970年通過專利法,打破了外資藥企的專利壟斷。其具體方法是,將藥物專利分為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1970專利法只保護方法專利,意味著印度本土藥企可以通過“逆工程”的方式對外資藥企產品進行仿製。同時,1970專利法還大幅縮短了藥物專利的保護時間。

在舉起專利大棒的同時,印度還通過了藥品價格管制法案,其主要目的是為指定的大批量應用的原料藥及主要製劑指定價格上限,保證消費者能夠以較低的價格獲得藥品,限制藥企在藥物上獲得較高利潤。這一做法有效降低了藥品的價格,同樣使外資藥企在印業務受阻。

在1979年、1995年、2002年、2012年等年份,藥品價格管制法案多次修改,藥廠、流通、零售商的利潤被進一步壓縮。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組織(GATT)決定成立更加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印度作為GATT的成員國之一,在1995年平移加入WTO。

印度入世之後,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TRIPS要求加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減少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障礙,以促進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這意味著印度1970專利法需要與TRIPS同步。

不過,印度發展中國家的身份為其正式執行TRIPS預留了十年的時間,TRIPS生效時間順延到2005年。在1995-2005年間,印度多次修改了專利法,以逐步將專利保護機制調整到與TRIPS同步。2004年,印度頒佈《2004年專利(修訂)條例》,給予了藥品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保護,並將保護期限定為國際通行的20年。

在1970-2005年的35年裡,印度通過“特有”的藥物專利保護制度,為本土藥企發展預留了時間。印度藥企通過仿製,逐步實現了與國際市場接軌,完成了印度醫藥工業的“原始積累”。

TRIPS框架下繼續為仿製藥開“後門”

雖然新版專利法的通過意味著印度藥企必須重視專利保護,但是印度推出的另外兩項政策卻繼續給印度仿製藥繼續發展留下了空間。這兩項政策就是“藥物專利有效性”和專利強制許可。

而實際上,很多藥企會在藥物到期之前,推出基於該藥物的混合藥物或衍生藥物,以繼續獲得專利,全球主要藥品市場也保護衍生藥物的專利。

每年申請上市的數千種新藥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這樣的衍生藥物。印度的這種做法部分忽視了衍生藥的專利有效性,相當於給本土仿製藥企業再次開啟了後門。

不僅如此,印度還充分發揮自身發展中國家的“優勢”,以國民收入低,但是應該享受到前沿藥物為由,對藥物執行“強制專利許可”。

印度通過的2004年專利修訂條例還將“專利強制許可”範圍進一步擴大,強制許可的藥物範圍涵蓋到了癌症、慢性病等領域,印度同時可將此類藥物的仿製藥出口到其他沒有生產能力的國家和地區,這位印度仿製藥在全球市場銷售打下了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也在2012年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了《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確定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請求給予製造取得專利權的藥品並將其出口到最不發達國家或者地區、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表明希望作為進口方的該組織的發達成員或者發展中成員。

一半讚譽,一半詆譭

印度藥品行業發展走出了一條獨居風格的“印度特色”道路。現在,印度作為全球最大的仿製藥出口國之一,每年向全球100多個地區銷售低價的仿製藥,極大增強了全球患者的藥物可及性。

IBEF報告指出,印度的生產成本比美國低近33%,勞動力成本是西方國家的一半左右,而在印度建廠的成本也僅為西方的60%。

不僅有成本優勢,專業人才隊伍及與歐美接軌的管理規範是印度仿製藥能夠崛起的重要原因。印度仿製藥管理規範,多數按照美國FDA規則執行。印度通過FDA認證的藥廠有546家,有2633款藥品通過FDA認證。美國也成了印度仿製藥的重要出口國,美國市場上40%的仿製藥來自印度。

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對印度仿製藥報以非常高的評價,世衛組織、無國界醫生組織等每年採購了大量的印度仿製藥。

前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曾在“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報告”中闡釋仿製藥的重要意義,認為仿製藥產業的發展,是第三世界國家提高衛生水平、改善民眾健康狀態的重要保證,並對印度等國加強生產低成本仿製藥的努力給予讚賞和肯定。

在價格低廉、上市時間快等因素影響下,中國也成了印度仿製藥的重要消費國。一些個人及組織通過私下購買、跨境醫療等方式為患者提供價格低廉的藥品。

但按照我國藥品監管政策,未按照正式審批程序註冊的藥品均屬於“假藥”,代購屬於違法行為。不過在利益及疾病驅使下,印度仿製藥成了許多患者的“救命藥”。

印度仿製藥產業這種“劫富濟貧”的方法在獲得一般民眾認可的同時,卻極大的損害了原研藥廠家的利益,不少藥企對印度仿製藥企業提起了訴訟。較為知名的是跨國藥企拜耳與印度仿製藥企Natco公司的強制專利許可案。

而彼時印度人均年收入不足500歐元,該藥對大多數印度人來說無疑是天價。印度當地仿製藥廠Natco向拜耳申請生產該藥,但是卻遭到拒絕。於是Natco動用了“強制專利許可”,向當局申請獲得生產該藥的強制特許。

2012年,印度知識產權局批准Natco的申請,Natco公司可在違反拜爾公司意願的情況下生產Nexavar,並以每月劑量合136歐元的價格出售。這一價格比拜爾公司的原售價(4300歐元)低97%。

仿製藥、仿創結合、創新藥,醫藥行業進階之路

與印度情況類似,中國同樣是仿製藥大國,中國批准上市的17萬多種藥品中,95%都是仿製藥。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是仿製藥大國,但並不是仿製藥強國。由於仿製藥評價參比製劑不規範、評價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仿製藥質量參差不齊。

2016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要求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制劑,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

《意見》同時對參比製劑選擇、評價方法、企業主體責任等做出了規定。

2018年5月22日,國家藥監局公佈了第四批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名單。目前共有41個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其中12個品種屬於2012版基藥目錄。

對於率先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目前有三類實質性鼓勵:

其一是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併在臨床中優先選用;

其二是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其三是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

一致性評價其實是對此前仿製藥審批的“補課”,補齊仿製藥與原研藥之間的差距,讓仿製藥達到與原研藥一致的臨床效果,而一些技術水平不足、一致性評價參與意願不高的仿製藥很可能會逐步被淘汰。

仿製藥為我國醫藥行業發展奠定了基礎,目前我國正在由仿製藥向創新藥進軍。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提出要改革臨床實驗管理、加快上市審評審批、促進藥品創新和仿製藥發展、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週期管理、提升技術支撐能力等,促進藥品醫療器械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

在促進醫藥產業升級的同時,我國政府亦通過價格談判、關稅改革等方案降低新藥價格,提升患者對藥物的可及性。

2017年10月,人社部確定將36種高價重疾藥品納入醫保,與2016年平均零售價相比,談判藥品的平均降幅達到44%,最高的達到70%,大部分進口藥品談判後的支付標準低於周邊國際市場價格。

而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總結

但印度並沒有止於簡單的仿製,而是建立了一套與歐美監管標準接軌的藥物生產規範,提供了產業升級的條件。

中國醫藥產業進階之路與之類似,從仿製藥起步,到“防創結合”,再到生物醫藥“彎道超車”。在政策、資本、市場等利好之下,國內醫藥產業未來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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