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九大風險點

請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九大風險點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一個常見的納稅話題,然而,企業在實際清繳過程中往往對政策理解的準確性還不夠,致使稅收繳納存在一定的風險。

風險一:買一贈一等組合方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在銷售機器設備的同時,給客戶免費贈送一批配件,對於給客戶贈送的這批配件,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政策解析: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75號)

風險二: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何時確認收入?是否免稅?

業務案例:

  我公司是投資性企業,既對居民企業進行投資,也在公開交易市場購買股票,那麼,我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何時確認收入?是否免稅?

  政策解析:

  1、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那麼,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1)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2)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風險三:企業發生股權轉讓,何時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對投資於A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的時間為2016年10月,但到有關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的時間為2017年3月,那麼,我公司應何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

  政策解析: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國稅函〔2010〕79號)

那麼,也就是說,公司應該在2017年確認股權轉讓收入。

風險四:預收跨年度租金,何時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有一棟辦公樓,近期對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戶3年的租金,也給租戶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那麼,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上,是一次性確認收入還是按實際租期分期確認收入?

  政策解析:

  《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那麼,也就是說,增值稅上一次性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上,可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風險五:小微企業免徵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業務案例:

  我公司2017年度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9萬元,享受了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減免,那麼,所免徵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析: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也就是說,小微企業免徵的增值稅需要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六:核定徵收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業務案例:

  我單位為核定徵收企業,我單位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 - 不徵稅收入 - 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說,核定徵收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應該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七: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業務案例:

  我公司應付賬款中有幾筆應付賬款,已經超過三年了,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解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並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但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於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應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風險八: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收入能否作為免稅收入

業務案例:

  我單位是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章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我單位取得的社會捐贈收入等各類收入能否作為免稅收入,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附表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6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只有經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認定並通過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才能填寫年度納稅申報附表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6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而且免稅收入也僅限於(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風險九:退貨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可以衝減上年收入嗎?

業務案例:

  我公司2018年2月發生銷售退回100萬元,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是2018年4月1日,我公司將這100萬元調整了2017年度的財務報表,稅收上我公司可以衝減2017年度的收入嗎?

  政策解析: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但在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因此,稅法規定銷售退回一律衝減發生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你公司2018年2月發生銷售退回100萬元不能衝減2017年度的收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