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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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是外汇管理局从2017年1月开始实行的一项政策措施。该政策实施后,虽然2017年居民5万美元购汇额度并未缩减,但却需要办理更复杂的购汇流程,以及更严格的购汇用途监管。

其复杂和严格性表现在:个人客户通过手机网银、网点自助购汇机或者网点柜台购汇时,均需要先填写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申请书》对个人购汇用途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调查,分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共9大项。这里面并未包含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

并且,申请书上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违者将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也就是说,列入“关注名单”者,此后两年都取消了5万购汇额度。此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政策的解读也表明了态度:此次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从当时政策实施的背景来看,该政策基本上就是针对了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稳定当时的短期人民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因为当时人民币对美元持续贬值,央行有这个稳定人民币的意图;其二是防止不正当资金转移、洗钱等。对于防洗钱,不正当资金转移等,这些措施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对于合法的资金需求,比如移民、资产分散等,央行外汇局方面,肯定还是会逐渐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合法需求,予以逐步满足。


每日经济新闻

2017年初,一则“个人购汇不得再用于境外购房及投资”的消息刷爆朋友圈。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购汇用于海外购房并非新政策,个人海外购房及投资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一直以来都不能做”。

外汇局指出,“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笔者认为,外汇局以上说法并不完全符合现有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纠正几个长期存在的误区:


  • 个人对外投资是法律禁止的吗?


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层级对外汇管理进行规范的依据,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效力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行政法规,以下称《条例》),其次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以下称《办法》),再次是外汇局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属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细则》)。按照外汇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法,个人海外购房等投资为国家禁止行为。但是,无论《条例》、《办法》还是《细则》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虽然《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经常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可以得出国家对资本项目收支和转移进行限制的结论,但也不是禁止境外资本投资,否则与《条例》第三章相矛盾。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国家并不禁止境内个人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投资,只是某些对外投资需要进行登记,其中一些要进行前置审批。


  • 购买境外房产和保险产品需要外汇局登记吗?


暂且不论购买自住用房和人寿保险是否属于资本项目,即使认为境外购房和购买境外某些保险产品属于资本项目投资,但也不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外直接投资等需要登记的事项。因为,根据商务部、统计局、外汇局制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因此,直接投资是指股权类投资,购买境外房产、境外保险产品不属于直接投资,当然也不属于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是不要登记的,自然也不涉及前置审批。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于境外购房和购买境外保险的行为,《条例》既没有禁止,也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原则,无论其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国家都是不予限制的。


  • 个人购汇只能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吗?

《条例》、《办法》、《细则》都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进行了分别规定,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定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但是以上三个规定,都没有禁止境内个人对外支付资本项目的购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由此可见,国家只是规定部分对外投资的外汇支付需要外汇局的审批,对于国家没有规定的资本项目投资显然是无需审批,可以直接购汇支付的。


  • 购买境外房产和境外保险的外汇支出需要审批吗?

如上所述,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只有在国家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外汇局的审批,否则不需审批就可以向银行购汇进行支付。那么哪些资本项目需要审批呢?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办法》和《细则》也都只对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投资进行规定,且查询外汇局行政许可清单,也没有对购买境外房产和境外保险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所以,购买境外房产和境外保险的外汇支出不需要审批,可以以自有外汇或购汇支付。


  • 每年五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能用于购买境外房产和境外保险吗?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即可以用于经常项目也可以用于资本项目,而没有限定这5万美元额度只能用于经常项目的支出,因此,购买境外房产和境外保险即使属于资本项目也是可以使用5万美元的额度进行支付,只要没有超出5万美元,也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细则》第三条还规定:“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因此,用于购房和支付保险费的外汇,可以汇到境外、也可以携带出境(在规定限额之内),国家并无限制。


综上,无论是“个人海外购房一直以来都不能做”的说法还是“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都与现有规定不符。而现在购汇时所需签署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中要求“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的条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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